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性早熟有月经有可能怀孕吗,雏鸟幼儿小学生
大家好,由投稿人卞冬涵来为大家解答幼女性早熟有月经有可能怀孕吗,雏鸟幼儿小学生这个热门资讯。幼女性早熟有月经有可能怀孕吗,雏鸟幼儿小学生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幼女性阴炎用什么药
南京南站“猥亵幼女案”终于破案。南京铁路警方表示,已将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段某某与女童是兄妹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该女孩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有理由认为,此案将成为中国未成年人性保护的一个标杆性案件,它向全社会厘清了与幼女正常亲昵和性侵害的分界,标出了警示红线,昭示了家庭不是性侵犯幼女的挡箭牌。
首先,按《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家庭必须满足无子女的要求,因此本案中的“收养”明显是违法的,甚至有网友将女童猜测为“童养媳”。希望警方能够全面查清其中关系,段某某父母有没有故意放纵其对“养女”的侵犯?是否存在“合谋”?
要考虑到,在中国农村类似不符合《收养法》的“收养”相当普遍,背后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其次,“养女”的身份、“家庭”的关系,都不是纵容性侵犯幼女的挡箭牌。猥亵儿童,本身是刑事犯罪,为国法所不容。国家对于幼女、幼童的保护,应该是全方面、穿透性的,不能止于家庭之外。
事实上,相关研究显示,对于未成年人的猥亵等性侵害,高比例的是“熟人犯罪”。对于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甚至有的是亲兄妹、亲父女之间的性侵),社会必须留有足够的预警机制,不能够“傻天真”,否则,会让年幼受害者陷于无助之中。家庭是温暖的港湾,不是掩盖罪恶的温床。
抛开一些情绪化的表达,应该看到,中国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机制还是相当滞后,社会对这个问题比较“迟钝”。“熟人”当众抠摸一个10岁女孩胸部,在女孩没做激烈反抗的情况之下,恐怕很多人会见怪不怪。受害者不反抗,围观者不谴责,这会让施暴者有恃无恐。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保护,全社会应该有红线意识,不能再懵懵懂懂。
要做到对幼女、幼童的性保护没有死角,需要在学校教育、性教育、司法政策、民政收养等方方面面发力。以美国来说,建立了较完善的儿童性保护教育机制,反复向孩子强调:小内裤和背心覆盖的地方,陌生人不能够触碰。美国整个社会对儿童的性侵犯也有非常明确的“红线意识”。
这次事件,应该成为一堂全社会的法治课:未成年人需要得到特殊的性保护,保护绝对不能留有死角,甚至家庭成员也必须纳入预警范围内,全社会该绷紧这根弦。
幼女性阴炎并发症
强奸幼女(3)与幼女发生三次性关系,认定第三次构成强奸——若被告人知道被害人可能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奸罪。
《性侵意见》第19条实际上明确了以下问题:第一,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系幼女,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第二,性侵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第三,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该款属于对 “明知”认定相对确定的规范指引,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若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
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
例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案例1:奸淫幼女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
刑事审判参考「第978号」何某强奸案
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明知”被害人系幼女是构成强奸罪的主观构成特征。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当考虑行为人和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水平,结合行为人作案时存在的各种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包括但不限于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件中,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
刑事审判参考「第978号」何某强奸案——奸淫幼女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
一、基本案情
湖北省C市X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向X区法院提起公诉。
X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2月中旬,何某通过网络登录其堂妹的QQ号,结识被害人徐某(女,1998年4月5日出生)。何某分别于同年3月3日、4日在家中、宾馆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同月5日,何某在明知徐某不满14周岁后,仍与徐某再次发生性关系。
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何某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三次性关系均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在第二次发生性关系后才知道被害人不满14周岁。
X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第一、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已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证据不足,对该部分指控事实不予认定。何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X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指控被告人何某强奸幼女三次的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仅认定强奸一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提二审予以改判。
C市中级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二审中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发生三次性关系时,均系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故不予采纳。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C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奸淫幼女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
三、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分两种类型,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和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后一种情形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对于使用强制手段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都应当以强奸论。对于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是否以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以及如何认定“明知”,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与幼女被害人徐某双方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对何某与徐某三次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均明知徐某不满14周岁,存在不同认识。由于该问题严重影响到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对何某的量刑,故有必要分析讨论。
(一)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关于“明知”的内容,应当结合刑法分则罪名的具体罪状来判断。普通强奸罪中,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即符合主观要件,不需要特别认识对方年龄;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自然也不要求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即使幼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罪,而此种情况下要构成强奸罪,“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一客观要件就成为行为人必须认识的主观内容。如果行为人确系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且行为人确实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系幼女,那么行为人主观上就缺乏可谴责性,即不具备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行为人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明知”被害人系幼女是构成强奸罪的主观构成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的规定,再次肯定了“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系构成该类强奸罪的主观要件。
(二)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
究其原因,主要是:12周岁以下幼女基本都处在接受小学或者幼儿园教育阶段以及家庭看护中,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即使极个别幼女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能够判断出其可能是幼女,而且从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的立场考虑,也不应存在争议。故推定该情形中行为人知道被害人可能属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合乎经验常识的,也不违背刑法总则对犯罪故意的一般界定。也就是说,凡是对实际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无论行为人提出何种辩解理由,均应当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
(三)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件中,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
根据《性侵意见》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实际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该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我们认为,从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条款设置及文字表述来看,该款属于对“明知”认定相对确定的规范指引,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若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例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智的辩解。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辩称自己在第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才知道被害人的生日为1998年4月5日(即不满14周岁)。公诉机关则认为,何某是通过网络登录其堂妹的QQ号结识的被害人,知道被害人系其堂妹的同学,而其堂妹比其小5岁;何某还与被害人通过QQ聊天交流,被害人QQ个人资料显示为13周岁,因此何某与被害人发生三次性关系均应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不仅要符合客观真实,而且要足以充分证明客观事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只是一个推断,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况且QQ个人资料一般并不完全真实,行为人也未必查看,初二学生也有很多已满14周岁,故公诉机关指控何某作案次数为三次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何某与被害人发生三次性关系时均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
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与法院对“明知”的认定显然存在分歧。从现有证据来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何某第三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确然知道被害人实际不满l4周岁。而最初认识被害人并在第一次、第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何某掌握的信息包括:其一,被害人系其堂妹的初中二年级同学,而其堂妹比其小5岁(即其堂妹13周岁),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初二学生可能已满14周岁,也可能不满14周岁,但大体在l4周岁左右。其二,何某与被害人通过QQ聊天交流,被害人的QQ个人资料显示为l3周岁,根据一般人的常识,网友之间聊天大多会查看对方QQ个人资料信息,但也不排除不查看的可能;另外QQ个人资料填写的年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不真实。
因此,现有证据的确不能排除所有怀疑,证实何某前两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确然知道被害人不满14周岁。但是,诸多证据或者信息表明,作为一个已满18周岁、具有正常认知判断能力的男子,何某并非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只要稍加谨慎、注意,完全可以认识到对方可能是幼女:此外,何某在确然知道被害人实际年龄不满14周岁时,仍然继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反映出何某在整个与被害人交往并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是否系幼女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暂且不论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外在特征是否确实更像已满14周岁,仅依现有证据并没有充足理由将何某归属于“根本不可能判断出被害人是幼女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形”。
案例2:高恩军强奸案——若被告人知道被害人可能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奸罪。
认定被告人是否“应当知道”被害人为幼女,应结合被告人年龄、生活阅历、经验、认知水平和是否已足够谨慎行事,以及被害人衣着、生活作息规律及客观上是否存在足以导致一般人误认其已满14周岁的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若被告人知道被害人可能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奸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3:被害幼女身高160 但是告知过出生时间 可以判定被告人明知是幼女——张某恩强奸案
2024-02-1-182-016 / 刑事 / 强奸罪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18 / (2021)粤16刑终22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年龄的判断,应当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应根据在案证据所反映的被害人的上述特征情况,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发生性关系的模式以及行为人的生活经历、一贯作风等全面分析判断,对行为人科以特别严格的注意义务,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提出主观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辩解,需特别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的,或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错误认识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幼稚的初中女生
幼女“自主”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比例攀升,检察官给出什么建议?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赵春燕 惠建福。
近期,多起性侵未成年人事件引发人们的关注和反思。而如何落实好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一号检察建议”,彻底斩断性侵未成年人的魔爪,各级检察机关任重而道远。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去年以来共受理审查起诉性侵幼女类案件21件,其中有13件是嫌疑人未使用暴力手段,通过谈恋爱的方式,加之被害人性教育不完全,仍处于好奇懵懂状态,“自主”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占该院办理的相关案件六成以上。
办案检察官经梳理分析这些案件发现,家庭教育管理长期缺位、网络“污”文化零距离接触、学校性教育存在“偏颇”等因素,致使此类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亟待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形成合力,开展全方位治理。
家庭性教育长期缺位
未成年人容易性迷茫
今年3月,一起性侵多名幼女案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社交聊天软件搜索、结识未成年在校女生,以虚构年龄、姓名等身份信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谈恋爱为幌子,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这些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直至案发,王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强奸幼女4人。今年4月,江阴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嫌疑人没有使用暴力行为,涉案被害人均呈现出‘性自主’的迹象。”该案承办检察官王威野称,所谓“性自主”,其实是未成年被害人表面化的“性自愿”,实际上未满14周岁的女童在性表达意志上仍是不自由、不成熟的。
“这背后其实隐射了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失,其中家庭教育管理‘长期缺位’是重要原因之一。”王威野说,在该案中,被害人许某就向王某说过,自己曾看到家人在观看色情影像,但家人并未让其远离。
“其实,很多家庭的性教育都存在缺位,尤其是不知道如何正确传递性观念。”江阴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涛认为,长此以往,未成年人就会产生“性迷茫”,无法区分“安全地带”与“雷池禁区”的界限,极易造成未成年人呈现出表象化的“自主”。
同时,由于部分家庭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对可能致使遭受性侵的因素防范不够,致使被害人接触到某些成年人交际圈,受到引诱后形成了不正确的性观念。就王某一案,其中有两名被害人为去酒吧、歌厅消遣,只是告诉家长需要在外留宿,而其家长并未询问缘由均予以同意。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对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重要作用。”江阴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赵宇峰认为,家庭教育管理需要“长期在线”,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职有力”。
网络污文化泛滥成灾
须建立分级保护机制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未成年人很容易通过视频网站、社交软件、游戏App等非正常渠道获取各类“性知识”、不良信息等,大量网络“污”文化零距离侵入未成年人尚未形成的性观念。
《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18岁以下)的规模为1.69亿人,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7%。
“虽说有一些网站或游戏软件会设置‘青少年模式’,但因身份认证措施缺乏,禁入门槛形同虚设。”张涛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这就导致了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进入成年人的网络社交圈,提升了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概率。
正如该院办理的刘某强奸案,涉案被害人长时间沉迷于各类手机App、网络游戏等,通过网络空间结交朋友,从而认识了嫌疑人刘某,短时间内二人就由线上恋人发展为线下男女朋友关系。其间,被害人常使用戏谑性的网络流行用语,向对方发送色情图片、视频,甚至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
“目前,如何防止更多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建立较为完善的分级保护、过滤筛选等机制至关重要。”张涛说。
今年3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施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未成年人获得违法和不良信息。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专门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未成年人网络立法进入了“快车道”,为营造风清气正、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打下法治基础。
性教育课程存在缺陷
多方合力堵监管漏点
除了家庭教育管理长期缺位、网络“污”文化零距离接触外,学校性教育课程设置缺失也是一大诱因。
据了解,有些学校虽开设了性知识课程,但只停留在学生“自己看”层面,甚至有些家长对学校开设性教育课程持有反对意见,认为“不合时宜”“有伤大雅”。多方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性教育课程的推进和质效,也影响了未成年人对何为性侵行为的判断,以及遇到性侵时该如何求助等。
正如该院办理的顾某强奸案,被害人徐某面对嫌疑人要求发生性关系时,彷徨不知如何处理。徐某向承办检察官叙述,其所在学校并未教授过她们面对此类情形如何应对的策略。
“对未成年人开展性教育,学校也是主要阵地之一。有效加强未成年在校学生的性教育,对预防性侵害有重要作用。”江阴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魏宏溥向记者介绍,目前,由江阴市检察院联合教育局打造的五门防性侵课程已在全市范围铺开。据悉,该课程是江苏省首次将防性侵课程纳入生命教育主题课程。
对如何遏制上述情况的发生,江阴市检察院建议,各地应多方合力全面堵塞监管漏点,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强化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管理。妇联、学校和教育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完善亲职教育工作机制,尤其是对监护不力的家长开展强制亲职教育;通过对未成年人家庭开展教育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管理约束,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将中小学生家庭性教育纳入教学体系,编写和出版家庭性教育参阅资料,让家长们系统科学地掌握家庭性教育的方法,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是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从严从重打击校园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工作机制;组建专业化性教育教师队伍,以价值观自我保护为重点,全面研发中小学生性教育教材。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中小学生防范性侵害意识。
三是净化网络空间。网信、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清理网络不良性信息等工作,并指导未成年人监护人学习网络知识,提升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不良信息的侵害。
少女视频哔哩哔哩免费
文/陈威敬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刑事判决书引发热议。四川某县一名六旬男子郭某利用教养关系,对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何某实施奸淫七次,获刑七年十个月。
该判决书显示,审判方认为,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系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幼女、奸淫七次、教养关系、自首,一系列关键词刺痛公众神经。如往常一样,自首情节与量刑问题成为讨论焦点。
公众有争议,专业人士也有不同看法。有律师认为,比起往常的一些判决,上述法院的判决看似合理。也有律师表示,本案量刑畸轻,“似没有认定‘情节恶劣’”。
利用教养关系数次奸淫
从法院的判决书(2021)川1525刑初8号来看,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熟人作案,案发地点多在双方家中。
经法院查明,2020年8月至10月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在家中卧室和洗澡间内,何某家中客厅内、三轮车上,采用将何某抱来骑坐在自己腿上,以顶擦何某性器官的方式对其实施奸淫七次。2020年10月14日,被害人何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检查,经初步诊断为外阴溃疡、疱疹,该主治医生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当天,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0月19日,经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何某系患幼女型外阴阴道炎。
法院另查明,郭某的家属赔偿了何某二万四千元。法院认定,郭某利用教养关系,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多次实施奸淫,应对其从重处罚。郭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
量刑争议:畸轻还是相对合理?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高度引起社会重视。
2020年12月,最高院常务副院长贺荣曾表态,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
本案的量刑问题仍是争议焦点。中国新闻周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部分相似判例,其中量刑不一。
2016年5、6月间,在江苏徐州市某村民刘某家中,被告人陈某明多次用生殖器碰触刘某女儿(事发时未满14周岁)的阴部。陈某明当庭认罪,被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8年12月至次年2月,江西某县男子樊某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孙侄女,事后获得被害人及其父母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20年4月,广东清远男子陈某饱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继女,获刑十年。
2020年4月至5月,广西桂平市男子李某满以谈恋爱为名,七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女子刘某,并致其怀孕。事后,李某满如实供述罪行,并给付了55000元的赔偿,获刑三年六个月。
网友有争议,律师看法也不尽相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中,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等五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介绍,法律针对未满14周岁幼女受害的性犯罪采取的定罪情节系“接触说”,即只要双方的性器官发生接触,强奸罪即成立。
在范辰看来,此次法院的量刑结果相对合理。“首先我们应认为后果很严重,包括有外阴疱疹、溃疡等等,应该适用10年以上的刑期”,范辰认为,应看到本案有另外几个从轻的情节,首先是自首,“虽然已经立案,但是在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他就投案了,并如实供述了案情,在刑法上是可以认定为自首”;此外,被告人对受害方进行了赔偿,应该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与前段时间民警强奸女性获刑四年的案件对比,这样的量刑应是可接受的”,范辰说到。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本案的量刑畸轻,“被告人在三个月内奸淫被害幼女达7次之多,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判处。本案似没有认定‘情节恶劣’,只在第一档法定刑内相对从重判处了”。
刘昌松表示,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性侵犯罪的高度隐蔽性,决定了自首对于司法机关查获犯罪和举证证明犯罪的‘贡献度’更大一些”。但上述情形是可以型而非应当型从宽情节,如果综合全案情节特别严重,是可以不从宽的,如“百香果女孩”案的被告人即有自首情节,但终审未予从宽。
刘昌松介绍,自首情节的从轻处罚不得低于法定刑。据量刑指导意见,自首的从轻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在他看来,本案中,被告人强奸幼女是法定从重情节,又有利用教养关系强奸以及两个月多次强奸的情节,综合而言适用“从轻”较为合适,适用“减轻”不合适,从轻的幅度还不应大。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幼女性早熟有月经有可能怀孕吗,雏鸟幼儿小学生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