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2025,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
国家推行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包括廉租房、经适房和公租房,分别针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政策优惠的住房以及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二、国家对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分为哪几种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的收入的住房困难的家庭所提供的限定的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经济的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定向安置房、两限商品房、安居商品房。1、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2、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4、限价商品房是指在公开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房。保障房5年后可以买卖吗1、保障房5年后可以买卖。就目前来看,具有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一般不可用来交易。但是当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满五年,在取得房产证的五年后方可上市进行交易,因此是有这样一个时间期限的。2、保障房5年后,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住宅办可以优先回购。法律依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分别履行立项等相关手续,实行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租补分离、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四、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
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5.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五、政策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规定
政策保障性住房的规定为:
1、廉租房对象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截至2018年6月底,北京市已启动公租房分配(含市场租房补贴)1.26万套(户),其中实物房源约1万套,新增市场租房补贴发放2600户。完成全年政府实事任务分配公租房1.5万套(户)的84%。
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外地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北京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或者单身居民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北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淮;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北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北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北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北京户口。家庭成口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北京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北京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北京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北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北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6、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房的除外;
7、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北京市政府另外制定。
一、北京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携所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公示;
3、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公示;
4、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备案;
5、编制方案。产权单位在区住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编制配租方案,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
6、公布名单。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并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进行复核;
7、公开摇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公布摇号顺序结果;
8、签订合同。申请家庭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二、保障性住房包括:
1、廉租房。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面向市场的一类租赁性保障住房;
3、经济适用房。由国家政府出资扶持的、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的社会保障住房;
4、限价房。一种限价格限套型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5、安居房。以成本价将房屋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建造的住房;
6、安置房。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综上所述,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包括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北京户口、连续两年均不超北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淮等,保障性住房是保证住房困难家庭,帮助解决居住问题而提供的房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
六、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种类具体如下:1、廉租房: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2、公共租赁住房:也称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3、经济适用房:也被称为经适房,指由国家政府出资扶持的、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的社会保障住房。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经适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但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4、限价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但不是经济适用房;5、安居房:安居房是指以成本价将房屋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建造的住房。根据规定购房人可以按照安居房的成本价去购买,也可以按照职工当年分配公房价格购买。差价应由其所在的单位来承担。6、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法律的规定,安置房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可进行转让交易。法律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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