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中父母的宅基地补偿可以继承吗,父母的宅基地拆迁女儿有份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春然

案情概况

时明某母亲王秀某于2013年10月30日与二七区政府设立的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签订了《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018年6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履行该行政协议。二七区政府不服河南省高院(2018)豫行终2871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1.时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予驳回起诉。2.时明某要求继续履行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一户一宅”、“子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的强制性规定。3.涉案协议为行政协议,双方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再审申请人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行使行政优益权。请求驳回时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院部分观点

关于二七区政府认为行政协议不应履行问题,本院认为,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亦可在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本案中,案涉安置补偿协议是二七区政府在实施××合村并城拆迁改造过程中,与时明某母亲王秀某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时明某的母亲王秀某(已去世)生前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安置协议,本案时明某继承其母亲的协议权益要求二七区政府履行协议。虽然时明某曾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时明某的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王秀某与时明某一家并不在同一户口中,二七区政府提出王秀某与安置指挥部签订的行政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行政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在签订过程中,二七区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双方在协议中对案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已经进行了确认。且二七区政府仅通知时明某纠正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但未行使行政协议解除权,又履行了包括支付部分过渡费等协议约定的义务。现二七区政府以涉案协议违背一户一宅、子女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为由,在未对该协议依法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支付剩余的过渡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二七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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