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案情概况
2020年10月11日,新生儿某花出生,落户于湖南省桂阳县某村组处。2020年5月20日,该村组的部分林地、农村道路被征收,2020年11月25日,该村组召开群众大会、村民会议对款项的分配作出了决定,征收补偿分配方案确定。根据多年来的村规民约规定,该村组认为刚出生的新生儿某花不享有对上述款项的分配权。除新生儿某花之外,其他有权村民每人分配了38600元,于2020年12月1日发放到位。新生儿某花的父亲侯某不服上述分配,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法院判决被告某村组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3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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