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所“双百”结对服务活动法治宣传(第四期)
(《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题期刊)
内容提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暨《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问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暨《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问答
一、哪些土地属于农村土地?
答: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的“三权分置”是哪三权?
答: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三、土地发包的主体有哪些?
答:《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主体具有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
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发包。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则村民小组发包。
四、哪些新增农村居民有资格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答:《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新增人员有资格承包土地: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
2、因婚姻关系、依法收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国家建设等需要,依法安置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
4、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情况下承包经营权可以分户?
答:《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户:
1、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
2、签订书面分立协议;
3、根据分立协议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4、达不成协议,申请村(居)、镇(街)等进行调解。
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何时生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七、、哪些情况下,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合并?
答:《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合并:
1、由请求合并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经发包方审查同意;
3、发包方与合并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承包合同。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和四至界线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答:《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及四至界线确定原则为:
1、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到地的原则,确定承包地面积和四至界线;
2、因高标准农田建设、宜机化改造等原因致使原承包地边界无法确定的,经相关承包地的全体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可以按照各承包户的原承包地份额确定承包地面积。
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时间从何时起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承包方式有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2、其他方式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十一、哪些农村土地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承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十二、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发包方是否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何种情况下,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承包地?
答:《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1、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
2、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
3、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全部迁入其他经济经济组织落户并取得承包地的;
5、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承包土地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承包期内,哪些情况下可以调整承包土地?
答:《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
1、承包地因自然灾害被严重毁损的;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外情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十五、个别调整土地承包权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调整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包方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范围、调整顺序、调整面积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拟订调整方案;
2、公示调整方案,且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3、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调整方案;
4、发包方将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批准;
5、发包方组织实施调整方案;
6、签订或者变更承包合同并完善登记手续。
十六、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是否有权得到补偿?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答:有权得到补偿。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据承包方对承包地的投入、剩余承包期限、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双方同意,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
十七、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承包经营权有哪些特殊保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妇女离婚或则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则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十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者转让必须具体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或者互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换和转让各方均必须是本经济经济组织内的承包经营户;
2、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在签订互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3、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事先经发包方同意;
4、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
5、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转让承包经营权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用已发包土地的,是否应当给与补偿?
答:应当给与补偿或者调整土地。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需要占用已发包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与合理补偿。发包方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原承包方调整土地。
二十、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应当向发包方备案。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十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
1、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
2、土地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有何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活动中有哪些职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土地流转有下列职责:
1、对于达成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的当事人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2、对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调解。
二十四、发包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发包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享有如下权利: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2、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发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3、承包方自收到催告后十五日内未解除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4、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十五、发包方哪些行为属于侵害承包方经营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包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十六、哪些情形下,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下,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1、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受让方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受让方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二十七、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对流转土地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答:《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的原农业用途;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闲置、抛荒耕地;
4、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八、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8、违约责任。
二十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融资有什么规定?
答:《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1、承包方可以依法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2、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三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
1、自行协商解决;
2、请求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解决;
3、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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