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职业打假人的敲诈行为可以报案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婷

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今,市场经营者提供商品供消费者选择,多通过广告宣传进行营销。但个别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或售假冒伪劣商品,或销售仿冒名牌的商品,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局虽负有监管职责,负责发现并惩罚违法违规行为,但耐不住其层出不穷,新形势下,市场经济中出现一个新的角色——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他们故意购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商品,以消费者身份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从违法违规商家处获得三倍左右或者赔偿,以此盈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都是职业打假人赖以行动的法律依据,特别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在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保健品领域,“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但也有很多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不是维权而是唯利,他们维权的动机并非净化市场,而是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反诚信原则,不应视为消费者。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人大代表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时提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实务中,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也值得探讨。

敲诈勒索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章节中,所以该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占有的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经检索,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与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相关联的案例共18例,现整理如下:

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藏匿、夹带等行为刻意制造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后,向商家索要赔偿

如【2019】沪0116刑初311号一案,被告人陈某3、王某1、江某1、江某2伙同陈某4、王某3、朱某某(均另处)等人为谋利,先后十余次至本市各区、浙江省等超市进行职业打假。2018年2月初起,上述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至本区朱泾镇华某某超市、世某某超市、吉买盛超市等多家超市,将超市临近保质期的商品藏匿至过期后购买,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使超市面临巨额罚款的方式要挟,迫使超市工作人员交出财物;或利用“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影响,在未购买到过期商品的情况下,直接向超市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国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在食品、药品等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领域,亦不禁止为牟利而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但是,知假买假的假应当系由经营者的过错、过失等行为而造成,而非由所谓职业打假人员通过藏匿、夹带等行为刻意制造,更不能以职业打假人员身份强行索要经营者财物,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同一事实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款

如【2020】沪01刑终1309号一案,自2015年起至2019年间,王智国在本市金山区、松江区、浦东新区等地多家超市,以“职业打假人”身份向各超市部门负责人实施敲诈,要求被害人向其每月固定交纳钱款,其保证不会至超市进行“打假”骚扰,如超市碰到其他“职业打假人”骚扰时由其出面解决,各被害人慑于其“打假”威胁被迫同意每月支付钱款。被告人王智国以该方式共计向被害人勒索钱款463,500元。

王智国不仅是一名“职业打假人”而且其在本市的“职业打假人”群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其能够帮忙检查商品期限,并且在其他人来打假时谈好价格。在案的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能够证实被害人均知晓上诉人王智国的“职业打假人”身份,且均基于王智国能够保证超市不受“职业打假人”骚扰或者受到骚扰时王能够出面解决的因素,才每月支付王一定的费用,并非自愿与王智国达成所谓检查商品保质期的劳务协议,且多名被害人表示王智国极少来超市检查商品期限,其中被害人曹某曾表示曾受到王智国的打假骚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各名被害人系基于王智国的特殊身份,被迫每月给王支付钱款,王智国索要钱款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贯性、可复制性,其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举报过期商品为由,长期对商家索要保护费

如【2019】沪0112刑初2669号,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许昌宏伙同程克银(在逃)等多人形成恶势力组织,长期在本市闵行区华润万家超市莘庄、莘东、莘松、都市路灯多家门店内,通过摆场架势、言语威胁等形式,利用被害人担心被告人拿过期商品恶意索赔,举报的心理实施敲诈,向王某1等十余名被告人按季度收取保护费,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长期以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敲诈勒索,向行业内商家索要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假货赔偿完全不同性质的保护费,对一定区域形成控制,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破坏超市的营商环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职业打假人自产生来便有很大争议。有人认为他们就像啄木鸟,可以促使商家规范销售行为,对于净化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人认为这些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索赔,即使他们发现假冒伪劣产品也不会向有关部门告发。司法实践中,针对职业打假人在民事领域索赔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裁判可能会考虑其他因素,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中,沿革“类推”思想,为了定罪故意曲解立法本意,正如本文所述,职业打假人能否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评价,“投诉”、“举报”能不能被评价为威胁、恐吓,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值不值得保护等问题都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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