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宣判,审理撤销监护权适用程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婉钰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应是每个家庭应尽的责任,

  但却有个别监护人未能履行好义务,

  反而将魔爪伸向了孩子。

  3月4日,

  芝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

  因被申请人猥亵被监护人而引起的

  监护权撤销纠纷案进行宣判,

  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刘某的监护人资格。

  此案由芝罘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

  是芝罘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

  撤销监护权案件。

  案情回顾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是夫妻,于2007年登记结婚,被监护人系申请人张某与前夫的女儿,2018年至2019年,刘某利用与被监护人单独在家的机会,多次对被监护人实施猥亵,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为充分保护女儿的安全,张某在检察官的支持下向法院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宣判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监护人,本应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但却对被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侵害其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极其恶劣,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为避免被监护人身心继续受到侵害,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法官说法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该案的判决,既体现了《民法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公正性,也彰显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一方面,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应加强未成年人普法教育,让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应齐心协力,多措并举,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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