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海洋法模拟法庭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汐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海洋法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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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

- 非法侵占岛礁: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产生海洋权益的前提和基础。菲律宾领土范围由一系列国际条约确定,从未包括中国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任何岛礁。但菲律宾自20世纪70年代起,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马欢岛、费信岛等多个岛礁,还擅自超越自身领土范围,划设所谓“卡拉延岛群”,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这些行为违反了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1999年,菲律宾海军将退役军舰拖至仁爱礁搁浅,以宣示“主权”,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公然侵犯。


- 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和东盟国家2002年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然而,菲律宾却违反该宣言,不仅长期让军舰非法坐滩仁爱礁,还多次试图向该军舰运送大量建材,以建设固定设施和永久哨所,妄图强化其非法占据,这些行为使南海争议复杂化、扩大化,破坏了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 滥用国际仲裁:2013年1月,菲律宾共和国时任政府违背与中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的共识和承诺,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将原本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的领土问题,以及被中国2006年依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排除的海洋划界等争议加以曲解和包装,构成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滥用,妄图借此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 通过国内立法侵犯中国权益:菲律宾总统马科斯签署的“菲律宾海洋区域法”和“菲律宾群岛海道法”,多项条款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如“菲律宾海洋区域法”企图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的海洋管辖权来侵犯中国对南海诸岛领土主权,违背了“陆地统治海洋”的国际法原则;“菲律宾群岛海道法”将海道通过权同南海争端挂钩,限制他国舰机正当通过权,明显背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随着仁爱礁之争关键倒计时的开启,菲律宾若继续一意孤行,必将为其错误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海洋法公约

【特别关注】

作者:赵 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5月7日,习近平主席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国际形势越是变乱交织,我们越要坚持和维护联合国权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持续推进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今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自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中国从规则“接受者”逐步成长为积极的“建设者”,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领域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国际法话语权不仅是国家法律能力的体现,更是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延伸,国际法话语权的竞争本质上是全球治理主导权的再分配。面对美国推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法律工具化的霸权政策,中国在坚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坚定支持多边主义,从“跟跑”到“领跑”,更加主动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与改革,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参与国际立法的阶段性进程

看到中国身影。1971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标志着中国重返国际法治体系的开端。这一时期,中国以“适应—融入”为路径,系统接受国际规则。一方面,中国大规模加入国际公约。截至2000年,中国加入600余项国际公约,涵盖人权、裁军、环境等领域,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另一方面,中国启动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工作,例如2006年出台《反洗钱法》,加强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机制的接轨。于2007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引入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条款,强化了国内贸易立法与国际经贸法体系的同步对接。

听到中国声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转折点,这一时期,中国在国际经贸、环境等领域从“适应规则”转向“塑造规则”。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多哈回合谈判框架中中国联合发展中国家主张“特殊与差别待遇”,推动全球贸易体系更公平化。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讨论,提案被纳入《巴塞尔协议Ⅲ》。环境治理领域,中国推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主动承诺碳强度下降目标,打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僵局。中国在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框架下积极参与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将“发展导向”理念注入区域经贸规则,形成“亚洲模式”范例。

提出中国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国际法领域实现从“参与”到“引领”的跨越,尤其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贡献“中国方案”。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中国推动《巴黎协定》达成,并率先提出“双碳”目标。中国倡议的“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被纳入联合国气候行动议程。中国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首次提出“数字主权”概念,并被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报告采纳。中国牵头制定《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首次提出“技术向善”等法律原则,填补国际规则空白。在外空治理中,中国主导《国际月球科研站合作协定》,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写入外空开发章程。在极地保护方面,中国提出的“南极科学保护区”方案获多国支持。

提升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国际权力结构的加速重组,为中国参与全球规则制定带来重要机遇。一是全球治理中的“规则真空”提供了制度塑造空间。随着部分西方国家相继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巴黎协定》等多边机制,国际规则体系出现短暂空档,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得以在关键议题上提出替代性方案,增强制度影响力。二是新兴领域规则尚未定型,中国具备先发优势。当前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外空资源开发等前沿领域,国际法律框架尚不完善,中国在标准制定、技术应用等方面积累较多实践经验,有望率先提出可行方案,塑造新规则方向。三是区域合作加快推进,为中国提供实践平台。

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依托,中国与沿线国家广泛开展法律合作、条约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区域性法律共识不断增强,为中国理念融入国际法治体系提供了现实支点。

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提升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仍然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结构性的挑战。首先,西方法理传统形成了制度性阻力。当前国际法体系深受西方中心主义影响,其基本理论架构、原则设定以及核心条约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在术语选择、价值排序上高度体现了西方所谓的自由主义、人权优先理念体系。这种偏向使得中国主张的“发展权优先”“公平正义”等理念,在国际法领域争取话语空间时,往往处于先天不利地位。其次,国际规则适用层面存在较为隐性的文化霸权。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确立的“按照条约文辞通常意义解释”原则为例,所谓“通常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以英语语境为标准,间接强化了英语作为国际法律解释主导语言的地位,从而在语言、文化认知上固化了西方国家的解释优势。再次,中国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制度性参与仍显不足。作为联合国第二大经常性会费缴纳国(15.25%),在联合国系统内部,尤其是法律事务司、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等关键机构中,中国籍职员比例(2.31%)与我国际地位和贡献显著不匹配。代表性赤字限制了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与解释过程中的直接影响力。

国际法话语权竞争,既是规则、制度体系的博弈,也是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映射,更是中国形象在法律框架下的塑造,中国需要在多个维度上持续发力。

中国国际法话语权提升的三个着力点

坚持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广中国理念。除在联合国决议、大会宣言等“软法”文件中有序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权优先”“文明多样性”等中国国际法理念,将中国主张逐步转化为国际共识,还应通过联合国等多边平台将自身技术优势和创新理念转化为国际规则。在国际电信联盟框架下,中国推动的5G技术标准已成为全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标准;在国际民航组织,中国制定的无人机管理标准正在被各国广泛采纳。

增强在国际规则解释和适用中的话语权。中国在参与制定规则的同时,更应注重在具体适用环节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对现行国际规则运行方式的深度影响。一方面,增强条约解释与适用的主动性,特别是在争议密集的投资协定、海洋法、环境法等领域,系统总结中国相关执法与司法实践,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释路径。例如,通过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强化“发展例外”“国家安全例外”等条款适用解释,引导国际社会接受更具包容性与发展导向的规则理解。另一方面,在数字经济全球治理等新领域中率先构建制度性话语高地,依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规则协调平台,积极推动设立面向数字经济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

加快培养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针对国际法领域的人才瓶颈,应通过建立系统性的职位推荐机制,以及优化国际履历规划等多维度措施,助力中国籍法律人才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实现从“数量增长”到“质量提升”的跃升。在此过程中,应注重选拔和培养具有扎实法学功底、精通多语种、兼具跨文化理解与国际谈判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应聚焦海洋法、网络空间治理、气候变化、人工智能伦理等中国具有现实利益和话语潜力的优势领域,系统支持中国籍专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编纂、案例裁决、条约谈判及政策咨询工作,不断积累规则解释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持续夯实并扩大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法理话语主导权。

《光明日报》(2025年05月15日 12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海洋法的组织机构

【特别关注】

5月7日,习近平主席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国际形势越是变乱交织,我们越要坚持和维护联合国权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持续推进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今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自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中国从规则“接受者”逐步成长为积极的“建设者”,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领域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国际法话语权不仅是国家法律能力的体现,更是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延伸,国际法话语权的竞争本质上是全球治理主导权的再分配。面对美国推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法律工具化的霸权政策,中国在坚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坚定支持多边主义,从“跟跑”到“领跑”,更加主动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与改革,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参与国际立法的阶段性进程

看到中国身影。1971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标志着中国重返国际法治体系的开端。这一时期,中国以“适应—融入”为路径,系统接受国际规则。一方面,中国大规模加入国际公约。截至2000年,中国加入600余项国际公约,涵盖人权、裁军、环境等领域,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另一方面,中国启动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工作,例如2006年出台《反洗钱法》,加强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机制的接轨。于2007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引入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条款,强化了国内贸易立法与国际经贸法体系的同步对接。

听到中国声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转折点,这一时期,中国在国际经贸、环境等领域从“适应规则”转向“塑造规则”。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多哈回合谈判框架中中国联合发展中国家主张“特殊与差别待遇”,推动全球贸易体系更公平化。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讨论,提案被纳入《巴塞尔协议Ⅲ》。环境治理领域,中国推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主动承诺碳强度下降目标,打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僵局。中国在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框架下积极参与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将“发展导向”理念注入区域经贸规则,形成“亚洲模式”范例。

提出中国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国际法领域实现从“参与”到“引领”的跨越,尤其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贡献“中国方案”。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中国推动《巴黎协定》达成,并率先提出“双碳”目标。中国倡议的“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被纳入联合国气候行动议程。中国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首次提出“数字主权”概念,并被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报告采纳。中国牵头制定《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首次提出“技术向善”等法律原则,填补国际规则空白。在外空治理中,中国主导《国际月球科研站合作协定》,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写入外空开发章程。在极地保护方面,中国提出的“南极科学保护区”方案获多国支持。

提升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国际权力结构的加速重组,为中国参与全球规则制定带来重要机遇。一是全球治理中的“规则真空”提供了制度塑造空间。随着部分西方国家相继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巴黎协定》等多边机制,国际规则体系出现短暂空档,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得以在关键议题上提出替代性方案,增强制度影响力。二是新兴领域规则尚未定型,中国具备先发优势。当前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外空资源开发等前沿领域,国际法律框架尚不完善,中国在标准制定、技术应用等方面积累较多实践经验,有望率先提出可行方案,塑造新规则方向。三是区域合作加快推进,为中国提供实践平台。

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依托,中国与沿线国家广泛开展法律合作、条约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区域性法律共识不断增强,为中国理念融入国际法治体系提供了现实支点。

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提升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仍然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结构性的挑战。首先,西方法理传统形成了制度性阻力。当前国际法体系深受西方中心主义影响,其基本理论架构、原则设定以及核心条约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在术语选择、价值排序上高度体现了西方所谓的自由主义、人权优先理念体系。这种偏向使得中国主张的“发展权优先”“公平正义”等理念,在国际法领域争取话语空间时,往往处于先天不利地位。其次,国际规则适用层面存在较为隐性的文化霸权。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确立的“按照条约文辞通常意义解释”原则为例,所谓“通常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以英语语境为标准,间接强化了英语作为国际法律解释主导语言的地位,从而在语言、文化认知上固化了西方国家的解释优势。再次,中国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制度性参与仍显不足。作为联合国第二大经常性会费缴纳国(15.25%),在联合国系统内部,尤其是法律事务司、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等关键机构中,中国籍职员比例(2.31%)与我国际地位和贡献显著不匹配。代表性赤字限制了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与解释过程中的直接影响力。

国际法话语权竞争,既是规则、制度体系的博弈,也是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映射,更是中国形象在法律框架下的塑造,中国需要在多个维度上持续发力。

中国国际法话语权提升的三个着力点

坚持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广中国理念。除在联合国决议、大会宣言等“软法”文件中有序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权优先”“文明多样性”等中国国际法理念,将中国主张逐步转化为国际共识,还应通过联合国等多边平台将自身技术优势和创新理念转化为国际规则。在国际电信联盟框架下,中国推动的5G技术标准已成为全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标准;在国际民航组织,中国制定的无人机管理标准正在被各国广泛采纳。

增强在国际规则解释和适用中的话语权。中国在参与制定规则的同时,更应注重在具体适用环节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对现行国际规则运行方式的深度影响。一方面,增强条约解释与适用的主动性,特别是在争议密集的投资协定、海洋法、环境法等领域,系统总结中国相关执法与司法实践,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释路径。例如,通过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强化“发展例外”“国家安全例外”等条款适用解释,引导国际社会接受更具包容性与发展导向的规则理解。另一方面,在数字经济全球治理等新领域中率先构建制度性话语高地,依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规则协调平台,积极推动设立面向数字经济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

加快培养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针对国际法领域的人才瓶颈,应通过建立系统性的职位推荐机制,以及优化国际履历规划等多维度措施,助力中国籍法律人才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实现从“数量增长”到“质量提升”的跃升。在此过程中,应注重选拔和培养具有扎实法学功底、精通多语种、兼具跨文化理解与国际谈判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应聚焦海洋法、网络空间治理、气候变化、人工智能伦理等中国具有现实利益和话语潜力的优势领域,系统支持中国籍专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编纂、案例裁决、条约谈判及政策咨询工作,不断积累规则解释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持续夯实并扩大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法理话语主导权。

(作者:赵 心,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海洋法哪个大学最好

美国总统特朗普日前签署行政令,指示美政府部门依据相关国内法,加快审查私营企业在美国单方面非法划定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以及“美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勘探和开采深海矿产的申请,并加快发放许可证。

按照该行政令的说法,此举旨在“重振美国在海上关键矿产和资源方面的主导地位”。

△美国白宫官网截图

然而此令一下,立即招致美国内外的一致批评。

多方认为,特朗普政府这一做法再次暴露出美国为一己私利无视国际规则和秩序的单边主义霸权本质。

“关键矿产”是美国的一笔大生意

实际上,从逼迫乌克兰与美国签订矿产协议,到派人频繁窜访非洲和拉美挑唆阵营对抗;从多次宣称要“买下”丹麦海外自治领地格陵兰岛,到威胁“吞并”邻国加拿大……只要看看当今美国如何使用各种伎俩在全球范围内疯狂争夺关键矿产,就很容易理解特朗普最新行政命令的用意了。

美国强化关键矿产意识早在特朗普第一任期就已开始。自2017年起,特朗普连续签署《评估和强化制造与国防工业基础及供应链弹性》《确保关键矿产安全可靠供应的联邦战略》《解决依赖国外矿产对国内供应链构成的威胁》三份文件,对美国制造业、军工业的关键矿产供应链进行“脱钩式保护”。

2020年和2021年,美国国会先后就关键矿产政策通过相关立法,定义了关键矿产的概念,并规定了制定关键矿产清单的标准。以此为依据,美国地质调查局2022年发布最新关键矿产清单,列明了“在美国国家安全、经济、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约50种关键矿产。

△美国国会官网截图

有媒体称,最新签署的行政令是特朗普政府“让美国获得更多镍、铜和其他在经济中广泛使用的关键矿产的最新尝试”。

据特朗普政府高级官员估计,光是美国近海海底就含有超过10亿吨的多金属结核,其中富含铜、钴、镍、锌和锰。这些矿产是制造电脑芯片、电池等绿色高新技术产品必需的原材料。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报道截图

据彭博社报道,特朗普政府将深海采矿视为在陆地采矿之外获取稀土元素的另一条途径,认为这将有助于美国摆脱对外国供应商的依赖,并开辟新的出口机会。

白宫认为,深海采矿可以在10年内为美国创造10万个就业岗位和数千亿美元的经济效益。

△彭博社报道截图

不过,这个如意算盘未必能打得响。

大量分析指出,美国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支撑起深海采矿这个未经全球检验的新行业,毕竟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尝试过商业深海采矿。

科学家和环保人士警告说,深海是地球上最不为人类所了解的生态系统之一,深海采矿可能会对海洋生物和渔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甚至影响海洋吸收和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

用美国海洋保护协会副总裁杰夫·沃特斯的话说,“深海采矿造成的危害不仅仅限于海底,它将影响从上到下的整个水体,以及依赖它的每个人和所有东西”。

△美联社报道截图

美国生物多样性中心的高级律师艾米丽·杰弗斯在一份声明中直言:“快速推进深海采矿是一场正在形成的环境灾难……特朗普正试图将地球上最脆弱的生态系统之一开放给不计后果的工业开发。”

△法新社报道截图

“美国无权破坏人类的共同遗产”

更严重的是,美方的行政令涉及不属于其国家管辖范围的国际海底区域,对国际法构成了新的严峻挑战。

多方指出,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属于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在国际海底区域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必须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框架内进行。擅自授权勘探和开发国际海底资源损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据了解,作为联合国深海采矿监管机构,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责覆盖54%的世界海洋面积。

有美媒报道说,多年来,国际海底管理局一直在考虑制定标准,以管制海底多金属结核和其他矿床的开采活动。鉴于正式规则计划在今年年底之前出台,特朗普签署行政令的时机引发广泛质疑。

△美国消费者新闻与商业频道网站报道截图

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莱蒂西亚•卡瓦略在一份声明中表示,美国行政令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符,“国际海底管理局仍然是唯一拥有法律授权管理相关活动的机构,而且其合法性直接来自国际法”。

截至目前,已有包括英国和法国等美国盟友在内的30多个国家谴责美方的做法,并表示支持国际海底管理局。

△美国《海事时政》杂志报道截图

美国环保人士阿尔洛·亨普希尔在一份声明中痛批本届美国政府绕过联合国程序,在公海海底开展破坏性工业采矿活动的企图。

“美国政府没有权利单方面允许一个行业破坏人类的共同遗产。这是对多边主义的侮辱,也是打向全世界反对这一危险行业的所有国家和亿万民众的一记耳光。”

△美国消费者新闻与商业频道网站报道截图

美国智库欧亚集团的分析师进一步警告指出,美国政府与私营矿业公司的利益勾结“可能会加剧围绕关键矿产和国际水域控制的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或将招致意想不到的国家联盟的反对”。

△美国消费者新闻与商业频道网站报道截图

素材来源丨总台环球资讯广播《环球深观察》

策划丨王坚

记者丨单立娟

编辑丨杨楠

签审丨王坚

监制丨关娟娟

责任编辑: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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