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自然人或者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本罪所指的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应缴纳税款、逃避缴纳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根据公安部有关批复,本罪的应缴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逃避缴纳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指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种偷税总额与改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头税额占银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被来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纳税数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三)按照本罪处罚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缴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个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四)多次实施偷逃税款行为的累计数额计算
多次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这里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逃税罪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不构成逃税罪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形
行为人实施偷逃税款行为,偷逃税款金额达到法律规定数额较大并且纳税额10%以上标准的,构成逃税罪;如果数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因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逃税罪与抗税罪
虽然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都为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主观方面都含有故意不缴纳税款的心态。其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马某逃税案”[①]被告人马某作为加油站负责人,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使用EPOS刷卡或使用EPOS刷卡加现金结算的方式购进成品油不记帐,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339965.05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被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而抗税罪则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故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数额较大并且占纳税额10%以上标准的才构成逃税罪;而抗税罪以暴力、胁迫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
(二)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
虽然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都为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主观方面都含有故意不缴纳税款的心态。但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处罚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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