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法规在金融风险监管中的作用,金融法律法规全书pdf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锦

金融法律法规在金融风险监管中的作用,金融法律法规全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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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法规全书

中国基金报 泰勒


俄乌局势叠加国内疫情的背景下,国常会释放重磅信号!另外,央行的《金融稳定法》也来了。


国常会:部署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会议指出,要适时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一是加大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促进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


二是研究采取金融支持消费和有效投资的举措,提升对新市民的金融服务水平,优化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融资,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较快增长。


三是设立科技创新和普惠养老两项专项再贷款,人民银行对贷款本金分别提供再贷款支持。做好用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等工作,增强银行信贷能力。



此前,中泰证券分析称,叠加疫情对经济生产活动的影响不断显现,宽货币、宽信用或均不会缺席,货币政策将成为全年稳增长的主体,国内降息降准等货币政策宽松有望推出。


华西证券分析称,一季度、上半年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对实现全年目标至关重要,“稳增长”政策需继续加码对冲疫情影响,二季度降准、降息仍有空间。


东方金诚分析,在房地产下行、疫情反弹和外部地缘政治冲突多重夹击下,全年经济增速达到5.5%难度较大,这意味着后期宏观政策将在稳增长方向持续加码,其中货币政策中的降息降准“大招”有望在于季度持续落地,甚至不排除在4月就推出的可能,短期看债市仍有博弈宽货币的空间。


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法治建设。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为统领,以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但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靠前指挥,近年来各部门、各地区协作联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稳定基础更加牢靠,金融业总体平稳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正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立足“两个大局”,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制定《金融稳定法》,总结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稳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机关高质量推进后续工作,推动《金融稳定法》早日出台。


基金君整理了其中要点,供大家参考。


1、为何制定《金融稳定法》?


金融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2、制度先行、未雨绸缪


当前我国正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立足“两个大局”,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制定《金融稳定法》,总结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3、及时总结重大风险攻坚战经验,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有必要总结攻坚战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同时,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短板弱项,通过制定《金融稳定法》,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强化责任追究。


4、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


《金融稳定法》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


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


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5、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


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


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


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


6、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


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7、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


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


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


8、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金融圈超重磅!刚刚,国常会定调:加大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力度!央行出台《金融稳定法》!信息量太大

来源:中国基金报




金融法律法规全书2025版

来源:国是直通车

作者:夏宾

4月6日,中国央行公布消息称,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面向公众发出的《金融稳定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涉及四十八条具体内容,让外界关注的五个关键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一:中国为什么需要《金融稳定法》?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根据目前国内外形势,中国制定《金融稳定法》有着多重必要性。

从国内来看,一方面要承认,虽然金融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但也仍存不足之处,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多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且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经过重大风险攻坚战,中国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也要看到,金融风险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特征,跨行业、跨市场、跨境的传导不容忽视,《金融稳定法》的诞生将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以“一盘棋”的思维和手段来实现监管无“死角”、制度不“留白”。

另一方面要思考,多年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经验和举措应成为“常规武器”,正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所言,《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有利于处置风险事件措施的法定化、常态化。

他表示,近年来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成功处置了多个风险事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必要及时总结相关工作机制和成熟做法,并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依法确定风险监测预警及早期干预、处置救助等一整套完备的措施体系。

从国外来看,近年来,主要发达经济体普遍出台专门立法,加强金融稳定制度建设。

例如,美国、英国分别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和《银行法》,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或授权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稳定,并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能力,健全金融风险监测识别和处置机制。

由此,有必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完善中国金融稳定法律制度。

二:金融风险面前,国务院金融委扮演什么角色?

早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之初,官方透露的其主要职责就包括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等。

权威人士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金融稳定法》在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机制时,建立了权责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稳定工作架构。明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也就是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同时,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在金融委统筹指挥下,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落实金融委工作部署。

《金融稳定法》第二十五条提到,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认定风险外溢性强、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重大金融风险,统筹指挥开展应急处置,议定处置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情况特别紧急、必须临时处置的,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快速决策,按程序请示报告后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三:金融机构股东、实控人有哪些“红线”?

从过去的一些案例可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套取、挪用、占用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利益。

上述权威人士称,《金融稳定法》区分不同层次,规定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与《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也与关于金融机构的股东责任和风险处置的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具体来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依法以出资为限吸收损失。

二是明确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遵守股东准入管理、行为准则等监管要求。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处置部门实施风险处置,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

三是明确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实施救助,有效防止处置成本向社会转嫁,保护金融机构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

四:发生金融风险,能拿出哪些处置措施?

金融风险处置需“对症下药”。《金融稳定法》在充分总结现有法律规定和此前风险处置实践基础上,合理借鉴了国际准则和经验,规定了一系列处置措施。

例如,依法实施促成重组或接管、托管等,行使被处置机构的经营管理权,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责令更换主要责任人员并追回绩效薪酬,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中止被处置机构向境外汇出资金或要求调回境外资产,要求被处置系统重要性机构所属集团的其他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等。

而在金融风险暴露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便成为工作重点之一。权威人士指出,《金融稳定法》进一步明确权利人的救济渠道,即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认为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处置中,其所得低于被处置机构直接破产清算时期所能得到款项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补偿。

同时,区分股权、各类债权承担风险的不同属性,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债权减记的,应当按股权、次级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依次实施,依法充分保障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五: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如何使用?

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此次公布的《金融稳定法》则为该基金“揭开面纱”。

钱从哪里来?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必要时,央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

基金怎么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涉及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使用资金、资源的顺序时,《金融稳定法》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的定位,即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华兴资本首席策略分析师庞溟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以市场化方式和市场化实践加强风险预警、化解风险隐患,并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实行差别化收费,并遵循市场化资金在先、公共资金在后的使用顺序,以平衡好风险、收益与责任,既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降低对公共部门和纳税人的资源占用与消耗,还能避免国家、国有资产、纳税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他补充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其他风险处置资金协同,根据综合考虑处置对象、风险成因、重大事件影响等因素,能够较为顺畅、高效地处理和解决问题机构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较为便捷地实现处置流程的程序化、合规化以及实现处置成本、综合影响最小化。

庞溟称,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与存款保险、行业保障基金等制度一道,筑牢与完善中国金融安全网,丰富风险处置资金来源,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方式应对外部冲击、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完)

金融法律法规全书2024电子版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全文近日公布,其中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部分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法”。

为何提出制定金融法?金融法与现有金融法律法规有何区别?这一改革措施后续会带来哪些影响?

为何提出?

当前,金融领域诸多矛盾交织,例如金融乱象频发与监管边界不清晰之间的冲突以及金融腐败屡禁不绝与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

去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曾提出,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有的还很突出,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

“金融法的制定,正是为了在这一背景下提供清晰的指引和规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对第一财经表示,金融法是一部具有基础性作用的综合性立法,旨在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全面覆盖各类金融行为,解决现有法律中规定过于原则、条款分散的问题。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专委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卜祥瑞认为,金融法治建设的最基础工作是健全金融法治,当前制定金融法现实条件已初步具备。

卜祥瑞进一步称,近年来金融业态处于重大调整阶段,统一金融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监管将成为必然。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也预计,这将是一部关于金融的基本性、综合性法律,将完善金融法治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法治水平,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综合市场分析来看,金融法有助于厘清金融交易的合法边界,遏制金融乱象,打击金融腐败。不仅能够增强市场参与者信心,还能够促进金融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金融资源合理配置,从而推动经济稳健增长。

如何衔接?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多部金融法律与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

但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基金业以及投融资领域法律之间的矛盾之处、空白之处仍未解决。

“比如,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更适合于《信托法》,但只有在处理争议的司法、仲裁实践时才会协同适用。再比如,涉及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投资法律关系与金融消费法律关系以及保护合法权益上也存在本质区别。”卜祥瑞称。

这意味着,作为金融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金融法必须在保持与现有法律逻辑一致的同时,填补法律空白,以确保所有金融活动都能得到法律的规范和监管。

在这一逻辑上,《决定》提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

肖飒认为,金融法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构建科学完备的金融法治体系。

例如,针对金融市场各主体间职责划分不明确问题。肖飒表示,金融法应明确各级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与现有行政法规相协调,确保职责分明、执行有效。

金融法还应积极融入现代金融监管理念,如宏观审慎管理和行为监管等。肖飒认为,这不仅有助于与现有法规中较为传统的监管方法相衔接,还能实现监管理念的更新和升级。

董希淼也建议,修订、制定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注意与原有规则的衔接,减少新旧规则前后矛盾冲突,避免前后相关规定不同给实际执行带来困扰。

有何影响?

除了完善监管、央地协同,筑牢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也都是题中之义,金融监管体系正在全面升级。

去年以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大政方针已经落实。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迈入“一行一局一会”的时代。

《决定》提出,“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

在市场看来,后续,金融法将通过全面规范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三个主体的行为,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与潜力。

首先,金融法的制定与实施将重塑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格局。肖飒认为,金融法通过整合和统一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规则,不仅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而且通过增强市场运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预防和缓解潜在的金融风险至关重要。

其次,金融法的制定将实现对金融活动的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决定》提到,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这一表述备受外界关注。肖飒认为,这将有效阻断风险传递路径,为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稳健并行发展提供保障。

此外,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构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堡垒。肖飒解释称,通过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法将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和信任度,确保金融市场的公正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金融法律法规汇编

7月21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全文正式公布,在文中第18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中提到一项重要金融立法任务——“制定金融法”。

《决定》指出,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

改革与法治两翼齐飞

7月17日,在中共中央举行的“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要坚持改革与法治两翼齐飞双轮驱动。

沈春耀还表示,对于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对于实践经验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的事项,可以依法作出授权决定;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废止;对于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对于需要分步推进的制度创新举措,可以采取“决定+立法”“决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再及时部署和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与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主任李瑶联合署名了一份提案。

提案建议,加快推进金融领域的基本立法,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金融法,统一金融行业基础性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行业法治水平。

提案指出,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我国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一局一会”的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有助于强化对金融活动的统一监管。但目前金融监管缺少统一的基本法,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

提案中表示,新出台的金融法应当体现如下原则:一是强调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二是坚持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三是坚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落实监管全覆盖,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四是坚持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发挥各方合力,全力提升金融市场内在稳定性;五是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推动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金融法或是一部基础性法律

“未来出台的金融法或是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综合性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道,“这次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的金融法,应当是整合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基础上、具有法典化意义的重要立法。”

肖京向记者介绍了金融领域的立法现状,“金融领域涵盖的行业领域范围相当广泛。我国自1993年推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金融体制改革之后,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对‘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进行了确认。”

那未来的金融法如何与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与行政法相衔接协调呢?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湘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道:“在金融法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行政法衔接与协调时,需要额外注意两点:第一,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对相同实质的金融活动相同对待,对不同实质的金融活动,依据其不同程度进行区分对待。第二,注意与已有的金融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与协调,提升金融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

在问及与日前通过二审稿的金融稳定法草案的关系时,肖京说,“未来的金融法与正在审议的金融稳定法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正在审议的金融稳定法聚焦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与处置,其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于未来要制定金融法的具体模式与路径,相关部门尚未作出进一步说明。但从《决定》的相关表述来看,未来制定的金融法应该会是一部具有法典性质的基础性法律,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以及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金融稳定法强调强化金融系统的风险管理和危机应对机制,未来的金融法是为金融稳定提供了基础性法律框架。未来金融法在制定时,应当着力于供给金融私法规范,构建金融交易、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则,力求解决我国目前金融私法规范供给不足的局面。”王湘淳建议道。

王湘淳还告诉记者,从立法提议到立法的实施,通常需要经历提议、起草草案、征求意见、审议、修改完善、表决通过、公布实施等阶段。

就金融稳定法的立法议程来看,202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金融稳定法列入2022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2年12月,金融稳定法草案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议。2024年6月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通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未来金融法的立法到落地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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