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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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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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版

当今社会,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虽然女性保持着较高的在业比例,但在劳动力市场中依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求职或职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应聘时因婚育状况被拒绝、怀孕或生产后面临被解雇的风险……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成为一项重要课题。那么,当女职工遭受不公正待遇或发生劳动争议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孕期遭遇“被休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应担责


寇女士在A公司从事珠宝导购工作,在其怀孕期间,店长樊某以照顾身体为由,让寇女士“回家休息几天”。三日后,寇女士向A公司表明身体已没有问题,可以返岗上班,但A公司仍以孕期安全为由要求寇女士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A公司以“停薪留职正在审批中”而拒绝支付工资,并以寇女士存在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寇女士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寇女士的身体情况不能胜任工作,在寇女士明确表示孕期可以正常工作的情形下,A公司坚持要求寇女士停止工作、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确有不当;之后,A公司在明知其允许寇女士休息的前提下,又以寇女士存在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属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寇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欠发工资。

实践中,有些企业会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例如通过调岗、降薪、多次谈话、“停薪留职”等方式给女职工施压,迫使其主动辞职或“被迫休假”。上述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育潜能,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针对企业提出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严格审查,以判断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理、恰当,并会考量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与企业经营发展利益之间的平衡。若女职工在工作中存在滥用权利,以“三期”为名肆意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恶意对抗企业管理的行为,企业可以以其“严重违纪”予以辞退;但女职工因怀孕、生产等生理需要,将不可避免占用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用人企业应给予理解和关怀,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节约用工成本而恶意辞退女职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女职工“三期”受保护,无过失性辞退不适用


刘女士是B公司的一名前端工程师,在其产假期间,B公司以经营困难人员裁减,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提出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仲裁裁决B公司应支付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B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对人员进行调整系公司基于市场及盈利需求作出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B公司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为解决“三期”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国家采取特殊保护政策。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三期”内期满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用人单位无故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除“解雇保护”外,“三期”女职工还依法享有:工资待遇保护,即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劳动条件保护,即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扣发生育津贴,女职工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李女士在C公司担任行政岗位工作。2023年,李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其生育津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算为36263.27元并支付给C公司,C公司并未将该笔生育津贴支付给李女士,而是以产假工资形式向李女士发放18106.26元。李女士以C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扣发生育津贴等为由向C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C公司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贴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C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C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李女士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的情况,除应补足李女士生育津贴差额外,李女士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享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带薪产假是保障生育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则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但可获得二者中“就高”的数额。当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女职工;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女职工发放产假工资为由,变相扣押或降低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或扣发生育津贴,女职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享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尊重和社会价值地位的重要基础,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女职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女职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重视女职工正当权益的保障,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愿每一位女性在工作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尊重,发挥出自己的潜能,实现自我价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在职场,女职工因生理特点和生育责任,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给女职工提供了特别的关爱和特殊的劳动权益保障,并给予了特别的福利,核心内容我进行了梳理,共四大项,今天就跟各位职场的姐妹们聊聊。

第一项、 女职工“四期”特别保护:

1、 孕期:母婴健康的全面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或降低工资。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并安排一定休息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产前可以休假15天(计入产假期限)。怀孕流产的,享15-42天产假。

2、 产期:产假与生育津贴的权益。女职工生育享受158-365天产假(各省规定不同,最短158天,如上海、安徽、湖南、四川等,最长365天,如西藏)。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产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

3、 哺乳期:婴幼儿照护的特别权益。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1个增加1小时),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女职工多的单位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和对本人和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 经期:特殊生理期的劳动关怀。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部分省份(如江苏、浙江)规定:痛经女职工享有1-2天病假,工资照发。部分省份(如山西、重庆)女职工享有卫生用品或补贴。

二、禁忌劳动范围保护和劳动环境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骚扰者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包庇的单位将被罚款。

三、享有培训和改善劳动卫生条件的权利:

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四、其他特别权利:

1、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招聘录用应当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招聘录用标准。男女同工同酬。在福利、社保、晋职、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得性别歧视。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违法。

2、退休年龄比男职工更早,享受退休待遇更早。按国务院相关办法规定,女工人可享50岁退休(连续工龄需满10年),女干部55岁退休。延迟退休实施后,同样比男职工更早享受退休待遇。

3、享有特别节日和假期:每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是全世界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这应该也算是一项特殊的权益和关爱吧,每年这一天,很多用人单位还为“半边天”举办福利活动或准备纪念礼品呢!

4、投拆、举报、申诉、仲裁、起诉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女职工除享有普遍的劳动权益保护外,还享有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投拆、举报、申诉、仲裁和起诉,造成损害的,依法获赔偿并追究侵权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女职工四大项特别权益,体现了国家和全社会对女职工的特殊关爱。每一项权益都贴心又温暖,职场的姐妹们一定要清楚知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内容很丰富,怕以后找不到的可以关注我,点赞收藏。如有疏漏,请各位朋友在评论区指正、补充,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阿克塞县总工会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发力,依托工会阵地,积极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涉工、性别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

积极推进,集体合同筑牢女工保障网

指导和督促企业与女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及落实工作,推动女职工维权机制的完善。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共检查用人单位6家,督促补签女职工劳动合同20份。

用心打造,母婴空间构筑温馨港湾

小屋大关爱、屋小大平台。“母婴休息室”具有独立的温馨空间,25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功能完善,软座沙发、休息桌椅、茶吧机、婴儿床、尿布台、热奶器、母婴护理大礼包、消毒机等硬件设施一应俱全,墙面还制定和悬挂了一系列哺乳小知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同时为切实解决职工子女暑期“看护难”的问题,开设“工会假期爱心托管班”2期,稳稳托起纯真的“童年梦”。

温情守护,助力女性健康精准关怀

温情守护,助力女性健康精准关怀。开展暖心服务,传递工会“温度”。阿克塞县总工会持续深化对困难女职工的人文关怀服务,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志愿服务等活动,深入企业一线,让困难女职工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和关爱,营造尊重女性劳动者的社会氛围。深化女职工健康保障,加强健康管理,开展“暖‘新’体检·关‘新’健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健康体检活动。体检项目主要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胸部正位片、腹部彩超5脏器”等4大类5项体检项目。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心健康,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全面的健康体检服务,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治疗,预防和减少各种疾病的发生,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升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刘嘉敏 杨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定依据是

菏泽市广播电视台讯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决定其应受到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的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在“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围绝经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更敏感。另外高噪声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会对女性生殖机能和身体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生产劳动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出以下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9)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10)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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