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国际法院关系,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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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国际法院关系,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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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哪里

为了获取关键矿产,美国总统特朗普日前签署行政令,要求联邦政府加快对国际海域深海矿产勘探与商业开采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以迅速推动相关企业在国际水域的采矿活动。这就意味着,美国将通过绕过联合国支持的国际海底管理局(ISA)程序的方式,实现深海矿产的开采许可。对此,中国外交部表示,美方行政令涉及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国际海底区域。任何国家都不应该绕开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法,擅自授权开展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损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美国此举明显冲击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体系,严重违反了公约所确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UNCLOS规定,国际海底及其矿产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确立ISA作为统一管理和授权机构。然而,美国至今未批准该公约,此次特朗普政府试图通过国内法律绕开UNCLOS下的国际义务,公然挑战长期以来的国际共识和法治原则。对此,ISA秘书长莱蒂西亚·卡瓦略明确指出,“区域”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财富,任何绕过ISA的单边行动均违反国际法,同时警告美方此举将导致全球海洋治理混乱。此外,众多ISA成员也公开批评美国的单边主义行动,指出此举破坏了数十年构建的国际海洋治理成果,并可能引发其他国家效仿,导致国际海洋秩序混乱。
从地缘政治层面来看,美国此次推进深海采矿具有明显的地缘战略目的。一方面,美国试图通过获取深海镍、钴等关键矿产,减少对中国稀土及其他战略矿产的依赖,增强本国供应链安全。美国政府已经明确将海底矿产视作战略资源储备,以防范未来中美冲突可能带来的供应链风险。另一方面,美国将中国视为深海采矿的竞争对手,借机推动自身的供应链重组和战略自主。这种战略竞争的动向表明,中美博弈的范围已扩大至深海资源领域,美国试图在海洋领域抢占新优势的举动,很可能加剧中美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对地区和全球战略格局带来新的不确定性。
从全球环境治理层面来看,美国此次单边行为也同全球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共识背道而驰。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对深海生态系统的脆弱性表示担忧,26个国家以及多个国际组织、企业等已公开呼吁暂停深海采矿活动,主张在缺乏完善科学评估的情况下,不应贸然开展商业性开采,以防止海洋生态系统遭受不可逆损害。
可以说,此次美方的单边主义行为严重破坏了国际海洋秩序,国际社会应积极寻求破解之道。
在外交层面,可推动联合国大会、ISA等多边场合形成国际共识,通过联合声明或决议对美国施加外交压力。同时,加强与欧盟、发展中国家和太平洋岛国的合作,以形成一定的国际舆论压力。
在法律与环境合作层面,可善用国际法律机制评估并质疑美方行为的合法性,如提请国际法院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咨询意见。在环境议题上,国际环保组织与科研机构可以开展独立深海生态研究,积累科学证据,强调未经充分环境评估的深海采矿风险。同时,推动沿海国家的合作,共同监测采矿区域生态状况。
在治理机制改革层面,鉴于美国的单边举措已构成现实威胁,ISA需尽快完成“采矿法典”等国际规则的制定,建立更加严格和透明的环境评估与监管标准。同时,提高全球南方国家在ISA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以确保国际深海资源治理的公平和正义。
如果美国进一步采取实质性的单边开采行动,也可考虑UNCLOS缔约方联合发布官方声明,明确拒绝承认任何非法开采深海矿产的合法性,并推动建立有效的国际监督机制,防止非法矿产进入国际贸易流通。此外,相关国家可开展联合环境监测,一旦发现生态损害,应根据UNCLOS条款依法追责。
综合来看,美国的深海采矿行政令已超越单纯的政策宣示,直接构成对海洋生态环境和国际海洋秩序的威胁。这促使其他国家以更加务实、高效的方式,积极进行回应。长期以来,中国始终维护以UNCLOS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治框架,强调国际海底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明确反对任何单边深海采矿行为。因此,中国既要维护自身的战略利益,同时也要坚定支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多边机制,通过负责任的行动,引导全球海洋治理朝着更加公平、透明和可持续的方向迈进。(作者是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任助理)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来源:环球时报

为了获取关键矿产,美国总统特朗普日前签署行政令,要求联邦政府加快对国际海域深海矿产勘探与商业开采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以迅速推动相关企业在国际水域的采矿活动。这就意味着,美国将通过绕过联合国支持的国际海底管理局(ISA)程序的方式,实现深海矿产的开采许可。对此,中国外交部表示,美方行政令涉及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国际海底区域。任何国家都不应该绕开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法,擅自授权开展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损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美国此举明显冲击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体系,严重违反了公约所确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UNCLOS规定,国际海底及其矿产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确立ISA作为统一管理和授权机构。然而,美国至今未批准该公约,此次特朗普政府试图通过国内法律绕开UNCLOS下的国际义务,公然挑战长期以来的国际共识和法治原则。对此,ISA秘书长莱蒂西亚·卡瓦略明确指出,“区域”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财富,任何绕过ISA的单边行动均违反国际法,同时警告美方此举将导致全球海洋治理混乱。此外,众多ISA成员也公开批评美国的单边主义行动,指出此举破坏了数十年构建的国际海洋治理成果,并可能引发其他国家效仿,导致国际海洋秩序混乱。

从地缘政治层面来看,美国此次推进深海采矿具有明显的地缘战略目的。一方面,美国试图通过获取深海镍、钴等关键矿产,减少对中国稀土及其他战略矿产的依赖,增强本国供应链安全。美国政府已经明确将海底矿产视作战略资源储备,以防范未来中美冲突可能带来的供应链风险。另一方面,美国将中国视为深海采矿的竞争对手,借机推动自身的供应链重组和战略自主。这种战略竞争的动向表明,中美博弈的范围已扩大至深海资源领域,美国试图在海洋领域抢占新优势的举动,很可能加剧中美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对地区和全球战略格局带来新的不确定性。

从全球环境治理层面来看,美国此次单边行为也同全球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共识背道而驰。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对深海生态系统的脆弱性表示担忧,26个国家以及多个国际组织、企业等已公开呼吁暂停深海采矿活动,主张在缺乏完善科学评估的情况下,不应贸然开展商业性开采,以防止海洋生态系统遭受不可逆损害。

可以说,此次美方的单边主义行为严重破坏了国际海洋秩序,国际社会应积极寻求破解之道。

在外交层面,可推动联合国大会、ISA等多边场合形成国际共识,通过联合声明或决议对美国施加外交压力。同时,加强与欧盟、发展中国家和太平洋岛国的合作,以形成一定的国际舆论压力。

在法律与环境合作层面,可善用国际法律机制评估并质疑美方行为的合法性,如提请国际法院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咨询意见。在环境议题上,国际环保组织与科研机构可以开展独立深海生态研究,积累科学证据,强调未经充分环境评估的深海采矿风险。同时,推动沿海国家的合作,共同监测采矿区域生态状况。

在治理机制改革层面,鉴于美国的单边举措已构成现实威胁,ISA需尽快完成“采矿法典”等国际规则的制定,建立更加严格和透明的环境评估与监管标准。同时,提高全球南方国家在ISA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以确保国际深海资源治理的公平和正义。

如果美国进一步采取实质性的单边开采行动,也可考虑UNCLOS缔约方联合发布官方声明,明确拒绝承认任何非法开采深海矿产的合法性,并推动建立有效的国际监督机制,防止非法矿产进入国际贸易流通。此外,相关国家可开展联合环境监测,一旦发现生态损害,应根据UNCLOS条款依法追责。

综合来看,美国的深海采矿行政令已超越单纯的政策宣示,直接构成对海洋生态环境和国际海洋秩序的威胁。这促使其他国家以更加务实、高效的方式,积极进行回应。长期以来,中国始终维护以UNCLOS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治框架,强调国际海底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明确反对任何单边深海采矿行为。因此,中国既要维护自身的战略利益,同时也要坚定支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多边机制,通过负责任的行动,引导全球海洋治理朝着更加公平、透明和可持续的方向迈进。(作者是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任助理)

国际海洋法法庭总部设在哪里

为了获取关键矿产,美国总统特朗普日前签署行政令,要求联邦政府加快对国际海域深海矿产勘探与商业开采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以迅速推动相关企业在国际水域的采矿活动。这就意味着,美国将通过绕过联合国支持的国际海底管理局(ISA)程序的方式,实现深海矿产的开采许可。对此,中国外交部表示,美方行政令涉及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国际海底区域。任何国家都不应该绕开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法,擅自授权开展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损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美国此举明显冲击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体系,严重违反了公约所确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UNCLOS规定,国际海底及其矿产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确立ISA作为统一管理和授权机构。然而,美国至今未批准该公约,此次特朗普政府试图通过国内法律绕开UNCLOS下的国际义务,公然挑战长期以来的国际共识和法治原则。对此,ISA秘书长莱蒂西亚·卡瓦略明确指出,“区域”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财富,任何绕过ISA的单边行动均违反国际法,同时警告美方此举将导致全球海洋治理混乱。此外,众多ISA成员也公开批评美国的单边主义行动,指出此举破坏了数十年构建的国际海洋治理成果,并可能引发其他国家效仿,导致国际海洋秩序混乱。 从地缘政治层面来看,美国此次推进深海采矿具有明显的地缘战略目的。一方面,美国试图通过获取深海镍、钴等关键矿产,减少对中国稀土及其他战略矿产的依赖,增强本国供应链安全。美国政府已经明确将海底矿产视作战略资源储备,以防范未来中美冲突可能带来的供应链风险。另一方面,美国将中国视为深海采矿的竞争对手,借机推动自身的供应链重组和战略自主。这种战略竞争的动向表明,中美博弈的范围已扩大至深海资源领域,美国试图在海洋领域抢占新优势的举动,很可能加剧中美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对地区和全球战略格局带来新的不确定性。 从全球环境治理层面来看,美国此次单边行为也同全球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共识背道而驰。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对深海生态系统的脆弱性表示担忧,26个国家以及多个国际组织、企业等已公开呼吁暂停深海采矿活动,主张在缺乏完善科学评估的情况下,不应贸然开展商业性开采,以防止海洋生态系统遭受不可逆损害。 可以说,此次美方的单边主义行为严重破坏了国际海洋秩序,国际社会应积极寻求破解之道。 在外交层面,可推动联合国大会、ISA等多边场合形成国际共识,通过联合声明或决议对美国施加外交压力。同时,加强与欧盟、发展中国家和太平洋岛国的合作,以形成一定的国际舆论压力。 在法律与环境合作层面,可善用国际法律机制评估并质疑美方行为的合法性,如提请国际法院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咨询意见。在环境议题上,国际环保组织与科研机构可以开展独立深海生态研究,积累科学证据,强调未经充分环境评估的深海采矿风险。同时,推动沿海国家的合作,共同监测采矿区域生态状况。 在治理机制改革层面,鉴于美国的单边举措已构成现实威胁,ISA需尽快完成“采矿法典”等国际规则的制定,建立更加严格和透明的环境评估与监管标准。同时,提高全球南方国家在ISA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以确保国际深海资源治理的公平和正义。 如果美国进一步采取实质性的单边开采行动,也可考虑UNCLOS缔约方联合发布官方声明,明确拒绝承认任何非法开采深海矿产的合法性,并推动建立有效的国际监督机制,防止非法矿产进入国际贸易流通。此外,相关国家可开展联合环境监测,一旦发现生态损害,应根据UNCLOS条款依法追责。 综合来看,美国的深海采矿行政令已超越单纯的政策宣示,直接构成对海洋生态环境和国际海洋秩序的威胁。这促使其他国家以更加务实、高效的方式,积极进行回应。长期以来,中国始终维护以UNCLOS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治框架,强调国际海底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明确反对任何单边深海采矿行为。因此,中国既要维护自身的战略利益,同时也要坚定支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多边机制,通过负责任的行动,引导全球海洋治理朝着更加公平、透明和可持续的方向迈进。(作者是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任助理)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

中方候选人第一轮投票高票当选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次缔约国会议刚刚举行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选举中,中国候选人段洁龙大使成功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在今天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就此事向发言人赵立坚提问。

赵立坚介绍说,8月24日,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选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中方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以149票成功当选,任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

“我想借此机会对支持中方候选人的各缔约国表示诚挚感谢,并对本次选举中一道当选的喀麦隆、意大利、马耳他、乌克兰、智利籍法官表示祝贺。”赵立坚说。

也就是说,段洁龙将与另外六名新当选的法官一道,自今年10月1日履新,任期9年。

据联合国新闻介绍,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国际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国际海洋争端。法庭成立于1996年10月,总部设在德国汉堡,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

成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三分之一成员的任期每三年届满,需要通过选举进行改选。


这是维护多边主义的胜利

自法庭成立以来,先后有3名中国籍法官。分别为:赵理海(任期1996年至2000年)、许光建(任期2001年至2007年)和高之国(任期2008年至2020年)。

段洁龙此次当选其实受到了个别国家的“阻挠”。

上个月,美国国务院亚太事务助卿史达伟在智库演讲中表示,所有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选举的国家应该仔细评估中国候选人资格,称选举一个中国官员加入该机构就像雇佣一个纵火犯来管理消防局。

在7月17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华春莹对此驳斥称,美国迄今不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动辄以《公约》卫士自居。史达伟助卿完全无视《公约》缔约国就法庭法官选举所达成的基本规则,以及缔约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安排,煽动国际舆论,恶意攻击中方,肆意对《公约》缔约国指手画脚。这种做法才是真正对《公约》、对国际法律秩序和国际关系最大的破坏与践踏。

根据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由《公约》缔约国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法官中不能有任何两人来自同一国家,且必须确保世界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和公平地域分配。联合国大会设立的每个地理集团(非洲国家、亚洲国家、东欧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以及西欧和其他国家)至少应有三名成员。

因而,在今天的记者会上,赵立坚不点名地提到,段洁龙当选,“是对中方20多年来对法庭工作贡献的肯定,体现了国际社会维护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的决心。中方胜选再度证明,个别国家出于一己私利围堵打压中方候选人是不得人心的、徒劳的”。


段洁龙的法学渊源

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梳理段洁龙的履历发现,无论从学历还是工作经历,段洁龙都有过硬的法律背景。

段洁龙1958年7月出生在陕西西安。1978年-1985年,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外交学院国际法专业,并分别获学士和硕士学历。2002年至2003年,段洁龙还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修。

毕业后,段洁龙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从科员做起,历任随员、三秘、副处长和处长。

1997-1999年任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一秘,1998年-2000年任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参赞,都是负责法律事务。

2000年,段洁龙回到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此后10年,段洁龙历任参赞、副司长、司长。

2010-2013,段洁龙任驻悉尼总领事(大使衔);2013-2015,任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2015.7起,任驻匈牙利特命全权大使。接下来,段洁龙将履新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几十年的工作中,段洁龙在联合国法律事务、外交特权与豁免、国际司法合作、双边司法协助和引渡事务、国际人权法事务、海洋法和涉港澳有关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经验。他还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

值得一提的是,段洁龙曾多次代表中国或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联合国大会负责审议法律事务的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并多次作为中国代表团团长参与海洋法双边和区域磋商。

正如华春莹此前所说,中方提名的候选人精通国际法、海洋法,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有丰富的学识和实践经验,完全符合法庭规约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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