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罪名表述可以看出,构成高空抛物罪,需要符合“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特征,因此,本文将对上述构成特征进行剖析,再来回答标题的问题。
如何定义“高空”?
现代汉语词典对“高空”的定义是距地面较高的空间。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并无对“高空”进行定义,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该部门规章可供参考。该规章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因此,可以将“高空”理解成距坠落度基准面2 米或者 2 米以上高度的空间。从而,“高空抛物”是指行为人在距坠落度基准面 2 米或者 2 米以上的高度抛掷物品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在地面抛掷物品,即使物品在抛掷过程中距离基准面(地面)的最大高度为2米或2米以上,也不属于“高空抛物”行为。因为一般人将物品抛向2米处并不困难,若将此行为也认定为“高空抛物罪”,则显然将“高空”作扩大解释,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与立法的本意背道而驰了。
另外,由于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因此,若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则不能视为犯罪。比如:张三盖了一栋别墅,一楼是个自家大院子,张三在别墅的五楼抛掷物品到一楼,造成了自身严重的财产损失,由于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故张三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抛掷”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中“抛掷”指扔、投。从字面意思理解,即行为人手持物品进行扔、投。那么利用工具进行扔、投的行为,是否属于抛掷呢?笔者认为,利用工具(弹弓等)与直接手持进行抛掷的行为并无区别,都能够扰乱社会秩序,只不过是造成损害的后果不同而已。因此,抛掷行为包括直接手持以及利用工具。
有人会问:“我把物品放在阳台,然后物品在遇到大风天气或是我无意碰撞时掉落下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会不会构成高空抛物罪?”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主要承担民事责任,不会构成高空抛物罪,即使认定犯罪,也只能构成过失犯罪。
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需要对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进行区分。高空抛物指的是行为人将物品从高空向下抛掷致使不特定的人、财物遭受损害的行为;而高空抛物指的是行为人出于过失或者大风等恶劣天气致使物品脱离其控制而从高空坠落损害到不特定人、财物的行为。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主要区别在于:(1)在责任人主观方面上,高空抛物是主观上的故意造成的,高空坠物是疏于管理室外悬挂物造成的;(2)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上, “抛”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坠”的社会危害性,此处的危害性并不是实际造成的伤害,而是对事发小区或者整个社会造成的恐慌心理和发生的可能性;(3)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上,前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往往只涉及民事责任,即使涉及刑事责任也只能构成过失犯罪。
“物品”的范畴
有观点认为,“对于抛掷的物品,只要其从一定的高处坠落,足以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物理性损伤,都应当属于该罪名中‘物品’的范畴。”但笔者认为,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而不是公共安全,故无需对“物品”的范围做过大限制,《刑法》已有先例。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所规定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分别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刑法》直接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视为犯罪,那么同理,高空抛物罪的“物品”范畴也不应加以限制,比如在公共场所大范围抛掷纸张,即使不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但若该行为足以扰乱公共秩序,则也应当认定为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
高空抛物罪是情节犯,即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视为犯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指示精神,认定高空抛物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等等。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有前款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排除高空抛物行为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从而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成立,这也是辩护律师可采取的辩护策略之一。比如,即使高空抛物造成他人受伤,或者导致他人财产受损,但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或者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定罪标准,也排除构成寻衅滋事罪等情形,那则可以适用罪轻的高空抛物罪。
至于高空抛物之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形式,仍有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所以,在高楼往下吐一口痰,即使高楼符合“高空”的标准, “抛掷”可以理解成“吐”,物品也能扩大解释为“痰”,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结合生活经验,该行为并不会足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更不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情节并不严重,因此不会构成高空抛物罪。
结语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则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目前对于高空抛物罪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对该罪名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因此,需要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物罪的理解与适用,从而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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