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落户条件2025,南京落户条件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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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南京落户条件
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实现与苏州在积分落户时,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在省内其他城市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申请落户时纳入南京市累计认可。探索与长三角城市群中具备条件的省外城市实施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全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稳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切实做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省会担当,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打造“创新名城、美丽古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目标引领政策。立足本地实际,紧盯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完善有针对性、有层次的落户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积极稳妥,优先解决存量。突出重点人群,着力抓好已经在城镇就业、进城时间长等存量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落尽落。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落户意愿,宜城则城、宜乡则乡,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本市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坚决防止“被落户”。
——坚持统筹配套,完善公共服务。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持续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坚持人地和谐,强化城区规划。在全域统筹中疏解老城区功能、完善新城新区功能,逐步降低老城区人口密度,提升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
(三)工作目标。通过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更好服务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化“人钱挂钩”“人地挂钩”等配套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四)精准修订积分落户政策。深入调研南京城市发展中紧缺、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需求,结合调研结果,适时修订积分落户政策。确定重点人群积分指标精准化,加大社保和居住年限分值比重,突出正向激励导向,做好负面清单管理,充分体现指标分值设置摆布的科学性,解决好长期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五)畅通其他落户通道。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顺应现代化人口流动趋势,吸引更多人才流入南京。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毕业后可以迁入就(创)业地。
(六)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实现与苏州在积分落户时,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在省内其他城市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申请落户时纳入我市累计认可。探索与长三角城市群中具备条件的省外城市实施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三、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七)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保障他们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我市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提高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度。
(八)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根据我市常住人口数量的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全市教育资源布局,加快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步伐,有效增加学位供给。贯彻落实“两为主、两纳入”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公办学校接收比例保持在90%以上。挖掘事业编制潜力,向教师队伍倾斜,探索建立“市级统筹、重点保障、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市级中小学教师编制周转池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新办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试点,建立教育用地储备制度,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
(九)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优化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后续扶持等服务。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筹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等对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转移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引导企业、院校、培训机构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施“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创业培训计划,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均等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完善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贯彻《南京市就业与失业登记实施办法》,落实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及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渠道,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
(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权益。推进来宁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严格落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流程。及时发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信息,对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低作用。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突出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有效处置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和优先办理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件,做到应援优援,应援尽援,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十一)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积极探索我市灵活就业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对通过相关政策落户我市的,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按本市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本市居民同等的医保待遇,各级财政按市、区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健全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在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基础上,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提升参保人员满意度和获得感。
(十二)不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纳入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范围,享有同等补助标准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原则,自愿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落实全程、连续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业转移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管理工作。
(十三)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落户人口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给,稳步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覆盖面,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并及时动态调整。大力实施精准保障,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农业转移落户人口住房需求。
(十四)调整优化社会救助政策体系。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和“温情救助”改革。适应户籍及审批改革制度要求,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到所有常住人口,细化认定条件,提高救助时效。加强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过渡与衔接,适当放宽相关准入条件,简化申请审核流程,探索市域范围内常住地申请,一城通办,推行“按户保”与“按人保”相结合,落实低保等边缘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制定完善政策意见,解决好滞留3个月以上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置问题,确保全市符合政策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达到100%。
(十五)进一步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推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统计工作,完善常住人口统计调查制度,逐年发布全市和各行政区常住人口及户籍人口、行政区城镇户籍人口、城区户籍人口数据。根据《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登记、信用、卫生健康、婚姻、民族等各类人口信息的归集,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逐步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可信数据服务等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便利,为完善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四、健全完善“人地钱挂钩”等配套政策
(十六)继续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进一步细化财政经费投入方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较多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对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倾斜,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同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合理流动。
(十七)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人地挂钩的原则,在当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案中,将各区上一年吸纳非户籍人口落户数量作为重要的分配考虑因素,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江南主城、江北新主城)—副城—新市镇的城镇功能体系,结合人、地、经济匹配的原则,统筹安排规划空间指标。同时,结合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变化情况,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八)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按照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三权”或者在获得合理补偿后交回集体组织,但不得以强行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有序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探索盘活证照齐全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将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纳入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内容。在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政策支持、协调联动。成立南京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司法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工作,提高改革效率,增强政策调整的精准性和系统性。
(二十)狠抓工作措施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围绕南京作为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长三角地区特大城市和江苏省会城市的定位,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细化改革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统筹考虑,制定出台户籍、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基本性、精准性配套政策,狠抓政策落地,确保取得实效。
(二十一)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承担改革任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要会同各部门加强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检测评估、指导督促,动态调整完善政策,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公安部门要如实统计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客观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效,坚决防止农民“被进城”。
(二十二)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在解决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新理念、新举措,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及时报道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十三)优化调整现行户籍政策。根据国务院、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全面梳理现行户籍政策,调整修订相关政策条款,使户籍政策体系更加科学规范。市组织人才、人社、民政、教育、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户籍政策的修订和调整工作。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南京落户条件2024年新规
中新网南京2月19日电 (记者 申冉)18日,记者获悉,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公开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该市落户条件,对于城市周边四个城镇区域,持居住证者只需交纳6个月以上社保即可落户,不再有年龄和学历限制;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江苏省内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可累计互认,并探索长三角城市群累计互认。
近年来,南京已持续通过各类优惠措施以及“宁聚计划”等针对大学生、大专生放开落户限制。例如,2020年4月,南京发布的《关于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十项措施》规定,“40周岁以下的大专学历人员在宁就业参保半年就可以落户。”
而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则更进一步,已不再有年龄和学历限制,“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
同时,南京还面向整个江苏省、乃至整个长三角城市群打开了落户大门,根据《实施意见》,南京要“实现与苏州在积分落户时,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在(江苏)省内其他城市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申请落户时纳入我市累计认可。探索与长三角城市群中具备条件的省外城市实施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记者注意到,在《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求,解决好长期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并健全完善“人地钱挂钩”等配套政策,继续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按照人地挂钩的原则,在当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案中,将各区上一年吸纳非户籍人口落户数量作为重要的分配考虑因素,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南京落户条件2024年5月6日截止
来源: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2月18日消息,当日,记者获悉,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更好服务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化“人钱挂钩”“人地挂钩”等配套政策。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放宽,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
根据实施意见,南京将精准修订积分落户政策。深入调研南京城市发展中紧缺、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需求,结合调研结果,适时修订积分落户政策。确定重点人群积分指标精准化,加大社保和居住年限分值比重,突出正向激励导向,做好负面清单管理,充分体现指标分值设置摆布的科学性,解决好长期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同时畅通其他落户通道。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顺应现代化人口流动趋势,吸引更多人才流入南京。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毕业后可以迁入就(创)业地。
南京还将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实现与苏州在积分落户时,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在省内其他城市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申请落户时纳入南京累计认可。探索与长三角城市群中具备条件的省外城市实施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在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方面,实施意见提到要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权益等。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保障他们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根据南京市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提高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度。根据南京市常住人口数量的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全市教育资源布局,加快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步伐,有效增加学位供给。贯彻落实“两为主、两纳入”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公办学校接收比例保持在90%以上。
(原题为《南京发布落户新政,这四区持居住证、社保满6个月可落户》)
南京落户条件最新2024政策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今天上午,南京落户政策推出重磅调整。
4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研究制定的《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四区落户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南京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有了最新变化,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01
符合两项条件即可落户
省内社保可累计认可
此次出台的《四区落户暂行办法》,对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人员作出规定,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即可申请落户: ①持有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居住地址属于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 ②正在南京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在江苏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南京市累计认可。 “瞭望君”注意到,南京此次出台的《四区落户暂行办法》中对社保缴纳时间和地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提到“已在江苏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南京市累计认可”。 “简单来说,就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月,需要在南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南京市公安局人口支队户籍证件大队教导员栾芳告诉“瞭望君”,如果申请人前五个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的,将视同在南京市缴纳,进行累积计算。 对于落户地点的确定,《四区落户暂行办法》明确将按照江苏省、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要求,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再社区户原则办理落户。 落户家庭户 ①申请人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②申请人在南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南京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落户单位集体户 工作单位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且所在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落户社区户 均不具备落户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的社区户落户,居住地址依据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信息确定。
02
新落户人群两年内仅可在四区内购房
“我们建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前往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前先自行下载填写表格,准备好申请材料。”栾芳提醒,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市公安局”官方网站的“公示公告”栏,下载、打印《入户申请书》,填写完毕后申请人可向房屋所在地、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的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落户申请。 申请人在南京市缴纳社保的,可在人社部门网站(https://m.mynj.cn:11097/commlogin/, 登录后点击“征缴与权益记录”-“个人参保证明打印”)、自助机或“我的南京”APP上,打印《南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曾在江苏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社保的,可至社保缴纳地人社部门或在当地社保APP上打印社保缴纳证明。目前,省人社厅正在开展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此项工作完成后,全省范围内人社部门将开具统一的社保缴纳证明。 根据规定,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对广大群众关心的家属随迁问题,栾芳表示,符合《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申请条件,且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申请人满足《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退休父母,即可同时办理随迁落户。 “瞭望君”注意到,昨日,南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明确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新落户人群购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限购政策通知》),对适用《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的新落户人员,在购房政策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限购政策通知》明确,适用《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的新落户人员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仅可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事项则按现行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对不少网友提出的关于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的疑问,“瞭望君”查阅相关资料报道后发现,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目前为浦口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街道和六合区大厂街道、长芦街道、葛塘街道共7个街道,由江北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托管。 对两年限购期的界定,南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进一步作出明确,多次以《四区落户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人员,将以最近一次落户时间为准开始计算2年限制期限。 南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作出提醒,通过《四区落户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人员如需购房,可在办理落户后的第二天起,至窗口申请开具四区购房证明。
03
疏解老城人口密度
提升新区人口集聚能力
日前,《2021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正式印发。《重点任务》明确提出“城市要整体谋划、周密设计,统筹做好放开放宽落户、人才引进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的要求;同时明确,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落户政策要对租购房者同等对待,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 “瞭望君”注意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党中央持续深入部署推进的重大改革任务,是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环节。作为新型城镇化试点省份,江苏积极落实中央要求,出台一系列改革举措,加快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 “瞭望君”从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了解到,目前,我省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8市,以及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徐州市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无锡、常州两市全面取消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及技术工人的落户限制,对有能力在城市稳定就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且办理居住证的,可在当地落户。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南京、苏州两个人口特大城市则采取积分落户等政策进行调控。 “瞭望君”从南京市公安局人口支队获得的一组数据显示,根据2020年底户籍人口数据计算,南京人口密度最大的行政区域是鼓楼区,达到1.74万人/平方公里,秦淮、玄武区紧随其后,人口密度分别为1.39万人/平方公里和0.62万人/平方公里。而南京人口密度后排四位分别为高淳、六合、浦口、溧水,分别为571、525、486、423人/平方公里。总体来看,呈现出人口分布不均、资源供给不均衡的状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中曾提到,鼓励超大特大城市取消郊区新区落户限制。不难看出,随着超大特大城市人口密度越来越大,人口过多、交通拥堵、生态环境等“大城市病”逐渐显现,未来超大城市的郊区、新区将成为落户和发展的重点。 “主城区人口密度大,新城区发展需要大量人员和劳动力。这次四区落户政策调整,是我市探索放宽郊区落户限制的探索,为疏解老城功能、完善新城新区功能,逐步降低老城人口密度,提升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提供政策支撑。”栾芳说。“我们将在充分尊重人的户口迁移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户籍政策进行及时更新,促进城市人口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 根据此前报道,4月9日,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南京“十四五”规划《纲要》进行发布和解读。其中“十四五”时期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中提出,要成为“常住人口突破千万、经济总量突破两万亿元的超大城市”。此次政策出台,是否将会为南京吸引更多人口落户,我们拭目以待。 撰稿 新华日报记者 方思伟 图片 视觉中国 值班主编 郁芬 编辑 谷雨 新华日报社全媒体时政新闻部出品 欢迎转发 侵权必究 版 权 说 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须保持图文完整,拒绝任何形式删改; 2.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众号ID、作者、二维码; 3.未按此规定转载的,本公众号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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