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未满14周怎么判刑,女方15周岁睡了犯罪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奕婷

嫖宿未满14周怎么判刑,女方15周岁睡了犯罪吗

大家好,由投稿人陶奕婷来为大家解答嫖宿未满14周怎么判刑,女方15周岁睡了犯罪吗这个热门资讯。嫖宿未满14周怎么判刑,女方15周岁睡了犯罪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嫖宿幼女,不知情是否年满14

18年来,周彤的母亲一直在为女儿的清白四处奔走申诉。

2005年8月,在铁北四路生父的家中,13岁的周彤被一个叫荆勤守的中年男人强奸。强奸的幕后策划者,是他的亲生父亲周志章及其女友王娟。很快,周志章、王娟和荆勤守都被判刑。荆勤守被判嫖宿幼女罪,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周彤的遭遇被认定的不是被强奸,而是“自愿进行卖淫”。她的母亲希望通过继续申诉,改变这一局面。

曾被至亲出卖,给周彤的生活留下了不可逆转的创伤。她会独自在家,冲着空气喊叫,以宣泄掉内心的冤屈。她的母亲张霞也备受打击,愧疚令她不停奔走。

不论对女儿还是母亲,这都是一场漫长的心理重建。如今周彤32岁了,她穿过婚纱,也当了母亲,开始尝试与世界和解,母女因此事被摧毁的人生废墟上,现出了些许生机。

4月19日,在30平的公租房里,在母亲的陪伴下,周彤开口讲述她的伤痛与求生。

不断被打破的平静

18年来,妈妈为帮我申诉,常年奔波于北京和长春之间。

有很多次,我想对她说:要不算了,都这么多年了,告不赢的。话到嘴边又咽了回去。

我心里有巨大的不甘。每次母亲尝试申诉,需要我出面的地方,虽不情愿,我还是会参与。每次希望升起来,最后又都以失望告终。日复一日,均是如此。

2005年8月,我14岁,在铁北四路生父的家中,我被一个叫荆勤守的中年男人强奸。事后我了解到,这场强奸的幕后策划者,是我的亲生父亲周志章及其女友王娟。之后,周志章和王娟又两次把我卖到洗浴中心,让我经历了一生难忘的黑暗生活。

事发一年后,妈妈配合警方,抓获了王娟、周志章和荆勤守三人。又过一年,2007年7月11日,妈妈拿到两份判决书:王娟和周志章因介绍、容留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荆勤守因嫖宿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是具备有效同意,这意味着我经历的那场噩梦,不是强奸,而是“自愿进行卖淫”。这个判决在之后的18年,让我和我的家庭在泥潭中越陷越深。

“我孩子怎么会卖淫呢?”不久前,家里来了记者,妈妈试图用自己的逻辑,说服对方相信我的清白。

她会给对方提起我爱干净的性格,提醒对方我说话的方式,文绉绉的,“我们彤儿,之前学习可好了。”还有强调我们家曾经的富裕——我在小学时,世纪之初,就拥有了一部手机。

她只要接到话茬,就会滔滔不绝地描述。我有时候听得尴尬,只想逃走。

我曾对妈妈带律师或记者来见我这件事,感到无比恐惧。想到自己的事情有可能暴露,进而影响到现在的生活,一种强烈的恐惧感,就会从胃里翻涌出来。

更加难过的是问答环节,不论是问起我的过往,还是当下的生活,我都止不住大哭。我的生活是经不起细想的。

2005年那段黑暗的日子,我从来不会主动回忆,那些记忆只会在噩梦到来时,把我吓醒。每当我述说它们,那个逼真的场景,就会清晰地展现在我眼前。有时我会害怕得必须用口罩遮住眼睛,不断揉乱头发,才能保持当下的现实感——那件事已经非常遥远了。

几次问答,妈妈都在不远处陪着我。她不敢打扰我跟律师记者们的对话,就给自己找些活干,收拾旧衣服,扫地抹桌,或是整理冰箱里的饭菜。听见我失声大哭,她会立马放下手中的活,小跑过来,抱着我的头,一边摸我的头发,一边说:“大宝贝儿,咱不哭,人家是来帮咱的。”

这些会面,我会明显地表现出不耐烦。对方还没有结束的意思,我就跟妈妈说,我想回家。如果他们放我走,我再接着问妈妈,是不是下次再也不会有人来找我了?直到妈妈回复,“嗯呐,再也不会了。”我才安心离开。只是没过多久,又会有人找上门来。

起初我不解,我的日子正在逐步回到正轨,妈妈为什么要不断打破我的平静。

2013年,经同学介绍,我认识了现在的丈夫,他长相平平,大我9岁,手上有遗传病留下的大块瘢痕,没有正式职业,偶尔去饭店帮忙送货。

我们第一次见面是在我家里,我坐在椅子上不说话,他静静地坐在旁边陪着我沉默。2小时,我们两人没有任何交流,到了下午,他向我道别回家。

不久,这个男人向我求婚,我答应了。他是个能让我感到安心的男人,他从不问我的过去。

婚礼是妈妈筹办的,在当地的小酒楼里,总共请了十一桌人。继父家的亲戚请了四桌,妈妈家这边请了七桌。我穿上妈妈挑的白色婚纱,站在台子上,跟男人完成了仪式。

婚后一年,在产房,我生下儿子毛毛。如今毛毛已经开始上小学一年级,吃饭时他会主动告诉我学校里发生的事。

有一次他放学回来,突然扑过来,抱着我说:“妈妈,我爱你。”儿子软乎乎的小脸蹭着我的脖子,我心里顿时炸出了“欣喜”的感觉,那是我很久都没有体验过的正向情绪。

婚姻和孩子给我带来了很大改变。我丈夫老实又顾家,每天出门赚钱,按时回家做饭和接送孩子。闲下来时他就呆在家里看看电视,我就在不远处的卧室躺着,听到电视传来微弱的声音,我知道,他是在陪着我。

现在我的生活里只能容纳3个人:妈妈、丈夫和孩子,其他人我都拒不来往。

但即使是最亲的人,我也难以亲近他们。

毛毛不到一岁的时候,我就跟他分床睡了。我和我丈夫说,“你把毛毛接去跟你睡吧,我只能一个人睡”。丈夫没有多问,把毛毛接去跟他睡在另一间卧室,从此以后,我再也没有跟孩子躺在一起过。我害怕跟人躺在一张床上的感觉,即便那个人是我丈夫和儿子。

我也想承担起作为一个母亲的责任,我努力去接送孩子,但是成功的次数极其有限。

我无法跟陌生人接触,送孩子去学校时,校门口很拥挤,来来往往都是接送孩子的家长们。每次这些陌生人碰到我,或者只是跟我擦肩而过,我的身体都会不自觉地紧绷,肩膀紧缩,有时候我要闭着眼睛,平复很久才能缓过劲来。

出门对我来说挑战太大了。非要出门,我会提前计划好。有时我会提前两天做好心理准备,临到要走,我就看着那道通往外界的门,心想:我可不可以不出去呢?十次中有九次,我告诉自己,没必要。最后,我又索性躺回床上。

我每天的生活就是躺在床上。多数时候我闭着眼睛,如果有点力气,我就睁眼看看天花板。心情特别不错的时候,我也会刷手机,看看新闻,或是看一些玄幻小说,比如《盗墓笔记》,但这种情况很罕见。大部分时间,我就是躺在床上,什么也不做,一躺躺一天。

我躺下的这些年,跟我来往过的人掰着指头都数得过来。我再也没有交过新的朋友,跟小学同学我也只是在微信上聊天,从不见面。每当他们试图约我出去,我就说:“不去,在睡觉”。久而久之,他们知道,我是一个喜欢睡觉、很少出去的人。对他们来说,睡觉是我的爱好。

跟家里的亲戚,我也不来往。我有一个开出租车的舅舅,前几天,我去我妈妈家,她想叫舅舅开车把我送回家,我立即拒绝了,夺门而出。我妈知道我的脾气,没多劝我,只是在门口对我喊:“我把打车钱转你,注意安全。”

我头也没回地走了,我无法想象和舅舅在单独在车上的场景,他一定会对我说话。太可怕了。我只想打一个陌生人开的车,立即回家躺着。

有了丈夫和孩子之后,我开始对平静的生活有了一种眷恋,不想再去打破。可妈妈却不断用申诉这件事,把我带回到当初的场景。

不久前我才意识到,故事还有另一面。妈妈觉得对我愧疚,她想为我做些什么。申诉是她在照顾我情绪,维持我的生活之外,能帮到我的另一件事。她在用这件事赎罪。

我和妈妈都是受害者

2005年9月,东北的气温开始下降。妈妈把我从洗浴中心救回来后,我一直用被子裹着自己,沉默地把自己封锁在床上。

大概过了十几天,我积攒了足够的安全感,再加上妈妈一直抱着我,哄我。我告诉了妈妈我所经历的一切。

妈妈听完没有说话。那天晚上,她想从我们住的骑楼上跳下去。

继父把妈妈拽了回来,他安抚悲痛欲绝的妈妈,说:“你可不能想不开啊。彤儿没了你可怎么办?你可是她妈妈啊!”十几年后,当继父身患肺癌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弥留之际,他抓着妈妈的手,说了同样的话。

很长一段时间,我跟妈妈的关系非常糟糕。

我常觉得她疏于对我的关爱,也不能体察我的心情。在跟她的一次次争吵中,我慢慢拼凑出她的生活,才开始逐渐理解她。

有一次,妈妈从朋友那里,给我找了一份工作,宾馆前台,月薪3000元。我很愤怒,差点想打她。那天,她话音刚落,我就大吼:“你嫌我不够丢人,你让别人看我舒服啊!”我控制不住怒火,直呼妈妈大名:“张霞!”

我当时想的是,她怎么能够为了3000元,让我每天对陌生人迎来送往,难道她看不见我对陌生人有多么排斥吗?

我经常在家毫无理由地尖叫、大喊。像有一股无名怒火要撑破我胸口。又有一次,我忍不住对妈妈大吼,她对我说:“大宝贝儿,你妈有脑梗,你再吼,你妈死了,你该怎么办?”我才知道她有脑梗。后来我知道,不仅是脑梗,她还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心脏病、糖尿病、神经病变。

还有一次,我觉得日子到了头,向她要钱,她不给,我们吵了起来。吵到激动处,她把在北京申诉时的住所拍给我看。

屏幕里,黢黑一片。那是一个昏暗的五人间,40元一个床位,没有家具。妈妈举着手机,拍着这个残破的房间。

妈妈从2007年开始为我申诉,这之后她的生活水平一路滑落。

她卖掉了房子,租住在每月房租四百元的公租房里。去北京申诉,几乎很少吃饭,有时候一个馒头就撑一整天,问起,她就说,有糖尿病吃不下去。她缩减开销,衣服也只穿我剩下的。

妈妈总是自责。不止一次对我和他人说起,她总觉得整件事是她引起的:如果当初离婚时她没有答应把我判给父亲,18年前她就有理由拒绝让我去亲生父亲家,我就不会被强奸;如果第一次她把我从洗浴中心救出来时,就坚持让我跟她回家,我就不会第二次被卖去洗浴中心。

“妈再也不撒手了。”她经常说起这句话。

最近这次妈妈回来,我明显发现她变老了。脸上多了不少褶子,走路也不稳,只能摇摇晃晃地挪动。

我总看见她在吃药,说不清有多少种。被我发现,她就自嘲,“妈现在是个药坛子了。”我很想跟她说句对不起。如果没有我,她的生活不会是这样的,她本是个爱笑、幸福的女人。

我以前觉得,2005年那场伤害中的受害人只有我,这些年逐渐明白,还有一个人,受着跟我近乎同等的伤害。我的妈妈,张霞。

遭遇不幸后,我身心留下了永久的创伤,妈妈都看在眼里。

刚结婚那会,有一次我躺在床上,突然怒火中烧,大喊了出来,丈夫听到后,问我妈妈:“你女儿是不是有病?”我妈跟他说:“没有,她就是这样一个人。”

妈妈和我默契地向我的丈夫保守着秘密。

反抗、沉默与爱

世纪之交的长春,经历了下岗潮的工人,挣扎在生存线边缘。一些女性下岗工人无奈之下被迫从事色情行当,这在当时并不少见。在城市最繁华的街道上,至少就有80多家歌舞厅和按摩店,其中多数店面,都提供性服务。

有不少小姐会直接告诉自己的家人,正在从事性服务。这不是什么丢脸的事,性服务已经司空见惯了。

我们家庭条件不错,继父在石油公司上班,妈妈卖水果,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小学期间我寄住在老师家,老师照顾我吃饭起居,辅导我写作业。我的成绩也不错,成绩一直在年级前五。我们一家本本分分,本应该跟性产业沾不上边的。厄运不知道为什么找上了我。

在小升初那个漫长的暑假,有一天,生父周志章给我打电话,他说:“听说你初中就要去住校了,爸爸以后很少再见到你,你去我那里陪我呆几天吧,爸爸想你。”

挂了电话,我给我妈打过去,问能不能去,我妈同意了,只叫我路上小心。

我不叫他爸爸,我叫他周志章,每次叫这个名字,我都牙根痒痒。

我刚上幼儿园的时候,妈妈跟我生父周志章协议离婚了。爷爷再三央求下,妈妈同意让周志章抚养我,他家那时倒腾粮食,比较富裕,妈妈以为我跟着他生活会变好。事实证明,爷爷奶奶待我很好,周志章对我却非常残暴。

和周志章住在一起时,他几乎每天都打我,有时是喝醉了打我,有时没有理由,看见就打。久而久之,我形成了惯性,他一抬手,我就抱着自己,开始发抖。

恐惧已经刻在我的骨头里。和妈妈一起生活后,周志章每周都要来找我,每次他说要来,我都告诉妈妈,我愿意。我怕我不同意,他又要打我。

我承认,当时我对周志章不只是简单的趋利避害的恐惧,还有被血缘强加的复杂的依恋。爷爷去世后,周志章没了工作,我经常担心他过得好不好。有一次,我继父给我零花钱,我给周志章送去了,回来后妈妈骂了我一顿。我跟继父和妈妈在吃饭,看见眼前丰盛的菜肴,忍不住哭出来,求他们给周志章送去一点。

图 | 周志章家原先的位置,现已被拆除

2005年暑假里的那天,天气很好,我穿了一套运动服,收拾得干净利索。不一会,周志章来接我,路上,他有一搭没一搭地跟我说话。他说一句,我就立即回应他。我知道,我不快速回应,就会被打。

很快我们就到了他的住所,距离妈妈家不到10分钟路程的一处平房里,大通间,家具很少。我去到那里住了下来,每天我坐在床上看电视,周志章在不远处喝酒,他的女友王娟也在。

相处了一周后。有一天我独自在家,家里突然来了一个陌生的中年男人,一进门就开始撕我的衣服,我激烈反抗,跟他扭打,不论是推他还是踹他,都没有用,我太小了,我力气根本不够。我也叫,没有人回应我。他掐住我的脖子,威胁我:“再喊就打死你。”我尖叫:“不要靠近我。”

但完全没有用,后来我绝望了,僵在床上,脑子里只有一个想法:活下去。我身体上感受到疼,很疼很疼。

不知道过了多久,男人走了。等我恢复理智的时候,发现自己正蜷缩在床靠着墙的角落里。

周志章跟王娟回来,周志章恶狠狠地说:“你以后不要回你妈那里去了,如果你把这件事情说出去,我就杀了你和你妈。”

这让我突然意识到,刚刚发生在我身上的灾难,周志章——我的生父是知情甚至同意的。我好恨他,想对他说,“你怎么能这样,你是我亲生父亲啊!“当时我说不出口,我怕他打我。

过了几天,王娟说要带我出门。我不知道她要带我去哪里,还心存侥幸地想,她应该是带我回妈妈家,一切都结束了。但车子到达目的不是妈妈家,是一家叫清水洞的洗浴中心。他们把我带到一个房间,房间里很黑,只有一张床。

刚开始时,我疯狂捶门、大喊,以及反抗,都没用。

期间周志章来洗浴中心看过我几次,向我要钱。我告诉他,我身上没有钱。我说,我要联系妈妈,他不让。

那是2005年8月,我13岁,身高只有一米四。

在洗浴中心,我每天都想着,我要活下去,我要给妈妈打电话。

一次,趁看守不注意,我拿到手机,拨通了妈妈的电话,“妈妈,救我。”话音未落,手机就被夺走挂断了。

妈妈又打回来,从接电话的年轻男子口中问到我所在的洗浴中心名字。她去派出所报案,在一名民警的帮助下把我救了出来。

民警把我从黑屋子里接出来时,我穿着洗浴中心给的吊带裙。妈妈见到我,一把把我抱进怀里,哭着问我,“咋回事,你咋会到这里来了?”我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只是抱着她哭。

民警对我妈说,“你把孩子领走吧。”妈妈点了点头,对我说:“大宝贝儿,走,跟妈回家。”

我退却了,告诉妈妈,我得回“爸爸”那里去。

妈妈不理解,问我为什么,我又对她说了一遍:“我得回爸爸那里去。”

我想起了周志章对我的威胁,他警告我:“你不能回家,否则我杀了你和你妈。”

其实有一个瞬间,我犹豫着要不要告诉妈妈实情。但没有说出口。

我脑子里不断闪回周志章打我时的场景,他打人都是下死手,以妈妈不到一米五的个头,根本保护不了我。我只有乖乖回到周志章那里,才能保证妈妈的安全。

妈妈看我那时特别笃定的样子,很无奈,但她还是不情愿地同意了。“好吧。”说罢,妈妈把我放在自行车后座,载着我,又往周志章的家中去。

那时是8月,夏天最热的时候,我坐在自行车后座,披着妈妈给我的衣服,却感到彻骨的寒意。路上,我抱着妈妈,自欺欺人地想:“一切都结束了。只要我回去乖乖听爸爸的话,就都好了。”

洗浴中心离周志章家不远,很快,我们回到了那间租屋。听到敲门声,周志章应声出来开门。他见到妈妈,伸手就要打,用脏话骂她:“你他妈上这儿来干啥来了?”妈妈跟周志章离婚之前就经常打架,妈妈是被周志章打跑的。

那天晚上把我送回去之后,妈妈就蹲在平房外不远处的墙角,等到早上6点才回家。

回到那个破烂的平房,周志章继续威胁我,“不听话就弄死”。我竟然也认为,只要乖乖听话,我就安全了。但紧接着,我又被卖到“新圣洁洗浴中心”。

妈妈一直没有放弃给我的手机打电话。2005年9月2日,电话突然打通了,是一个年轻男人接的,我妈假称自己是小姐,要找工作,套出了洗浴中心的名字。她再度报了案,带着警察去找我。

洗浴中心的人起初说,没有我这样一个人。我妈妈对领班又是下跪,又是磕头,他们才同意把我放出来。

从那以后,我开始躺在床上,不想见任何人,包括我妈妈。我已经不相信任何人了,觉得全世界都会伤害我。只有在床上,那块狭小的空间里,我才能够感到安全。

妈妈起初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她对真相很执着,隔三差五过来问我,对我说:“你别害怕,妈不打你也不骂你,你给妈说实话,咋回事。”我没有说话,还想着周志章的威胁。

我想保护妈妈,在心里盘算着:就让这件事过了吧,不要再提了,以后我乖乖听话,就能平安,妈妈也不会有事。

过了几天,妈妈对我的沉默有些心焦,她坐到床边,抱着我的脑袋,一边顺我的头发,一边跟我说:“大宝贝儿,你愿意做小姐就去吧,但你要和妈说实话。”

我什么都不敢说,心里委屈得落下泪来。

*文中受访者信息有模糊处理

- END -

撰文 | 李 由

编辑 | 苑苏文


更多故事,欢迎关注真实故事计划公众号。
我们长期征稿,可在公众号后台回复“投稿”,原创稿件稿酬1800-3000元/篇。

不知情对方未满14岁判多少年

饱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毫不意外地在最新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被取消了。过去一周的舆论场上,几乎听不到任何反对的声音。那么问题来了,这样一个千夫所指的罪名,当初竟能顺利进入刑法,原因何在?难道当初的立法者,对保护幼女的理解竟不如普通民众?

“性贪”高官只是传说

如今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是,前最高法副院长、2010年被判无期徒刑的黄松有,一手推动了嫖宿幼女罪入刑,因为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

这个说法靠谱吗?黄松有案的起诉书中,仅仅提到了受贿、贪污两项罪名: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根据国内媒体的报道,黄松有主要的问题是在广州市“第一烂尾楼”拍卖过程中的腐败行为。而有关其私生活的传闻,并没有内地媒体证实,全部来自于某杂志援引香港媒体的一句话: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更有司法界人士称其为“性贪”。

实际上,嫖宿幼女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设立的,那一年,黄松有才刚刚升任广东省湛江市中院院长。以这样的级别,恐怕很难对刑法修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不过,此后黄松有的迅速升职,倒是让他以另一种方式与“嫖宿幼女罪”发生了联系。

2002年12月,黄松有升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2003年1月,最高法出台了一则著名的司法解释,即《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尽管这一批复并未提及“嫖宿”,但由于“嫖宿”也带有自愿性质,也就可以适用于这一解释。因此,一些人将此批复解读为“嫖宿幼女无罪”。随着黄松有落马,这一批复也被认为是黄松有所制定,但仍然无法得到证实。

嫖宿幼女罪被废除,下一个被污名的罪名又是什么?

特定时期的特殊法条

如果回顾一下嫖宿幼女罪的历史就可以发现,这项罪名其实与2003年引起众怒的解释恰恰相反。

资料显示,嫖宿幼女罪的源头是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一项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据梁浩健、孙旭东编著的《治安管理法问答》一书解释,“《条例》把‘嫖宿幼女’作为单独一款予以突出,并且规定只要是实施了这种行为,即作为犯罪论处,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1997年,嫖宿幼女罪进入刑法,具体规定如下:“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嫖宿幼女与强奸成为两个不同的罪名。

为何要做这一区分?从理论上看,强奸跟嫖宿确实有暴力和非暴力的区别,设为两个罪名有其合理性。更重要的是,新增这一罪名在当时有其现实意义。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90年代中后期是卖淫嫖娼行为爆发的时期,而受限于教育水平,恐怕有些嫖娼者并不了解“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即算强奸”的规定,单设一个“嫖宿”罪,无疑更便于宣传。

而从刑罚上看,嫖宿幼女的规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未设死刑,今天被普遍认为偏低。但如果从最低刑罚来看,你是否知道,强奸和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也只有3年?当初设立嫖宿幼女罪,就是为了保证比强奸罪更重的惩罚。

至于死刑,其实强奸罪的死刑判决也并不多见,一般只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情节及其恶劣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比如2011年武汉市中院对青山区男子曾强保在地窖内囚禁两名少女分别长达590天和317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曾强保被控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四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而在江苏省高院公布的另一个案例中,被告人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对8岁的养女实施侵犯,且拍摄了视频和照片,最终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很多专家都表示,当初设立嫖宿幼女罪,就是为了保证犯罪者得到较重的惩罚。而参与1997年刑法修订的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还指出,按照当时的设计,如果嫖宿对象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2003年的解释正是因为推翻了这个初衷,才遭到法学界和民众的一致批评,并且于当年8月暂停执行。

后来很多“嫖宿幼女案”中出现不公正判决,其实应当归咎于这个解释背后糟糕的教条主义逻辑。北大法理学教授朱苏力就曾抨击说,那些“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很可能是一些有钱或有势的人,例如国企或私企老板、外商、富有的国外或境外游客,还可能有腐败的政府官员。“他们可以以各种方式更容易诱使少女‘自愿’”。

上海刑辩律师张培鸿则指出,“官场的腐败与底层生活的艰难,使得任何一起偶发的个案都会转化成对现行法律的声讨,毕竟谈论法律存废会相对安全些。这样,事实上等于法律本身的问题被放大了。”

污名化无益于社会进步

那么,这次刑法修正案废除嫖宿幼女罪,又是出于什么考虑?首先,这里面仍然有理论上的原因。很多人已经指出,将幼女作为性交易行为的参与者,实际上是把幼女当成了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显然是错误的。况且相同的行为同时构成“强奸”和“嫖宿幼女”两项罪名,不符合立法的一般原则。

其次,积极推动废除该罪的全国妇联执委孙晓梅教授指出,依据《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有儿童卖淫活动中的儿童均被推定为“被利用”的,而“嫖宿幼女罪”的名字会导致幼女被打上道德缺陷的标签。

因此,在强奸罪中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与之重叠的嫖宿幼女罪被废除,是有益无害的。而依靠最高法发布判例,就可以保证法官对于强奸幼女的行为进行加重的判罚。

其实,正如前面所说,有些人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厌恶,倒并没有这么复杂。由于部分声音单单强调嫖宿幼女罪没有死刑,让一些人误以为这项罪名的刑罚就比强奸罪轻。而近年来媒体炒作的嫖宿幼女案,如贵州习水、陕西略阳,犯罪者“巧合地”都是公职人员,更容易被舆论审判为“官官相护”。

嫖宿幼女归入强奸,同样不可能对犯罪分子一律处以死刑,一旦又有官员被认定受到轻判,强奸罪的制定者是否又要被污名化?

建立一个完美的法治体系是不容易的,嫖宿幼女罪从设立到废除,大量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都进行过真诚的讨论,这正是中国立法制度日益民主、完善的体现。将这个过程简化为腐败史、阴谋论,对社会进步却没有任何好处。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关注观察者网微信guanchacn,每日阅读趣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表示:“幼女是没有性自主权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只要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就按照强奸罪处理,保证了刑罚的统一。”

胡伟新是在31日举行的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上作上述表示的。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取消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新闻通气会上发布了从各地筛选出的8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分别为王先华强奸案,曾冰故意伤害案,刘燕故意伤害案,霍霖祯强奸案,邵建非法拘禁、强奸案,靳学勇故意杀人案,范刚等强迫劳动案和刘琴等故意伤害案。这些案件有的发生在再婚家庭中,有的因网上聊天引发,还有的因婚外情导致无辜儿童受害。

最高法院提醒,随着社会的发展,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日益成为性侵案件的一个特点。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西部山区,生活习惯加之经济条件比较恶劣,再婚后的家长无暇顾及未成年人成长中应当具有的人身防范意识和常识,最终导致再婚的配偶得以甚至长期伤害未成年人。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普及自我保护的防范意识和常识,共同防治此类恶性案件发生。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引导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正确利用网络,净化网络朋友圈,关注未成年人的社交圈,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记者 王逸吟、通讯员 张燕征)

#团伙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被判刑##晒图笔记大赛#

江西九江,当地查出来一起卖淫嫖娼案件,一个团伙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了!两嫖客涉嫌强奸罪受审,引发关注!


据介绍,魏某团伙人员比较精干,而且分工十分明确,主要通过社交软件在网上招揽嫖客,每次收取4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嫖资。


团伙中分工明确,大概这样分工的:魏某负责从网上招揽嫖客及收取嫖资;倪某欣负责物色被害人;团伙成员共同参与殴打、侮辱、控制被害人。


经过警方依法打击之后,这个犯罪团伙分别涉嫌强迫卖淫,组织卖淫被追究刑事责任!除了追究团伙的法律责任之外,还追究嫖客的法律责任!


2022年5月18日至6月15日,严某明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联系魏某,双方谈好嫖娼价格和地点,之后由魏某安排被害人陈某慧上门发生性关系。


2022年5月22日晚,陈某在九江学院附近搭讪了魏某犯罪团伙中一成员,他与对方谈好嫖娼价格,对方叫来被害人陈某慧。


当晚,陈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除此以外,被告人陈某还分别两次直接联系被害人并接到家中发生性关系。


目前,检方指控两被告人应当知道嫖娼对象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对其实施奸淫,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责!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为什么前两年那个退休干部嫖娼未成年不按强奸罪呢?这团伙应该判25年监禁不得减刑!


还有不少网友呼吁:为什么轮奸幼女案,为什么判刑年限差别太大了,难道有先后的差别么!


这个判决还叫零容忍?轮奸成年人都已经不可饶恕了,何况14周岁未成年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看?

第一,如果只是普通的卖淫嫖娼,应该只是涉嫌治安违法,为什么两名嫖客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Y、P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管是嫖娼,还是嫖宿幼女,两者均是P娼行为,但是前者的对象特指未满14周岁的少女,而后者的对象则是已满14周岁的男女。


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刑法明确规定,P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构成P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P宿幼女罪被删除,如果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P宿的,则按照强奸幼女罪论处。


而根据现行《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幼女罪一般应当按照强奸罪3-10年的量刑从重处罚。


本案中,检察机关直接指控两嫌疑人应当知道嫖娼对象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管对方愿不愿意),仍然对其实施奸淫,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责!


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从量刑的角度来看,其中具有“奸Y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等恶劣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有网友说两名嫌疑人怎么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呢?是不是会影响对他的定罪量刑?


首先,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从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所以说,本案中,即使两名嫌疑人有可能辩解,不知道对方属于未成年人?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意图!但实际上,只要通过其他证据的表明,或者是从社会经验,就可以知道,就应该推定他知道!


第三,被害人的家人也应当负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义务,如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6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同时,《教育促进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被害人被卖淫团伙控制,长期遭受性侵,说明他们的家人监护人存在的疏忽,没有逃避不了的法律责任,也应该受到谴责!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

感谢点赞、转发、关注@何律普法​,我们一起交流,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嫖宿未满14周怎么判刑,女方15周岁睡了犯罪吗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