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朋友收到其购买的商品房的《顺延交付通知书》,提到因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所购房屋将延期三个月交付,这样延期交付的理由合理吗?
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提到,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提到,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当事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结合上述法条内容以及现有案例来看,因疫情造成一定时间内的工期延误,法院一般会认定疫情为不可抗力,而免除开放商相应的责任,但是只要提到因为疫情影响就可以延期交付了吗?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时间点:
1、疫情实际对工期延误造成不可抗力的时间。朋友收到的《顺延交付通知书》中只提供了疫情开始时间的证据,如关闭离汉通道,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Ⅰ级响应的通知,而未提供结束时间的证据,就直接提到顺延三个月,并不合理,因为无法证明三个月时间都因疫情的造成不可抗力影响。
2、合同签订的时间。如果是在疫情爆发之前签订的合同,那么根据《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因为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到疫情,开发商可以对交付进行合理延期。但是如果是在疫情之后签订的合同,此时疫情已是非常清楚的事情,开发商应该对交房时间有规划,再以疫情为不可抗力而提出延期,显然是不合理的。
回到朋友收到的《顺延交付通知书》,通知书中提到延期三个月交付看似有理有据,但是,朋友看房以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时间是在疫情之后,因此,开放商因此延期交付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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