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14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其中,上述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是此次《刑诉规则》新增加的内容。《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细化为五项,此次《刑诉规则》的修订,结合了《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时新增的认罪认罚制度,将认罪认罚列为可以认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认罪认罚,可以不捕。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即使未认罪认罚,也可以不捕。也就是说,对于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满足积极退赃和认罪认罚其中一个条件,就已具备不捕的条件。这也表明,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一样,是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独立的考量因素。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一定具备不捕的条件?在认罪认罚的同时积极退赃退赔的,是否一定会增加不捕的几率?《刑诉规则》第140条所列的包括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内的七种情形,通常可以作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考虑,但并非必然地认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刑诉规则》第140条和第128-133条规定的五种对社会危险性的具体界定,从正反两方面构成了判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条文体系。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需要逮捕,还需要比照《刑诉规则》第128-133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刑诉规则》第11条第2款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这对于大多数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其在检察机关批捕阶段已经认罪认罚,无疑增加了其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是,即使认罪认罚,或者既认罪认罚又积极退赃,也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即犯罪嫌疑人不得存在《刑诉规则》第128-133条规定应当批捕的情形。
在这种综合考量之下,积极退赃退赔作为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考察因素之一,对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方面存在积极的影响,但与是否逮捕的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这在重罪案件中尤为如此,如《刑诉规则》第136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批捕后退赃能取保候审吗
●退赃 认罪认罚
●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可低法定刑
●检察院批捕后全部退赃可以不起诉吗
●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有立功表现加自首量刑
●批捕后公安退赃取保
●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是不是都判缓刑
●退赃和认罪认罚一样吗
●退赃 认罪认罚
●退赃和认罪认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