编者按: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在过去一年,我们也看到了诸多对消费者权益积极维护的案例,以及围绕消费展开的热门事件。
无论作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我们将在接下来的三天里陆续讨论消费者和经营者身份、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及义务以及维权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关注!
一、消费者和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如农用机械、农药、化肥等,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王志涛律师提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需要重点区别的是,在消费关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行为不影响消费者身份。
2.法人、组织购买生活消费品,属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这种“弱势地位”是指消费者可能面临的信息不对称、能力不足等问题,与经营者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而本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特殊的法律地位。如果将法人和组织认定为本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则似乎与立法宗旨相悖。
其次,如果法人和组织采购生活消费品,造成了人员的损害,则使用者本身可以以商品使用者的消费者身份获得救济;法人和组织则可以以合同纠纷处理争议。
3.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对知假买假消费者的身份界定一直持续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打假”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
但是根据案例,知假买假者一般不能要求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但如上司法解释明确了在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质量纠纷时,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要求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经营者和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王志涛律师提示1.电商平台是否属于经营者?
电商平台根据建设目的、功能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只向买卖双方提供网络销售平台,只需要对平台进行管理和运营,不参与销售,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经营者,而属于消费行为中的第三方。
第二种,不仅提供网络销售的平台,同时具有自营和他营的经营方式。这种情况下,在他营活动中,就只属于第三方平台;在自营活动中,则是销售主体、经营者。
第三种,为了推广和买卖自有产品而搭建的销售平台。这种情况下,平台的运营管理者和销售者都是同一方,因此属于经营者。
2.各类教育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2005年,国内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尘埃落定,历时近两年,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上诉,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消费行为,学生不是消费者,学校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同时注意,高等教育与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目的的不同导致其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2021年,全国首例消费者诉讼校外培训机构退费纠纷案开庭审理,上百名家长将卷钱跑路的校外培训机构老板告上法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志涛律师提示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协可通过诉讼为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维权。
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消费者需要维权时,可以向消协投诉,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同时需提供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投诉方: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被投诉方: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损害事实发生的事件、地点、过程及协商情况;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并提出明确、具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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