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律师谈相关无罪、从轻及减轻问题,骗取出口退税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周言丹

一、基本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国家退税款,而故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的税额,或者免征应纳税额的制度。

(二)虚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罪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本罪的其他欺骗手段是指以下情形: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三)本罪其他规定

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行为人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以成立本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罪。对于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应当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施行数罪并罚。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骗取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果数额达不到法律规定标准的不构成本罪。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一般情况下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同类客体都为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主观方面都含有侵吞国家应缴税款的故意。但这两者还是区别较大的,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后者则表现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比如河北省石家庄市“葆祥公司出口退税案”[①],出口退税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必须履行十几道严格手续,关键是取得“两单两票”,即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专用缴款书等文件。葆祥公司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共接受69户虚假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45份,骗取出口退税款1.64亿元;在没有真实委托加工业务的情况下,共接受虚开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2867.65万元。因葆祥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9亿多元,人民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董事长张某无期徒刑。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同类客体都为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主观方面都含有侵吞国家税款的故意。但这两者还是区别较大的,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后者则表现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功能;出口退税的发票是指具有出口退税功能的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比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发票等等。问题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直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四、处罚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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