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根据北京市的最新规定即《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另,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综上所述,北京地区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为158天。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女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则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女职工此期间的正常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北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另,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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