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毅辰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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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法治”与“法制”这对看似相似,实则大不同的概念。

先来说说“法制”。简单来讲,“法制”更侧重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比如说,咱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就是“法制”的体现。据统计,截至 2023 年 7 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 293 件。这庞大的数字背后,是国家对“法制”建设的重视。

那“法治”呢?“法治”强调的是法律的统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念和方式。它要求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都要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好比一个比赛,规则定好了,谁都不能违规,裁判也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给大家举个生动的例子,假如一个城市只注重“法制”,制定了一堆法律,但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不按规定来,那这就不是“法治”。相反,如果这个城市不仅有完善的法律,而且执法严格、公正,大家都依法行事,那这才是真正的“法治”。

总结一下,“法制”是基础,“法治”是升华。只有先有健全的“法制”,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法治”。咱们国家一直在努力推进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咱们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亲爱的朋友们,对于“法治”与“法制”,你们是不是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们的想法哦!

法制与法治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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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从内涵上讲没有区别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中,教育强国和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在教育法治建设过程中,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

明确教育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

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教育法治的价值取向是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教育法治进程中,体现出以下四种主要的价值取向。

第一种价值取向是发展教育事业。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教育法治建设最初阶段的价值取向更注重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二种价值取向是建立教育制度。立法本身就是建章立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就涉及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以及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等。建立制度本身就是教育立法的重要价值成果。第三种价值取向是规范管理。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2003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这些立法目的都很明确,表明规范管理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但是绝不能仅停留在管理的层面。第四种价值取向是权益保障。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时,在第一条明确“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凸显了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2016年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时,在“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后增加“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也体现出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正在逐渐增强。在教育法治进入完善发展阶段,要更加注重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

加速推进教育法典编纂

研究编纂教育法典已经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法典编纂列为国家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和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志。现有的教育单行法确实不少,但存在着重复交叉、部分内容缺失的情况,一些陈旧落后的规范不适应新情况,无法解决新问题。另外,教育法律的操作性不强也导致教育执法不力。这些都需要通过编纂教育法典来解决。教育领域已经有了一批教育单行法和大量教育行政法规,在编纂法典时,可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教育法规、规章编入教育法典,补充教育法律的不足;同时适当增加新的法律规范,使教育法治水平得到整体提升。

现在教育法典编纂的难点是如何确定法典的范围与体例。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管理规范越来越复杂,要想编纂一部大而全的法典是不现实的。因此,现代法典编纂的一个重要理念是“适度法典化”,我国的民法典遵循了适度法典化的理念。教育法典的编纂也应该走适度法典化道路,可以将国民教育体系作为教育法典编纂的主线和主体。

至于教育法典的体例,尤其是分则编究竟如何编纂,学界有各种观点,如主体说、要素说、制度说等。笔者认为,不要单纯持某一种思路,而要把这些因素整合起来,遵循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采用制度的不同阶段、不同类型来划分各个分编。涉及教育主体的内容,可以单列一些专编;涉及条件保障,包括信息化、投入等,可作为单编;涉及教育的对外交流合作,也可以作为单编。

全面加强教育执法

在教育强国建设的进程中,要把教育执法作为教育法治建设的重点,全面加强。一是在教育法典编纂时,切实完善与加强教育法律规范的操作性,让教育法典成为可操作、可执行的法典。二是建立有效的教育执法机制。明确教育执法监督的机构、职责及程序,建立必要的教育执法部门协同机制,形成教育执法合力,让教育执法硬起来。三是建立教育法治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媒体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疏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关注的教育法律诉求。四是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依托各地政法院校开展教育执法培训。五是逐步收集整理形成教育执法案例,为教育执法提供判例指引。另外,执法过程还可能产生大量纠纷争议,往往与育人有着紧密关联并对育人产生深刻影响,对其处理更多要通过调解仲裁渠道。因此,还要建立健全教育纷争的调解仲裁制度,用软执法的方式化解教育纷争。

学会运用教育法治思维

教育法治建设一个最容易忽视的事情是有了法律却不会运用法律。我们要大力宣传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道德思维、经济思维、科技思维等不同,法治思维是在综合运用政治、道德、经济、科技等多种思维方式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形成法律规范及其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对相应的行为、主张、利益诉求和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教育是关系人民群众个人发展切身利益的大事,法治是国家治理、利益博弈的最大公约数。在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的进程中,要运用好法治思维,不仅要学习法治思想、法律理论、法律知识,更要学会法治思维的方法论,抓住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目的合法五个要素,有效地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教育法律关系,发展教育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教育权益,推进教育强国建设。

深化教育法学学科建设

教育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独立学科,但现在确实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教育法学的一些制度理论问题也需要深入研究,如教育权的内涵和范围、教育权的主体和客体等。教育法学界应排除门户之见,形成合力,分工合作,共同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学的学科体系。相应地,在学会建设上也应有一个独立的学会。现今已有一些相关的学术团体,但都是作为二级专委会或分会,如“中国教育学会”中设有“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下设“教育法治专业委员会”等。教育法学学界需要整合上述学术团体,建立有凝聚力的“教育法学研究会”。

(作者系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教育报》2025年05月07日 第04版

作者:李连宁

法制与法治有什么区别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作为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其制定出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部法律既是促进法也是保障法,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关切,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等方面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那么,这部法律的突破和创新在哪里?它的实施将会对民营经济发展起到什么样的支撑作用?

5月1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公布了4月份经济数据。面对外部冲击影响加大、内部困难挑战叠加的复杂局面,国民经济顶住压力稳定增长,延续向新向好发展态势。

以外贸数据为例,1—4月份,货物进出口总额141389亿元,同比增长2.4%。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6.8%,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6.9%,比上年同期提高2.3个百分点。连续6年保持我国第一大外贸经营主体地位的民营企业对于外贸稳增长功不可没。

外贸领域民营企业的开拓进取是我国民营经济蓬勃活力的缩影,新时代以来,我国不断出台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推动民营企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敢闯敢拼,向新而行,截至2025年1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数量已有5670.7万户。

新征程上,如何进一步护航民营经济大显身手?5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多个“第一次”: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向社会表明了发展民营经济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方针政策。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在面临新机遇的同时,也遇到一些困难与挑战,如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服务供给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阻碍,民营企业自身创新发展能力也还有一些薄弱环节。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正是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市场准入是民营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前提,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一共有26处使用了“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将平等原则贯穿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尤其是将“公平竞争”列在总则之后单独成章,积极回应民营企业重点关切。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李曙光:“民营经济发展首先要解决的是公平竞争问题,比如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遇到的实际当中的一些障碍,要把现在的一些土政策、潜规则、‘土围子’拆掉。看第十条就很明白了,民营促进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专家提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以清单形式将我国境内禁止和经政府许可才能够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汇总列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萨:“全国设立统一的清单,说明清单设置的事权归中央,所有的企业在进行自己的决策、投资,包括下一步发展中,都能够有非常清晰的预期,这样有利于企业在全国进一步投资、建设,也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最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公布。记者观察到,从2018年我国首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出台到现在,清单事项数量由2018年的151项压减至目前的106项。

不仅清单缩短了,近期,相关部门也在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同时,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标投标。今年1—4月,民营企业中标率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一亿元以下的项目,民营企业中标项目数量占比超过80%。

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我国也在积极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从杭州途经绍兴到台州的杭台高铁,2022年开通运营,这也是我国首条民营控股高铁。从去年10月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今,杭台高铁的牵头控股方接待了不少前来了解情况的各地政府负责人和民营企业家。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以能源领域为例,4月23日,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出台,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

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表示,今年还将在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新型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推出总投资规模约3万亿元的优质项目。这些举措也让民营企业更加坚定发展信心。

截至2025年1月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已有42万家,成为我国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也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内容,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等。

吴萨:“民营企业具有迭代比较快、创新意识比较强、灵活的身段、敏锐的市场观察力,我觉得这些特点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对于助力我们国家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都是非常重要的。”

民营经济要发展,不仅要有同等的机遇,充足的资金也尤为重要。前不久,福州一家民营企业拿到一笔500万元的“专精特新贷”,企业不仅能在线上便捷提款,还能享受年化1%的贴息补助,贷款利率只有不到2%。银行突破传统信贷限制,不再注重抵押物,而是把企业研发投入占比、专利数量等12项科技指标转为评估重点。

福州欧龙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卢贵华:“贷款(额度)500万元,过去民营企业一点几(利率)想都不敢想,甚至二点几(利率)想都不敢想,让我们真切感受到国家的福利。”

两次说到“想都不敢想”,这也是长期以来,让民营企业头疼的难题——融资难、融资贵。那么,这“难”和“贵”的问题从何而来呢?

吴萨:“从全世界来看,中小微企业都存在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因为它毕竟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差,贷款风险相对较高。还有一些即便是到了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因为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的资产或者价值在技术上,而这些技术往往用传统的银行观念很难形成抵押,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抵押物。”

为了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投资融资促进方面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等。

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对如何服务企业以及民营企业普遍关心的权益保护、拖欠账款、公平执法等问题均设置了专门章节或条款予以规定,并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对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民营经济研究室副主任李红娟:“在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上给出了很多硬招。比如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等。这些都是从刚性约束和法律权威的持续加力回应民营企业热切期盼。”

对于如何扎实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专家表示,应重点抓好配套建设、落地见效等多个方面的工作。

吴萨:“从各级政府来说,要以法律为依据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去优化自己的工作。从各个民营企业家来说,一方面要深刻学习领会法律的精神、增强发展的信心,同时也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一步去规范自己的企业行为,向着打造企业百年老店的目标去奋斗,助力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同时,关于民营经济的理论和政策也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这部法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稳定预期、坚定信心、促进高质量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也必会激励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敢于闯、大胆干,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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