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为现代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您确定不了解下?
今天开始说一下物权编的一些内容,先说一个物权法的基础的东西。
《民法典》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体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物权的变动和合同的设立是相区别的。
说的简单一点,也就是买卖合同生效成立了,并不意味着东西就是你的,需要履行一定手续,比如不动产需要登记,动产需要交付。如未履行一定的手续,当事人之间仅仅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的也只是债权。
举一个非常常见的例子,比如去买二手房,合同也签了,房款也付了,在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买方依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依然有权把房子再高价卖给其他人。这是虽然买方有权让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肯定是无法卖到这套房子了。
这在房地产市场好的情况下是非常常见的。所以为了规制这种行为,其实07年的物权法和《民法典》都是有规定相应的措施的。
《民法典》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以,如果为了防止自己买不到心仪的房子,可以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同时设立预告登记,并在9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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