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军

一、基本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应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伪造、变造、买卖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伪造、变造、买卖

本罪的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人,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仿照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作冒充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的变造是指采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造,变更其内容、形状的行为。所谓买卖是指以支付或者接受金钱为条件,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公文、证件、印章

这里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物的各种文书,例如决议、命令、通知、报告、信函等。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如法官证、检察官证等等。所谓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用途的专用章。

(三)与本罪有关的其他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有关规定、解释,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以本罪论处;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以本罪论处;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的,以本罪论处。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虽然只要具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就构成本罪。但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应当达到能够以假乱真的地步,并且其构成内容及格式应当是完整的,否则一般情况下不宜以本罪论处。比如当事人用红笔随便画了一枚很粗糙的印章图画,就对其进行犯罪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答复,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本罪与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这两种犯罪虽然侵害的客体都为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行为对象都是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但这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犯罪主体的行为方式,前者的行为方式具体为伪造、变造、买卖;而后者具体为为盗窃、抢夺、毁灭。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妥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①],被告人妥某将伪造的高检2008年行立(15)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转办函和高检2008民不立(10)号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转办函,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阿克苏市的上访人魏某,魏某在使用这两份公文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诉讼文书及公文经公安机关鉴定,公文印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所使用印章亦系伪造。人民法院因此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妥某有期徒刑六年。需要指出,单纯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其涉及的具体对象应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比如盗窃国家公文后又出卖的以买卖国家公文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为扰乱公共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但在行为对象上前者针对的具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者针对的具体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后者具体侵害对象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在行为方式上前者具体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而后者则具体表现为伪造,后者具体行为不包括伪造、变造。

四、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在社会或者一定区域内影响大、程度深和范围比较广。有的也可以具体量化,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规定追诉数量(累计3本以上)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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