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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李依

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女职工与男职工相比生理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应当受到特殊劳动保护。因此,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我国对女职工予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事工作方面的特殊保护

从体力劳动方面来说,女职工的体力远不如男职工,因此,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例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昆民三终字第464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上诉人李某明违反我国劳动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的规定,雇佣上诉人刘某芝进入矿洞工作致其受伤,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上诉人某矿业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李某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

二、“三期”时期的特殊保护

“三期”时期的女职工由于处于特殊生理状态,短期内失去劳动再就业的能力,因此,法律对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即女职工处“三期”状态时,限制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并且实践中通常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

例如,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在[(2019)内0202民初2614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刘某应当享受生育产假,作为用人单位的某公司未给刘某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形下,在刘某产假期间应按产假前的工资的标准给其发放生育津贴,而不是以给付困难补助的名义而变相降低刘某休产假而应享受的生育津贴。

法律除了对女职工原有工作以及待遇方面加以保障外,对从事的劳动方面也予以特殊保护。

1.经期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哺乳期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例如,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在[(2019)辽0711民初509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当时正处于孕期,原告让被告到较远的黑山县工作于情于理不妥,于此时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于法不容。因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产假时期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并且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若是产假期间安排女职工上班,则需要另外支付工资。

例如,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赣05民终792号]判决书中认为:

产假是法律规定的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刘某在产假期间上班,根据“同工同酬”原则,上述工作期间除应享受产假工资之外,仍应当就所提供的劳动获得工资报酬,因此这两个月工资不应扣减,故哈文公司应向刘某支付产假期间工资23067元。

结语

用人单位应当考虑到女职工生理的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劳动时的身体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更不能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减少福利待遇,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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