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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诗

武汉合同纠纷案件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例,2016年8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用于办公,租期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共十九个月,每月租金24000元。该武汉合同案中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甲公司欲解除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若提前解除合同,应向甲公司支付两倍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另外约定乙公司需支付五万元押金,租期届满若房屋无损坏,押金原数退还给乙公司。合同履行七个月后,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继续承租,故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甲公司拒绝并阻挠乙公司搬离办公用品。无奈之下,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遂书面承诺五万元押金不予退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甲公司收到该承诺书后,同意解除合同。另查明,涉案房屋的租金乙公司已付至2017年4月30日,同年5月10日双方解除合同并于5月12日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接。

该武汉合同案中此后乙公司一直未如约付款,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5月1日至5月12日的租金及两倍年租金减去五万元押金后的违约金,两项合计535600元。乙公司当庭反诉称甲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五万元押金应当原数返还。

法院另查明,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后,甲公司采取了堵门等强制手段强迫乙公司作出承诺。合同解除后,房屋交接时,双方签订了交接清单,甲公司认可涉案房屋并未损坏,也未举证证明其因乙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遭受的损失。

关于本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如何处理,判决支持本诉原告关于要求乙公司支付5月1日至5月12日的租金的诉请,判决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请。乙公司作出的单方书面承诺系甲公司采取了胁迫手段所致,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五万元押金应当退还给乙公司,两倍年租金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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