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什么意思,撤3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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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是什么意思,撤3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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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什么意思科目一

转载:康瑞律师

作者: 蒋秀华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简称“撤三”)的审查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新规则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改变了一直沿用的完全由商标注册人承担商标使用举证责任的规则。

新规则内容

一直以来,申请人在提交撤三时,仅需简单说明情况,提交几张网页检索截图即可,商标使用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商标注册人承担。

但是根据新规则,在撤三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提交三类核心证据

一、注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状态或存续状态以及商标注册情况。

二、注册人为经营或存续状态的,应提供注册人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等调查报告及证据。

三、网络检索证据,被撤销商标在综合性网上平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行业性网站等平台检索调查证据,相关检索应提供自首页开始连续5页的整页检索截图,提供的平台检索应不少于3个。

新规则的意义

该新规则的适用具有多种意义。

一、新规则通过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提供更为严格的未使用证据,从而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撤销申请行为。据了解,某商标曾被撤销申请60余次,严重干扰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经营。

二、新规则减少了随意性或恶意性的撤三申请对商标注册人的无端干扰,更好地保护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注册人重视商标实际使用,积极收集和整理使用证据,应对合理的撤三申请。

三、新规则通过对申请人举证责任的加重,有效减少随意或恶意撤三申请的数量,从而提高审查效率,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

对各方产生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对于撤销申请人来说,举证责任的加重意味着对该撤三申请的专业度要求更高,举证成本也显著提高,同时也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进行证据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因此,申请人需要委托更为专业的代理人处理撤销申请,代理人不仅要帮助收集符合要求的证据,也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有效性,从而提高申请成功率。

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这一新规则对其是有利的,其受到的随意性、恶意性的干扰将减少,可以专注品牌建设和经营,但是注册人也还是要做好防御,比如通过网上平台对商标进行必要的宣传和使用,从而增加撤销申请人的举证难度。此外,注册人还是需要一如既往地做好商标使用档案的建立与维护,定期检查商标的使用情况,并与专业的代理人定期沟通了解审查规则,避免因商标使用管理上的疏漏而导致商标被撤销。

总之,上述撤三新规则可以有效推动商标制度公平性和透明度,有效遏制恶意申请乱象,不管是撤销申请人还是注册人,都需要密切关注该变化,及时调整和管理自身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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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成功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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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成功≠万事大吉

连续三年不使用

小心遭遇“撤三”暴击

4月24日

宜州区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一起

商标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该案为A某的注册商标被某公司申请撤销,A某因证据不足以证明(无销售合同对应发票佐证合同实际履行)其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该商标予以撤销,后B公司注册了与A某被撤销商标相近的商标,用于同一品类,而A某仍继续使用被撤销商标在其公司同一产品上,B公司认为A及其公司侵犯B公司商标专用权而引发纠纷。

▲庭审现场


那么

究竟什么是“撤三”

我们又该如何防止

商标被“撤三”呢?

下面这份

法律指南速速码住!



1


什么是“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


哪些行为会让商标“失效”?


01

长期休眠不用

注册后未投入市场,或业务调整导致商标闲置超三年。

02

象征性使用≠有效使用

少量印制商标但无实际销售记录,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使用”。

03

证据链缺失

仅提供单一合同或发票,无法形成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链”。



3


如何防止商标被“撤三”?


01

定期激活商标

每年至少使用一次,跨类别注册的商标需在各品类中实际使用。

02

建立“证据库”

按时间、品类、形式分类存档:

销售类:合同、发票、出货单(需关联商标信息);

宣传类:年度广告预算表、线上推广后台数据;

生产类:带商标的产品包装实物、生产记录。

03

动态监控风险

定期查询商标局公告,监测他人是否对己方商标提起撤三申请。


商标注册了一定要真实、合法、有效使用,否则会存在“撤三”风险。商标被提“撤三”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前期对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投入也将付诸东流,将对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需慎重对待。


END

撤三的意义


本文即旨在基于目前的行政及司法实践,结合药品实验审批周期较长的现实情况与药企的商业诉请,探讨医药企业药品商标的最优申请及使用布局。


作者 | 陈斌寅 马傲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未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商标囤积,促进商标资源合理利用。然而,医药行业因药品研发、临床试验及行政审批周期漫长(通常需要约8~10年的时间),导致商标注册后可能长期无法投入商业使用,面临较高的撤三风险。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如何在此背景下合理布局药品商标,避免商标被撤销,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即旨在基于目前的行政及司法实践,结合药品实验审批周期较长的现实情况与药企的商业诉请,探讨医药企业药品商标的最优申请及使用布局。


一、医药企业易面临撤三的场景与缘由


(一) 同时作为药品商品名称的核心药品商标


药品商标价值的实现依托药品的上市销售。鉴于核心药品商标一般系同时作为药品的商品名称【两者的具体关联详见本团队该系列的首篇文章:将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布局成“商标”的可行性分析1】,因此,在药品强监管的背景下,欲作为药品上市后商品名称的核心药品商标也必须经过我国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核,如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于2025年2月9日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中均明确要求:“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由此,药企一般需在药品上市注册申报前就对预选的核心药品商标进行注册。


在此前提下,结合我国药品商业化进程,商标权稳定性呈现显著的阶段性特征:


1. 在药品成功上市后,随着药品在市场上的公开销售、流通,核心药品商标也随之实现了《商标法》所要求的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此时商标的使用事实显著,其他主体一般难以提出所谓的撤三申请。


2. 而在药品上市前,药品商标在哪个药品上使用、作为哪个药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通常作为对应药品商业秘密的一部分存在,如果医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药品商标布局信息泄露,则可能诱发来自竞争对手等主体出于各种目的所提起的撤三申请。


(二) 以核心药品商标衍生出的防御性药品商标


通常,为了防止其他企业恶意注册或使用与核心药品商标(药品商品名称)相似的商标,医药企业可能会注册大量与核心药品商标(药品商品名称)近似或不同类别的防御性商标,以构建覆盖多维度、多场景的品牌保护体系。在此过程中,如果医药企业怠于使用此类防御性商标,则可能会面临其他主体的撤三申请。


二、医药企业被提出撤三申请的现实困境


不同于商标无效宣告等程序具有明确的申请主体指向性,相关申请人需基于自身商标权益提出主张,医药企业能够清晰辨识对抗方身份,撤三程序呈现出了显著特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主体均具备申请资格,包括与商标无直接利益关联的第三方。因此,医药企业可能遭遇大量的撤三请求,这些申请人表面与争议商标无商业关联,实则受同业竞争者操控。而因这些竞争对手隐身其后,以及申请主体资格审查缺失、程序启动零成本等机制缺陷,医药企业难以通过行政程序穿透核查幕后主体以及真实动机。


此外,即便医药企业能够通过相关蛛丝马迹,找到背后的幕后主使,在当前的司法体系尚未建立对滥用撤三程序、重复提交申请等行为的有效规制手段的背景下,医药商标权利人亦无法像追究商标恶意抢注人一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追究幕后操纵者的程序滥用责任,只能面对突发的商标撤销危机,耗费大量的精力应对匿名对手发起的权利挑战。


好在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今年的监管新变化,撤三证据审查标准相较于以往显著提升,从“形式证据”转变为“全面的初步证据”,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加重,仅像以往一样提供相应商标在某特定时间段内未被使用的记录已不足以达到相应的举证要求,这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大幅减少恶意撤三申请的数量。


三、怎么辩:医药商标如何避免被认定为“连续三年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不使用”,并非指日常生活中通俗理解的“未加以利用”之意,而是特指《商标法》框架下的特定含义——“商标性使用”,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的观点,商标性使用还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的公开、真实、合法使用。否则,即便将商标用于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也可能被认定为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进而被撤销。鉴于药品从研发初期至最终投放市场进行商业运作可能历经漫长周期,这一特性往往导致药品商标难以即时满足商标性使用的合法性、公开性及真实性要求,特别是在面临撤三审查时尤为凸显。



(一) 何为“不合法”使用


根据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行监字第18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不合法”使用商标行为包括以下两种:


1. 违反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使用行为,如变造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自称驰名商标等;


2. 违反除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使用行为,如在(2019)京行终4794号叶康友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中所示,该案中诉争商标注册人叶康友在二审阶段提交了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其中,根据决定书的记载,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了冒用“中国三C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都市公牛”系列开关、插座。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3C认证”的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冒用“中国三C认证证书”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即使该批商品流入市场,诉争商标在该批商品上的使用亦明显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据以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而对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使用行为,根据目前的审查和裁判尺度,不会被认定为系“不合法”使用。如(2017)京行终2177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大有丰酱园不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表示食品卫生的相关监管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并非判断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


(二) 何为“不公开”使用


鉴于仅当商标被公开使用,与消费者发生接触时,才能发挥出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商标的功能实现有赖于对其在公开商业领域的使用。如果仅对商标进行小范围、封闭性的使用,则无法认定为是商标性使用,进而维持商标权利。


如在(2020)京73行初10471号丁帅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诉争商标注册人丁帅提交了其妻子郭宝红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在该朋友圈中发布了相关景点图片、发布时间,以及“出发吧。让我们一起去西藏”“跟我们来一次不一样的浪漫履行吧【玩转地球】(诉争商标)”“郑州·玩转地球”等内容。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朋友圈仅为原告之妻郭宝红在个人微信圈中所发信息,缺乏公开性,故不能认定诉争商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三) 何为“不真实”使用


1.单独的交易凭证等仅体现交易结果的材料不构成真实使用的证据


“不真实”使用的典型情形就是象征性使用,即商标注册人并非出于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意图而使用商标,而是为了维持商标注册的效力只象征性使用了商标。法院对象征性使用的司法审查着重于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证据能否还原完整的交易过程以及使用的规模、范围、持续时间和频率是否足以实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实践中有较多因商标权利人仅提供了零星、个别的交易合同、票据等仅体现交易结果而无法还原商品交易、流通完整过程的材料而被认定为系象征性使用进而被撤销的商标案例,如下所示:



2. 单独的转让或许可材料不构成真实使用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2款,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如在(2019)最高法行申13987号方孝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仅能证明方孝溶许可上海养生之道企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


(四) 何为“不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此外,还需各医药企业注意的是,商标使用应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不能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如在(2017)京行终4768号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非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并非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据此维持商标的注册。 本案中,“营养配方奶粉、儿童奶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江西恒大公司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行为不能视为系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相关使用证据不能产生维持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上注册的效力。


(五) 如何有效利用阻却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3款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这一法律规定为医药企业构筑了一道有力的抗辩防线,有效应对因行业特殊性导致的商标使用挑战。


如想利用该条款予以抗辩,医药企业需要着重准备足以证明“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及“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的相关证据,具体可参考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列二审行政判决书中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在第5类上注册的“速舒霖”“锐舒霖”“长舒霖”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已作必要准备的如下主要考量要素:



四、怎么防:商标使用证据准备及布局建议


(一) 药品商标布局时间节点


基于前述,我们倾向于建议药企在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即研发进入中后期且药品名称已基本敲定时,着手确定商标并着手申请注册。由此,一方面此时根据企业内部对药品的规划决策,药品与商标之间的关联已稳固确立,可在药品临床试验申报资料、临床试验过程文件以及最终的药品上市注册相关材料中充分且一致地体现选定的商标,另一方面,此时药品距离上市时间相对缩短,可一定程度上降低撤三风险。


(二) 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药品核心商标(药品商品名称)作为药品上市审批中的一环,关系到药品的上市进度,对于研发投入巨大的医药企业而言,药品上市周期的任何延误都将导致商业回报期的滞后与成本回收风险的攀升。因此,对于药品上升前研发、申报等各阶段的商业秘密(含药品商标的布局策略、使用规划等信息),医药企业均应施以最严格的保护,以防竞争对手等恶意提起恶意撤三申请或其他程序从而影响药品的上市进程及商业回报进程。


(三) 药品商标应定期使用


为防止可能面临的撤三审查风险,医药企业应当注意在药品上市前定期将医药商标体现在药品上市准备过程中的各个关键节点与材料中,包括但不限于:


1. 药品生产资质类证据:夯实商标使用基础,如:


(1)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需体现企业名称、生产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定药品类别的匹配性,以证明企业后续可以合法生产和经营相关药品;


(2) GMP认证及生产注册批件:重点标注与商标对应的药品名称、适应症及批准文号。


2. 药品行政审批类证据:佐证商标与药品的对应性,如:


(1) 临床试验申报材料:包括商标对应药品的临床试验申报材料、国家药监局出具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等;


(2) 临床试验记录和公示信息:提供药物临床试验公示信息和真实开展的相关过程性审批文件、试验记录及结果;


(3) 药品注册申请通知书:药监局出具的药品注册申请通知书,证明药品注册申请的合法性和所处进展。


3. 商标使用准备类证据:强化商业化应用关联性,如:


(1) 产品包装与标签设计证据:主要系委托设计协议与发票,但需注意明确约定商标在包装上的使用条款,以及发票备注栏可以注明“XX”商标包装设计费;


(2) 带有商标的设计样稿:修改稿与终稿(含企业签章及设计方确认记录),证明商标系计划应用于对应药品载体;


(3) 包装材料采购合同:如与印刷厂签订的包装盒采购协议,合同中需列明商标图样、药品名称及规格;


(4) 样品生产记录:试生产批次的检验报告、样品照片(需清晰显示商标),以及通过赠予医疗机构或参展留存使用记录(如有);


(5) 市场推广与宣传证据:如带有商标的学术会议资料(PPT、宣传册)、企业年报、研发统计表、媒体宣传记录等。


五、结语


在医药行业“高投入、长周期”的特殊生态下,商标布局始终面临制度性挑战。作为关乎公众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上市需经历严苛的研发验证与行政审批程序,往往形成“商标注册先行,药品上市滞后”的倒挂格局。这种行业特性使得医药商标极易陷入“撤三”困境。


因此,面对行业特性与法律规制的结构性矛盾,医药企业需将商标管理深度嵌入药品研发体系,通过前瞻性布局与系统性证据留存,将法律风险防控节点前移,并注重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唯有此种建立与药品审批周期相匹配的商标战略,方能在守护创新成果与应对制度挑战间实现平衡,为药品上市构筑坚实的品牌护城河。


本文系本团队药品商标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欢迎读者们继续关注本系列的后续文章并联系我们进行交流、探讨!




注释


1.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YDvRvw_SFdMwk5Ssx6acw。

2.案号:(2021)京行终 3693 号、(2021)京行终 5883 号、(2021)京行终 3928 号。




知产力AI智能体认为



本文对医药企业面临的商标撤三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布局策略,整体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要点评:


1

问题意识突出,行业特性把握精准

文章开篇即点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药品研发和审批周期长(8-10年),与商标法“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形成冲突。这一矛盾是医药企业商标管理的核心痛点,作者敏锐捕捉到这一行业现实,为后续分析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文章区分了核心药品商标和防御性商标的不同风险场景,进一步细化了问题。


2

法律分析与实务建议紧密结合

文章不仅从法律角度阐释了“商标性使用”的内涵(公开、真实、合法),还通过典型案例(如“不合法使用”中的冒用3C认证案例、“不公开使用”中的微信朋友圈案例)生动说明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这种“法律条文+案例解读”的方式增强了文章的可读性和说服力。


在实务建议部分,作者提出了具体操作方案,如商标布局时间节点(临床前研究完成后)、商业秘密保护、定期使用证据留存等。尤其是对“正当理由”条款的运用(如药品审批周期作为抗辩理由)的解析,体现了对医药行业特殊性的深刻理解。


3

结构清晰,逻辑递进

文章采用“问题-原因-对策”的经典框架:这种层层递进的结构便于读者理解并付诸实践。


4

可优化之处

(1)数据支撑:若能补充医药行业撤三案件的具体数据(如发生率、胜诉率等),可进一步增强论证力度。


(2)国际比较:简要对比其他国家对医药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如美国的SPC制度),可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广阔的视角。


(3)风险分级防控:建议按药品研发阶段(如临床前、临床试验、审批阶段)细化证据留存策略,更具操作性。


本文是一篇高质量的行业分析文章,既深入剖析了法律问题,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对医药企业商标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突出特点是行业特性与法律规则的深度融合,以及理论分析与实务建议的平衡。后续研究可进一步聚焦于证据链构建的具体技术(如区块链存证)或行业协作机制的建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exels 编辑 | 有得

撤三程序是什么意思


最近,“撤三申请”之“补正”铺天盖地,商标代理人疲于应对、心力交瘁。本人欲追其本源,究其根本,探寻“撤三补正”爆发之因。


作者 | 周宇明


世界充斥着矛盾,若不可调和,将演变成悲剧,之于个人,争吵打架不可避免,之于国家,冲突战争随之而来。


最近,“撤三申请”之“补正”铺天盖地,商标代理人疲于应对、心力交瘁。本人欲追其本源,究其根本,探寻“撤三补正”爆发之因。


我国商标制度采用注册主义,商标通过申请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为了解决商标注而不用的问题,我国商标法设置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但撤三制度存在“做空机制”,即可通过“程序空转”让《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撤三制度”变成“一纸空文”,具体“程序空转”操作详见下图表【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操作过的都知道,没有操作过的不必深究,因为现在已无法验证)】:



可以说,在2023年6月份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出现之前,“撤三制度的程序空转”几乎“屡试不爽”,可谓“战无不胜攻无不克”,使“撤三制度”沦为“一个笑话”,这个状态持续了很久很久。


时间来到了2023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下称“中止规范”)解读,并进行了线上直播答疑,我们可以大致看一下商评委制定思路及考虑因素:



可以说,《中止规范》非常有效地解决了“撤三制度的程序空转”问题,但这世界永恒不变的真理是“消灭一个恶魔,会出现另一个恶魔”,《中止规范》让“撤三申请”在商标世界“如入无人之境,取障碍商标头颅,如探囊取物”,只要遇到障碍商标,即可通过“注册申请+撤三申请+驳回复审(中止审查)”来将其“击杀”【能够被击杀的当然多数是闲置商标,但试看商标世界,闲置商标如芸芸众生,多如牛毛;且实际使用的商标亦有可能被错杀】以获得商标权,“撤三制度的程序空转”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撤三申请”则“势如破竹,不可阻挡”地“井喷式爆发”。


“撤三”制度意在清除闲置商标,防止闲置商标成为在后商标的注册阻碍,规制权利滥用行为,从而实现促进商标使用,激发市场活力的正面导向,但若“撤三申请”过量,且中止审查之规则又将积压数量非常庞大的中止案件,如此庞大的审查、管理资源,商标局将如何释放,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大人,时代变了!”

我们暂且来看看《规范》之后商标局对待撤三申请程序启动的审查,发生了怎么样的变化。


2024年2月,证据要求稍有增强。



2025年2月,这种形式、这种内容的补正,显然已大大超出《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之范畴。



2025年4月,新增了承诺书以及更强的证据要求,其中提到了未隐瞒真实撤销申请人,且需提交关联新申请、驳回复审等商标信息,从侧面能够看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变成“利害关系人”之嫌。



综合以上补正内容来看,国家局的意图非常明显,撤三申请不是你想提就能提了,已然彻底改变了“几张截图即可申请” 的旧模式。


但是,为何是现在,为何是2025年2月,对于撤三制度,从2013年商标法修正案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至今已12年之久【2013年以前就不说了,年代过于久远,本人亦未入行】,在没有修订《商标法》的情况下,商标局对“撤三”程序启动的审查作出如此大的调整,是什么原因呢?


原因千千万,究其根本,本人以为是《中止规范》打开了“撤三制度”的“潘多拉魔盒”,促使“撤三申请量”在短时间内骤升,大量占用商标审查、管理资源,商标局从2024年2月【《中止规范》实施后的8个月左右,这个时间点很有意思】就开始寻求破局之路,发展到今天的“大调整”,要对“撤三申请”降降温,其效果如何,是否能够达到商标局的预期,本人持怀疑态度。


诚然,“撤三”程序启动所要提供的材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撤三申请”程序启动的门槛,但收集证据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商标代理人手中【商标代理人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吃得少,做得多(当代牛马)】,以目前商标局的“调整力度”,很难降低大家对“撤三申请”的热情,“撤三申请量”将会持续增加。


因为,这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虽然商标资源逻辑上是无限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闲置商标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或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国是商标大国,存在着大量闲置商标,且商标恶意抢注囤积行为比比皆是,按理来说,国家局应当鼓励“撤三申请”,激活闲置商标,避免资源浪费,促使商标的真实注册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使商标机制良好运行,而非提高“撤三申请”的程序启动门槛,若说要以此来杜绝恶意撤三申请行为【恶意撤三占撤三总量可以说微乎其微】,则使用如此大的调整力度显然有点“大炮打蚊子”的感觉。


造成如此局面的,是“撤三制度”程序设计地不够完善,《中止规范》实施之前,撤三申请被“程序空转”,变成了“一纸空文”,《中止规范》之后,“撤三申请量”如蔓草般“野蛮生长、不可遏制”。


这不可调和的矛盾,该如何调和?国家局的“调整”是否只是“开始”?时代的变革必将带来阵痛,而在时代旋涡中的我们将何去何从?



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这篇文章以"撤三申请"制度变革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当前商标实务中的制度困境与矛盾,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批判性。以下从三个维度进行专业点评:


1

问题剖析的深刻性

作者敏锐捕捉到2023年《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实施后引发的连锁反应,指出该规范在解决"程序空转"问题的同时,却导致撤三申请量"井喷式爆发"的新矛盾。通过对比2024-2025年撤三申请审查标准的三阶段演变(从证据要求增强到承诺书制度引入),揭示出国知局试图通过提高程序门槛来调控申请量的政策意图。这种对制度变迁轨迹的梳理,展现了作者对行政规制动态的深刻洞察。


2

论证逻辑的辩证性

文章采用"矛盾分析法",先指出现行制度下"闲置商标清理"与"审查资源挤占"的根本矛盾,继而批判性地指出:当前提高申请门槛的做法既难以抑制申请热情(因代理人承担主要证据收集工作),又可能背离"激活商标资源"的立法初衷。这种"政策目标-实施效果"的二元对立分析,体现了作者对商标法价值平衡的深度思考。特别是将《中止规范》比喻为"潘多拉魔盒",生动揭示了制度设计的蝴蝶效应。


3

实务启示的局限性

尽管文章对制度困境的揭示入木三分,但对解决方案的探讨稍显不足。参考其他文献可知,类似问题可通过建立"商标使用承诺制度"(如美国)或设置"防御商标特别保护规则"(如日本)等配套机制来缓解。若能结合比较法视角提出建设性意见,将更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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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来源 | Pixabay 编辑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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