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水断电逼迫搬迁属于违法行为!,断水断电违法的法律依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璇

案情介绍:原告张先生是湖南省邵阳店里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持有相关证书。后来,张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但因为补偿协议一直未达成合意,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在双方协议过程中,2021年4月,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张先生下发了《关于xx村因xx征收项目断水断电的通知》,不久后,张先生的房屋就被强行断水断电,对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断水断电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5日内恢复对原告房屋的供水、供电。

法律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逼迫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责令相关企业恢复供水、供电等行为的职责,指出如果相关企业停水、停电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张某可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指出如果相关企业停水、停电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张某可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的处理方式不仅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而且会让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讼之中。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停水、停电等行为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供水、供电等企业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仅是辅助或者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拆工作,实施该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应当由其承担,而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来承担。如果停水、停电等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并未实施后续的拆迁工作,也未作出与停水、停电相关联的其他行政行为,则停水、停电等行为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改变了当事人与供水、供电等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产生了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在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过施加影响、以停水停电等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在未得到补偿并搬离之前,某街道办实施的因征收导致其房屋停水、停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被确认违法。被告主张绝大多数居民已经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为对其他未签协议居民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的正当理由。

二审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认为街道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协调有关单位满足张某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涉案房屋确已不具备恢复水电的条件,被告亦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救,对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或适当赔偿,切实及时保障张某的生活和居住权益。

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部门断水断电逼迫搬迁的行为,应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为您免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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