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信访莫名其妙被抓,拆迁信访材料范文共9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薛冬宇

“宁夏籍居民王芳于2023年3月23日在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3名不明身份男子抓捕”。

刚看到这一信息,不免让人不寒而栗。

“被不明身份的男子抓捕”?

“是绑架”?

还是“抢劫”?亦或其他?

了解完事情原委才明白,原来是拆迁户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问题被抓回了原籍。王芳户籍所在地为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于2009年11月8日王芳父亲王学金、王成(王芳弟弟)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安置住宅房屋7套(面积646.5平方米,其中450平方米属于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享受协议价)的补偿。当地政府落实补偿政策时,实际到位住宅房6套552.56平方米。王芳一家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拆迁方在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时做了调整,并未依约全面履行。王芳的父亲和弟弟要求拆迁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未获应允。于是王芳便通过上访的方式来维权,2023年3月23日被三个便衣抓捕。

自2011年8月至今,王芳及家人多次就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到各级政府和信访部门上访。期间,相关部门反复与王芳及家人沟通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3月15日至17日,王芳又两次到北京上访,沙坡头区文昌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多次劝解无果,且王芳情绪激动不予配合。3月16日,文昌镇政府工作人员向沙坡头区公安分局文昌派出所报案,文昌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案后,安排民警到北京寻找王芳未果,发现其前往河北省清河县亲戚家中,同时前往河北寻她。

同年3月23日上午10点过,王芳已经被抓回家中,然而其弟弟和父亲去派出所询问传唤时两人发生争执,其弟弟王成下午纵身跳入黄河自杀。对此,派出所只是表示”遗憾“。至于王芳,公安仅仅对她处以治安行政处罚,但不知道她被抓回原籍后会被如何对待?

2023年4月7日,山东一名年近六旬的老农张奎香也因为拆迁维权被追究责任。东明县农民张奎香因7次在国家信访局网投诉等行为被以“寻衅滋事”的罪名逮捕审判。她被指控犯下五项罪行:

第一,2021年5月18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缠访”、“闹访”,随后被老家派人带回,并行政拘留10日;

第二,2021年12月31日,到菏泽市信访局“缠访“、“闹访”;

第三,2022年4月19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缠访”、“闹访”,在政府南门下跪,引起了群众围观;

第四,2022年9月11日,以到北京打工为由,伺机“缠访”、“闹访”;

第五,2021年5月至12月间,先后7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起因是在2018年,张奎香家因棚户改造被拆迁,东明县人民政府依法对位于该片区的张奎香家庭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奎香及其家人对决定不服,并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判决驳回;因不服该判决又于2019年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对张奎香家庭的房屋强制拆除。此后张奎香开启了长达4年多的信访维权之路。

上述两则案例值得所有人深思,尤其是作为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关。这两起事件的性质都是信访被拦截,实质就是截访。法律只规定民众可以信访,没有任何规定对信访的群众可以实施“跨省抓捕”,也没有授予地方机关可以将上访户“跨省劝返”。

争取自己的财产权益是正当行为,王芳在程序化途径无法维权的情况下选择信访,况且信访也是合法的。从案件本身来看,拆迁纠纷确实是存在的,拆迁方单方面变更协议,也是事实。拆迁方擅自变更协议王芳一家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合法的方式,并无不当之处。拆迁方大费周章地对王芳进行跨省抓捕,对她处以行政处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再说山东老妇是如何被定性的:信访统称为“缠访、闹访”,就是不说正式名称“信访”。与工作人员意见不一而发行争执,就是违法行为?张奎香的“五宗罪”中最为显著的说她下跪是犯罪,上网投诉是犯罪,触犯了寻衅滋事罪。

该罪的表现有四种: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绝大部分寻衅滋事定罪的人都达不到入罪标准,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经常被滥用。该条第(四)种情形,由于起哄闹事和公共秩序都是规范性语句,认定存在很强的主观性,因而具有广阔的操作空间,从而实践中经常被使用来对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的人,包括拆迁户。这样真的是合法、合理的吗?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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