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芮

一、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如何启动刑事和解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所以,启动刑事和解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且必须在公检法机关主持下制作。被害人申请或同意刑事和解,以及被告人提出要求刑事和解的,应由本人或诉讼代理人或辩护律师,向司法机关提交有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在公检法机关的主持下,制作书面的和解协议书。和解调停人、双方当事人、证人都应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名,以确保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提起人可以是案件承办人,也可以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是承办人提起,则需要经过领导审批,征求双方当事人意愿,在确保自愿条件下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若提起人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则应该向案件承办部门申请后经审批,告知双方当事人后调解,并在司法机关主持下达成协议。

三、刑事和解可以获得从宽处罚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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