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7年10月,被告河南省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某路贯通工程建设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及《某市某区某路贯通工程建设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征收原告李某、彭某、姚某的房屋。三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上述征收决定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河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
律师介入后,经过详细的了解被告的征收过程和征收文件,发现被告在作出集体土地征收前,并未取得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故原告以集体土地征收应以省政府或国务院作出集体土地征收批复为前提,并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公告并实施,而被告未提供相应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市辖区政府不具备集体土地征收法定职权为由,认为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应以集体土地征收批复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在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前提下,被告未提交涉案土地已被批复同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证据,被告征收三原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被诉征收行为应予撤销。但是,被诉征收决定关系到某市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该项目建设又符合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属于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且经庭审调查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方案,撤销被诉行政征收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律师建议:法院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以后,原告应及时向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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