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为了城市改造和项目建设,拆迁项目正在有序进行。对于经营门面房的业主而言,营业收入是其维持基本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来源。门面房拆迁,经营者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经营者,有权要求得到相应赔偿。本文主要针对门面房拆迁中相关规定及补偿标准进行深入解析,为您争取合法补偿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第一,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二,设备、设施的补偿。
设备设施分为对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安装费的补偿和对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的损失补偿。可移动设备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额计算,主要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安装调试费用还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等。
第三,房屋装修费用补偿。
如果承租人对经营的门面房屋进行了实际的装修,应当对承租人的装修费用进行补偿。
第四,人员遣散安置等补偿费用。
门面房拆迁如果涉及到人员遣散,必然要对员工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社保或是经济补偿金等人员费用,这类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搬迁奖励费用。
如果在拆迁中涉及到搬迁奖励补贴等,根据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的实际情况酌定补偿。
第六,其他损失补偿。
在实践中,门面拆迁通常会面临哪些情况:合同已到期,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未在被拆迁门面内);合同已到期,没有营业执照;合同未到期,没有营业执照。
《江苏省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第三条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证件;(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说上来说,企业应当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的得到政府增收补偿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因为和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并且没有与房东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的,并不意味着得不到房屋征收补偿。只要房屋征收协议中明确载明了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而承租企业又有合法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就应当得到房屋征收补偿。但如果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就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了,就如笔者所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只要包含了停产停业损失,房屋承租人属于实际经营人就能够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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