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某是A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对接政府事务。A公司有个工程项目,包工头是游某,游某承接该项目的水电工程,无施工资质。政府要求A公司提供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资质资料进行备案,于是李某找游某拿资料,游涛表示会挂靠在有施工资质的公司。一周后,游某向李某提交伪造的加盖B公司的资料,李某随即转交给政府。2021年8月案发,李某、游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26天5次会见
2021年8月12日下午,李某家属慕名找到杨浩律师团队,团队指派郑康煜律师主办此案,曾宇航律师、曹妍律师、王钰龙律师协办。接受委托后,团队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针对可能出现的焦点问题,拟定会见提纲,于次日紧急首次会见李某。了解到详细案情后,郑康煜律师多次向公安提交辩护意见,并依据公安机关的反馈,多次会见李某,以求深度了解案情细节。
案情分析,确定初步辩护思路
多次会见后,基于李某的供述,团队已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并确定李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思路。
提交《不予呈捕辩护意见》,与检察官第一次沟通
郑康煜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呈捕辩护意见》后,紧急面见检察官,与承办检察官详细沟通案情,沟通过程不容乐观,隐约感受到检察官有极强的批捕意愿。
团队研讨,深度挖掘辩点
杨浩律师介入指导,团队于当天下午紧急召开案情研讨会议,经过三个小时的分析探讨,深度挖掘李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要点。
与时间赛跑,连夜书写补充辩护意见,次日与检察官进行2次沟通
当晚郑康煜律师、曾宇航律师连夜书写《补充辩护意见》,杨浩律师指导修改。次日一大早便向检察院提交,同时与检察官进行2次充分有效沟通,承办检察官表示会考虑律师辩护意见。
忐忑不安,但内心确信能不予批捕
郑康煜律师与检察官沟通后,一直期待着检察院的回应,每天不下于4次电话询问检察院是否不予逮捕,但一直没有消息。2021年9月8日与检察官做最后一次电话沟通,检察官答复,郑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他们还需要研究一下。听到这样不明确的答复,难免会忐忑不安,但始终确信该案能不予批捕。
检察院不予批捕,当事人重获自由
2021年9月8日下午5时46分,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李某被拘留35天重获自由。
郑康煜律师、曾宇航律师等人听到消息,喜出望外,激动不已,觉得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郑康煜律师办案总结:
首先,本案中,李某无主观故意,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该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某公司的印章而制作,李某的放任(实际上是不知情)只是一种工作上的疏忽,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故意,也并不必然导致公章被伪造。只有在游某明确告知其将要去伪造印章,而李某表示同意或默认情况下,才能构罪。而本案是游某伪造印章在先,犯罪行为自伪造之时早已终了,犯罪已然既遂,而李某放任在后,李某在事后与游某沟通已经不可能具备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
其次,要求李某审查公司印章是否为伪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第一,李某只负责形式审查。“挂靠”操作在建筑公司中非常多见,由于项目繁多,基于对合作伙伴的信任大部分公司都只作形式审查,不可能采取去公司现场考察等实质审查。第二,李志超不是专业人士,没有能力进行审查。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李某并非专业鉴定人士,且今年1月份才与游某为了审批工作正式对接,自然在审查的过程中会有所疏忽。这是由于李某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的问题所导致的疏忽,既不能说明李某有其他非法的目的,更不能说明李某有间接的犯罪故意。任何一位新员工到这个职位上,都会按照惯例办事,认定他们都构成犯罪显然不合理。第三,李某没有任何获利,和游某也不熟,犯不着为了此事去指使游某伪造公章,没有犯罪的动机。
再次,本案公章如果系买卖、变造,也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公司印章类犯罪中,只处罚伪造行为一种,变造、买卖不处罚。而同是该条款中国家机关印章类犯罪,就有“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七种情形,其立法本意是相对于国家机关印章而言,伪造公司印章行为较为常见,危害性较小,入罪应当更为严格,因此买卖、变造行为并未入罪。本案游某负责施工队,需要一定的资质,不排除其专门购买伪造的有资质公司公章或变造的可能性。若属实,李某不构成本罪。
另外,即使构成犯罪,李某也具有自首、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不予批捕。
最后,根据实务案例,李某的行为适用行政处罚即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对伪造公司印章有所规定,刑法虽然也规定了伪造印章构成犯罪,但刑罚是限制人身自由,乃至剥夺生命的惩罚,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适用时应谨慎。现实生活中为了某项审批而去私刻印章的大有人在,如果全部按照刑法去惩罚,会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完全变成摆设。因此,需要慎重考虑本案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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