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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3)与幼女发生三次性关系,认定第三次构成强奸——若被告人知道被害人可能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奸罪。
《性侵意见》第19条实际上明确了以下问题:第一,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系幼女,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第二,性侵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第三,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该款属于对 “明知”认定相对确定的规范指引,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若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
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
例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案例1:奸淫幼女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
刑事审判参考「第978号」何某强奸案
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明知”被害人系幼女是构成强奸罪的主观构成特征。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当考虑行为人和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水平,结合行为人作案时存在的各种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包括但不限于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件中,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
刑事审判参考「第978号」何某强奸案——奸淫幼女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
一、基本案情
湖北省C市X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向X区法院提起公诉。
X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2月中旬,何某通过网络登录其堂妹的QQ号,结识被害人徐某(女,1998年4月5日出生)。何某分别于同年3月3日、4日在家中、宾馆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同月5日,何某在明知徐某不满14周岁后,仍与徐某再次发生性关系。
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何某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三次性关系均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在第二次发生性关系后才知道被害人不满14周岁。
X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第一、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已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证据不足,对该部分指控事实不予认定。何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X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指控被告人何某强奸幼女三次的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仅认定强奸一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提二审予以改判。
C市中级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二审中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发生三次性关系时,均系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故不予采纳。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C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奸淫幼女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
三、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分两种类型,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和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后一种情形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对于使用强制手段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都应当以强奸论。对于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是否以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以及如何认定“明知”,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与幼女被害人徐某双方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对何某与徐某三次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均明知徐某不满14周岁,存在不同认识。由于该问题严重影响到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对何某的量刑,故有必要分析讨论。
(一)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关于“明知”的内容,应当结合刑法分则罪名的具体罪状来判断。普通强奸罪中,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即符合主观要件,不需要特别认识对方年龄;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自然也不要求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即使幼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罪,而此种情况下要构成强奸罪,“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一客观要件就成为行为人必须认识的主观内容。如果行为人确系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且行为人确实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系幼女,那么行为人主观上就缺乏可谴责性,即不具备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行为人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明知”被害人系幼女是构成强奸罪的主观构成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的规定,再次肯定了“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系构成该类强奸罪的主观要件。
(二)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
究其原因,主要是:12周岁以下幼女基本都处在接受小学或者幼儿园教育阶段以及家庭看护中,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即使极个别幼女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能够判断出其可能是幼女,而且从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的立场考虑,也不应存在争议。故推定该情形中行为人知道被害人可能属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合乎经验常识的,也不违背刑法总则对犯罪故意的一般界定。也就是说,凡是对实际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无论行为人提出何种辩解理由,均应当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
(三)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件中,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
根据《性侵意见》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实际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该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我们认为,从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条款设置及文字表述来看,该款属于对“明知”认定相对确定的规范指引,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若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例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智的辩解。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辩称自己在第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才知道被害人的生日为1998年4月5日(即不满14周岁)。公诉机关则认为,何某是通过网络登录其堂妹的QQ号结识的被害人,知道被害人系其堂妹的同学,而其堂妹比其小5岁;何某还与被害人通过QQ聊天交流,被害人QQ个人资料显示为13周岁,因此何某与被害人发生三次性关系均应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不仅要符合客观真实,而且要足以充分证明客观事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只是一个推断,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况且QQ个人资料一般并不完全真实,行为人也未必查看,初二学生也有很多已满14周岁,故公诉机关指控何某作案次数为三次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何某与被害人发生三次性关系时均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
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与法院对“明知”的认定显然存在分歧。从现有证据来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何某第三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确然知道被害人实际不满l4周岁。而最初认识被害人并在第一次、第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何某掌握的信息包括:其一,被害人系其堂妹的初中二年级同学,而其堂妹比其小5岁(即其堂妹13周岁),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初二学生可能已满14周岁,也可能不满14周岁,但大体在l4周岁左右。其二,何某与被害人通过QQ聊天交流,被害人的QQ个人资料显示为l3周岁,根据一般人的常识,网友之间聊天大多会查看对方QQ个人资料信息,但也不排除不查看的可能;另外QQ个人资料填写的年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不真实。
因此,现有证据的确不能排除所有怀疑,证实何某前两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确然知道被害人不满14周岁。但是,诸多证据或者信息表明,作为一个已满18周岁、具有正常认知判断能力的男子,何某并非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只要稍加谨慎、注意,完全可以认识到对方可能是幼女:此外,何某在确然知道被害人实际年龄不满14周岁时,仍然继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反映出何某在整个与被害人交往并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是否系幼女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暂且不论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外在特征是否确实更像已满14周岁,仅依现有证据并没有充足理由将何某归属于“根本不可能判断出被害人是幼女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形”。
案例2:高恩军强奸案——若被告人知道被害人可能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奸罪。
认定被告人是否“应当知道”被害人为幼女,应结合被告人年龄、生活阅历、经验、认知水平和是否已足够谨慎行事,以及被害人衣着、生活作息规律及客观上是否存在足以导致一般人误认其已满14周岁的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若被告人知道被害人可能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强奸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3:被害幼女身高160 但是告知过出生时间 可以判定被告人明知是幼女——张某恩强奸案
2024-02-1-182-016 / 刑事 / 强奸罪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18 / (2021)粤16刑终22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年龄的判断,应当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应根据在案证据所反映的被害人的上述特征情况,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发生性关系的模式以及行为人的生活经历、一贯作风等全面分析判断,对行为人科以特别严格的注意义务,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提出主观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辩解,需特别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的,或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错误认识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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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5)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可以判缓刑。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人小华与被害人小美(案发时13周岁)相识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小华明知小美未满十四周岁,先后三次与小美发生了性关系。到案后,被告人小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小华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小美的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华明知被害人小美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健全,仍多次与小美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小华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小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小华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2: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
发布部门:刑事审判参考 施行日期:2019/10/1 整理者:窦振东
[第981号]
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
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S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系未成年人,与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赖某某(1997年5月10日出生)系S县某中学初三年级同学,自2010年上半年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2011年2月至4月4日期间,刘某在明知赖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被赖某某的父母发现报案而案发。
法院认为,刘某明知赖某某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以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2.对奸淫幼女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三、裁判理由
(一)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在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把握的原则和要素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刑法第236条关于性犯罪的规定分析,对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体现在,构成强奸罪,一般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进行奸淫,而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论是否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即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在我国,14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同意,也应当认定其同意无效,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作为被害人的幼女与可能成为刑事被告人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认知能力均未成熟,均属于法律应予特殊保护的对象。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均应按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论处,的确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最高法院在《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中曾明确指出:“对奸淫幼女的未成年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对年幼无知的男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该份文件在总结部分地区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时进一步指出:“至于个别幼女虽未满14周岁,但身心发育早熟,确系自愿与人发生性行为的,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如果男方年龄也很轻,双方确系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经验我们认为是适当的,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酌运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013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二十七条再次重申了上述原则。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处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问题上,一直坚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的刑事政策。
在适用《性侵意见》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与幼女在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在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其一,行为人一般应当处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年龄阶段。之所以限定行为人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而不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主要考虑的是,基于特别保护不满14周岁幼女身心健康的立场,对与之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以犯罪论处的范围应当严格把握,不能放得过宽。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系刑法确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界限,故对不以犯罪论处的主体范围掌握在此年龄段较为妥当。当然,考虑司法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并非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就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如行为人不满16周岁时与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恋爱交往中自愿发生性关系,至行为人刚满16周岁时,二人仍然保持两性关系,后因幼女父母报案而案发。如果综合全案考察,我们认为,不宜机械地以16周岁为界限,对16周岁前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而对刚满16周岁以后实施的行为即以强奸罪论处。但对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类似行为的案件认定不构成强奸罪,相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在把握上应当更为严格。
其二,行为人应当是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对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诱骗等手段奸淫幼女的,即使其不满16周岁,对其也不宜排除在刑事处罚范围之外。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之间的年龄究竟相差几岁才能认定为双方年龄相当,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为3周岁,而有的国家则规定为4周岁或者5周岁。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主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把握。鉴于在我国对此种不以强奸论处的男方年龄限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而幼女的年龄界限是14周岁,10周岁以下在民法上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加上《性侵意见》强调了对12周岁以下幼女更要特殊保护的精神,我们认为,此处适当的年龄差距限定在4周岁左右相对较为合理。举例而言,已满14周岁的男方与不满10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方与不满12周岁且双方年龄差距在4岁以上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男方辩称系与幼女正常恋爱交往,一般也不宜适用《性侵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男方不以犯罪论处。值得强调的是,《性侵意见》规定对不满l2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害的,应当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主要是为了解决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并不是指所有行为人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在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如果双方年龄差距不大,行为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不以强奸论处。这一认定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行双向保护的政策精神。
其三,综合考察,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性侵意见》的相关表述虽是“偶尔”发生性关系,但主要是为了与此前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实践中并不能简单以次数论。也就是说,发生性关系的次数是判断行为情节是否轻微的其中一项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决定性因素是行为人是否是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是,一般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在与幼女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幼女怀孕引产、流产,单就后果来看,不能说不严重,但是否一律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不以犯罪论处”,不宜一概而论。类似案件,如果双方确实存在正常恋爱交往关系,年龄差距也不大,如差距小于l周岁或者2周岁,司法机关判断对行为人是否以强奸罪论处,要特别慎重。对于双方成年亲属自行协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没有必要主动干预,启动司法程序,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赖某均系初中同学,二人产生早恋,时年刘某已满16周岁,明知赖某不满14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因赖某父母发现报案而案发。相较于强行奸淫幼女,刘某所实施的行为虽不属十分严重,但从维护对幼女特殊保护的更高原则立场考虑,其已不属《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性侵意见》中对未成年行为人可不以强奸犯罪论处的情形。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对刑事政策的把握是准确的。
(二)对奸淫幼女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性侵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该条明确了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的总体政策基调。为了体现对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严惩,并有效预防犯罪,《性侵意见》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因此,对于奸淫幼女案件是否适用缓刑,应当把握如下两点:
其一,成年犯罪分子强奸幼女,包括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和基于幼女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缓刑,特殊情形例外。如对于动中止强奸行为,地位、作用明显较小的从犯等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缓刑适用条件的,在总体从严把握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缓刑,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其二,关于未成年犯罪分子奸淫幼女案件是否适用缓刑。《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均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而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形,甚至有的还需要加重处罚。因此,这里就存在从宽与从严情节并存时如何把握量刑尺度的问题。对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案件,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易冲动、好奇心强、易受外界不良影响,同时也相对易教育、改造等特点,从严的幅度要明显有别于成年被告人,能够从宽处罚的要依法从宽。因此,奸淫幼女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时,要综合考虑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或者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对幼女身心健康是否造成严重伤害,案发后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等因素。对于未成年人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因懵懂无知,一时冲动,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对幼女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如果构成强奸罪,确属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一般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赖某系同学,二人自2010年上半年即成为男女朋友,2011年2月至4月间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刘某时年刚满16周岁(2个月),赖某已满13周岁(差3个月满14周岁),二人均属懵懂少年。刘某所犯强奸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同时宣告缓刑,较好把握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双向保护的刑事政策。
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
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
是否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
未成年人的“愿”是否能作数?
01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人小华与被害人小美(案发时13周岁)相识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小华明知小美未满十四周岁,先后三次与小美发生了性关系。到案后,被告人小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小华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小美的谅解。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华明知被害人小美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健全,仍多次与小美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小华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小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小华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强奸系性暴力,性侵犯,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者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幼女的性权利不可侵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该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小华与被害人小美均系未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但由于小美系幼女,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法官郑重提醒,青春期是青少年积累知识和身体成长的黄金时期,早恋不利于青少年的学习和成长,甚至像本案一样导致犯罪。青少年朋友们应该以学业为主,异性间要恪守健康有度的行为举止,学会自我保护。家长们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要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三观”,把握交往尺度,开展正常的、有分寸的异性交往。
原标题:《以案释法|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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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涟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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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特殊的交易
"你真的准备好了吗?这笔交易一旦开始,就没有后悔的余地。"小女孩仰起脸,一双明亮的眼睛直视着我。
阳光下,她的目光纯净得让我心生愧疚。
我叫马志明,今年三十二岁,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做中层管理。那是2010年的春天,互联网行业正经历着一轮大规模裁员潮。
窗外的梧桐树冒出了嫩绿的新芽,而我办公桌上的纸箱却装满了同事们的遗物——印着公司logo的水杯、发黄的奖状、一本本翻旧的技术书籍。
那天早上,我收到了一封内部邮件,部门要裁减三分之一的人员,而我,从项目经理被降为普通员工,工资也随之锐减了近一半。
"志明,没办法啊,大环境不好。"主管拍拍我的肩膀,眼神却躲闪着,"你能留下来已经是老板看重你了。"
我望着电脑屏幕上那些冰冷的数字,五年前大学毕业时,我满怀憧憬地离开家乡小县城,来到北京打拼。
曾几何时,我也是父母眼中的骄傲,亲戚口中的例子:"看看志明,大学毕业进了大公司,在北京买了房子。"
可现在,三十二岁的我,月供压得喘不过气,职场上举步维艰,回家的路也越来越远。
下班时分,我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到小区。远离家乡的北漂生活本就不易,如今职场受挫,更是雪上加霜。
小区门口有个卖橘子的小摊,一个十二三岁的女孩正吆喝着:"新鲜橘子,自家果园的!五块钱一斤!大叔大婶,尝尝看!"
她穿着有些旧的蓝色校服,马尾辫高高扎起,露出圆圆的脸蛋,脸上洋溢着不符年龄的成熟与坚强。
我随手挑了几个,递给她十元钱。
"叔叔,您拿的不到两斤,找您零钱。"女孩从口袋里掏出几个硬币,一枚一枚认真地数着。
在这个尔虞我诈的城市,这份诚实显得尤为珍贵。我不由得多看了她一眼。
"你叫什么名字?"我问道。
"我叫李巧云,今年上六年级了。"她笑着回答,露出一排整齐的牙齿,"叔叔您是这个小区的住户吧?我经常见您经过。"
她的声音清脆,带着一点乡音,让我想起了家乡的小溪。
"嗯,我住15栋。"我不自觉地多聊了几句,"你每天都来卖橘子吗?不上学吗?"
"我放学后才来的。"巧云一边整理摊位一边说,"爸妈要晚上才能回来,我放学后没事做,就来帮帮忙。"
夕阳西下,小区的梧桐树投下长长的影子,巧云的小摊在暮色中显得格外温暖。
我拎着橘子回家,突然觉得今天没那么糟糕了。
接下来的日子,我每天下班都会从她的小摊前经过,偶尔买些水果,更多时候只是聊几句。
巧云告诉我,她家是从湖南来北京打工的,父母在北京郊区的一个手工作坊做工,白天很忙,她放学后就来卖些水果贴补家用。
"叔叔,您是做什么工作的啊?"有一次,她好奇地问我。
"我啊,在互联网公司上班。"我苦笑着说,"不过现在公司不景气,可能很快就要失业了。"
巧云歪着头想了想,认真地说:"我爸说了,手艺人永远不愁没饭吃。叔叔这么聪明,肯定不会失业的。"
简单的话语,却让我心头一暖。在这个冰冷的城市,一个小女孩的信任,成了我坚持下去的动力。
五月的一个周末,巧云没来摆摊。我有些担心,第二天见到她时,发现她正坐在小板凳上,眉头紧锁地盯着一本作业本。
"巧云,怎么了?"我停下脚步问道。
"叔叔,您是大学生吧?能帮我看看这道数学题吗?"她怯生生地问,"我们老师讲了好几遍,我还是不懂。"
我接过她的作业本,是一道几何证明题。题目不难,但对一个小学生来说确实有些超纲。
"来,我教你。"我蹲下身,用手指在本子上画着图形,"这个题目要从这个角度考虑..."
巧云聚精会神地听着,时而点头,时而提问。半小时后,她终于理解了解题思路,脸上露出恍然大悟的笑容。
"谢谢叔叔!我终于懂了!"她高兴地合上作业本,转身从橘子堆里挑了两个最大最黄的,"叔叔,这是给您的报酬!"
"不用不用,这么点小事。"我连忙摆手。
"不行,我们做生意要讲诚信。"巧云一本正经地说,"您帮了我,我得表示感谢。不然下次我有问题,就不好意思再麻烦您了。"
望着她执着的眼神,我只好接过橘子:"好吧,那我们就算是'交易'了。"
就这样,我们有了第一次"交易"——我帮她解题,她送我两个橘子。
随后的日子里,这样的"交易"越来越多。我教她功课,她送我水果;我给她讲城市见闻,她给我讲农村故事;我帮她修理卖水果用的小推车,她教我编织手链。
"这是我奶奶教我的,"巧云熟练地穿梭着彩线,"我们那里的姑娘都会编,听奶奶说,以前姑娘们给心上人编手链,就是定情信物呢。"
我看着她小小的手指灵活地穿插着,不禁想起了自己的童年。那时候,乡下的日子虽然清苦,但却充满了乐趣。
邻居家的孩子们聚在一起捉迷藏,夏夜里追逐萤火虫,冬天在结冰的小河上滑冰...而现在的我,除了工作,似乎忘记了生活的其他色彩。
六月初,公司传出消息,打算留下部分被降职的员工,条件是接受更低的薪资和更长的工作时间。
同事们为了保住工作,纷纷表示接受。有的甚至主动提出加班加点,不要加班费。
"志明,你也签了吧。"主管把一份新合同放在我桌上,"现在找工作不容易,能保住饭碗就不错了。"
我看着那份合同,薪资比我刚毕业时还低,心里一阵苦涩。这五年,我到底是在进步还是在后退?
晚上回小区的路上,我心事重重,不自觉地走到了巧云的小摊前。
"叔叔,您怎么了?脸色这么难看。"巧云递给我一瓶矿泉水,"是不是工作不顺心啊?"
我苦笑着点点头,简单地说了公司的情况。
巧云听完,没有立即安慰我,而是沉思了一会儿,然后说起了她父母的故事。
"我爸妈原本是东北某知名国企的工人,九十年代下岗后,辗转各地谋生。"巧云的声音轻轻的,带着一种超出年龄的成熟,"那时候,很多人都觉得天塌了,但我爸妈没有放弃。"
她告诉我,她父亲原本是厂里的机修工,母亲是纺织女工。下岗后,他们靠着各自的手艺四处打工,最终在北京郊区租了间小作坊,制作各种手工艺品。
"爸爸说,手艺人永远不怕没饭吃。"巧云骄傲地说,"只要肯学肯干,总能找到活路。"
听着这个小女孩讲述父母的奋斗史,我心中渐渐升起一丝惭愧。我正处于人生低谷时的消沉,竟不如这个十二岁的孩子看得透彻。
"巧云,你爸妈做的是什么手工艺品?"我突然来了兴趣。
"各种各样的!竹编、布艺、剪纸、编织...爸爸的手特别巧,什么都能做。妈妈以前是纺织工人,对颜色和花样特别有感觉。"巧云眼睛亮亮的,"叔叔,您要不要周末去我家看看?我爸妈做的东西可漂亮了!"
周末,我拎着一些水果和点心,按照巧云给的地址,来到了城乡结合部的一个小院。
院子不大,但收拾得很干净,墙角种着几株向日葵,正迎着阳光绽放。院子中央摆着一张大木桌,上面铺满了各式各样的手工艺品。
"志明叔叔来了!"巧云从屋里跑出来,身后跟着一对朴实的中年夫妇。
"您就是巧云常提起的志明叔叔吧?快请进!"李师傅热情地招呼我,"别嫌弃我们这儿简陋。"
在那个简陋却整洁的出租屋里,我见到了琳琅满目的手工艺品:竹编的花篮、布艺的抱枕、精致的剪纸、五颜六色的编织手链...每一件都精致别致,充满了浓郁的乡土气息。
"这些在城里能卖好价钱吧?"我随口问道,心想这样的手工艺品在北京的文创市场肯定很受欢迎。
"能卖出去就不错了。"李师傅苦笑道,"我们不懂营销,只能靠小贩低价收购。有时候一个竹篮编一天,才挣十几块钱。"
"我们懂手艺,可不懂生意经啊。"巧云的妈妈王阿姨端来一盘切好的水果,"这年头,有手艺不够,还得会做生意才行。"
席间,我得知李师傅夫妇都是九十年代的下岗工人,从东北辗转到广东、浙江,最后来到北京打工。这些年来,他们靠着手艺养家糊口,虽然清贫,但生活得很充实。
"当年厂子一关,我们都蒙了。"李师傅回忆道,"那会儿都三十多岁了,觉得天都塌了。可日子还得过啊,家里老人孩子都等着吃饭呢。"
"那您们是怎么坚持下来的?"我好奇地问。
"没什么大道理,就是不认命。"李师傅憨厚地笑了,"我爷爷是木匠,从小耳濡目染,我就学了些手艺。媳妇在纺织厂干了十几年,对布料、颜色有一套。咱没文化,但有一双手啊!"
"对,日子再难,也得往前走。"王阿姨接过话茬,"咱不能指望别人,得自己想办法。"
听着他们的故事,我心中既感动又惭愁。这对夫妇经历了比我艰难得多的境遇,却依然乐观向上,而我只是因为一次职场挫折就意志消沉。
回到家,我辗转反侧,突然有了个大胆的想法。第二天,我向巧云提出了那个"特殊交易"——一周时间,我帮她家做市场调研和销售规划,她教我基础手工技艺。
"叔叔,您真的愿意帮我们?"巧云惊喜地睁大眼睛,"可是...您懂这些吗?"
"我在互联网公司做运营和市场,对市场分析还是有些经验的。"我笑着说,"而且,我也想学些真本事。你看,万一哪天我真的失业了,总得有条后路不是?"
就这样,我们的"特殊交易"开始了。那一周,我白天上班,晚上去李家学习。
李师傅教我竹编的基本手法,王阿姨教我布艺的简单缝制。开始时我手忙脚乱,常常被竹片划伤手指,缝线也总是歪歪扭扭。
"志明啊,别着急。"李师傅耐心地指导,"手艺这东西,贵在坚持。刚开始谁都笨手笨脚,慢慢来。"
与此同时,我发现这些手工艺品在城市中有着广阔的市场,尤其是那些怀旧的城市中产阶级。周末,我带着几件样品去了朝阳区的一家文创市集。
"这个竹编灯罩做得真精致,是手工的吗?"一位年轻女士拿起李师傅做的灯罩赞叹道。
"对,全手工编织,不用任何机器。"我介绍道,"这是一位有三十多年经验的老师傅做的,每一件都是独一无二的。"
"太棒了!我正好在装修新房,想找些有特色的灯具。"女士兴奋地说,"你们有店面吗?我想看看还有什么款式。"
这一天,我带去的样品全部售罄,还接到了好几个订单。回去后,我兴奋地向李师傅一家报告了好消息。
"真的能卖这么好价钱?"李师傅难以置信地看着我带回的货款,差不多是他们平时的三倍。
"当然!您做的东西很有特色,城里人喜欢这种手工艺品,愿意为手艺和情怀付费。"我打开电脑,给他们看我拍的照片和整理的市场分析,"您看,这种风格的手工艺在文创市场很受欢迎,尤其是年轻人的新家和一些特色咖啡馆。"
一周时间很快过去,我帮他们联系了几家文创店,成功谈下了长期合作。同时,我也学会了基础的手工技艺,虽然粗糙,但已经能做出简单的成品。
与此同时,公司给了最后通牒,要么接受新条件,要么离职。看着桌上的合同,我陷入了深思。
那晚,我坐在电脑前,拨通了许久未联系的父母的视频电话。屏幕上出现了父亲花白的头发和母亲饱经风霜的脸庞。
"儿子,你好久没回家了,瘦了不少啊。"母亲心疼地说,"是不是工作太忙了?"
"爸,妈,我想回家。"话一出口,泪水不争气地流下。
父亲沉默了半晌,眼神中透着复杂:"志明,你是大学生,在城里有前途。怎么突然想回家了?是不是遇到困难了?"
"不是困难,是我想清楚了。"我努力组织语言,"这几天我学了些手工技艺,我想回家乡开家文创店,把城里人喜欢的东西带回去。咱们县城这两年旅游发展得不错,应该有市场。"
"手工技艺?"父亲惊讶地问,"你学这个干什么?"
我把遇到巧云一家的经历和这段时间的思考告诉了父母。父亲听完,若有所思地点点头。
"其实我早想跟你说,你舅舅准备回老家办厂,县里给了不少优惠政策。现在国家鼓励大学生回乡创业,有补贴的。"父亲说,"我们也老了,想你能回来。"
母亲的眼睛亮了起来:"你舅舅家的老屋空着呢,位置也好,就在县城中心。修缮一下就能用,要不就开在那里?"
我没想到父母这么支持我的决定,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
第二天,我婉拒了公司的新合同,递交了辞职信。主管看着我的辞职信,惊讶地说:"志明,你真的想好了?现在经济不景气,找工作很难的。"
"嗯,我想好了。"我平静地回答,"我要回家乡创业。"
"回家乡?"主管更惊讶了,"你不是一直想在北京发展吗?"
"人总是会变的。"我笑了笑,"谢谢您这些年的照顾。"
办完离职手续,我直奔李家。李师傅夫妇听说我要辞职回乡创业,又惊又喜。
"志明,你真的要回老家?"李师傅担忧地问,"别因为我们的事情影响了你的工作啊。"
"不是因为你们,是因为我自己。"我真诚地说,"这段时间跟您学手艺,我才发现自己内心真正想要的是什么。在公司里,我只是个可以随时被替换的螺丝钉;但做手工艺,我能看到自己的价值。"
"那就好,那就好。"李师傅点点头,"年轻人要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不要活在别人的期望里。"
临行前,李师傅送了我一箱他们的作品:"小马,你有眼光,有胆识,以后咱们多合作!巧云说你老家是山东的县城,旅游资源丰富,这些东西应该能卖得不错。"
我握着李师傅粗糙的手,心中充满感激:"师傅,没有您和巧云,我可能还在迷茫中挣扎。这次交易,我赚大了。"
巧云送我到小区门口,依依不舍地说:"志明叔叔,您一定要常联系啊。等我放暑假,说不定能去您那里玩呢!"
"一定,一定。"我摸摸她的头,"以后有什么学习上的问题,也可以随时问我。"
回到家乡的第一个月,在父母的帮助下,我把舅舅家的老屋改造成了一家小店。这是一栋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砖房,青砖灰瓦,带着浓厚的年代感。
我保留了它原有的结构,只是加固了墙体,更换了电路和门窗。店铺的外观依然是老式风格,内部则简洁现代,墙上挂满了李师傅一家的手工艺品。
县城虽小,但旅游业兴旺,不少城里人周末来此休闲。开业第一天,就有不少游客进店参观。
"这些手工艺品太精致了!"一位来自北京的游客惊叹道,"我在城里的文创店见过类似的,但价格贵多了。"
"这是因为我们直接从手艺人那里收购,减少了中间环节。"我解释道,"而且,每件作品都附有匠人的故事和制作过程,让您了解背后的文化价值。"
这一点子是我从互联网运营中借鉴来的——产品背后的故事往往比产品本身更有吸引力。我为每件手工艺品制作了精美的标签,上面有制作者的照片和简介,以及制作过程的说明。
顾客们爱这个创意,纷纷拍照分享到社交媒体。很快,我的小店在游客中有了口碑,生意日渐兴隆。
看着店里进进出出的顾客,父亲脸上的皱纹舒展开来:"志明,爸爸原以为你回来是因为在城里混不下去了,没想到你真有一套啊!"
"爸,在城里我学到的不只是知识,还有思路。"我笑着说,"咱们家乡的资源其实很丰富,关键是怎么利用和展示。"
随着生意的好转,我开始联系本地的手艺人,收集更多具有地方特色的手工艺品。同时,我也在学习更深层次的手工技艺,希望有一天能亲手制作出精美的作品。
半年后的一个周末,巧云一家来店里做客。看着熙熙攘攘的顾客,李师傅感慨道:"小马,没想到你真把这事做起来了。你这个城里人,却比我们这些乡下人更懂得乡土的价值。"
"不,师傅。"我微笑着摇头,"是你们教会了我什么是真正的价值。在大城市里,我只是无数漂泊者中的一个;回到这里,我找到了存在的意义。"
店铺门前,巧云正教我的母亲编织一个装饰品,阳光洒在她们身上,笑声清脆悦耳。我知道,那个特殊的交易,让我收获的远不止是一份手艺,而是对生活的全新理解和勇气。
夕阳西下,我站在店门口,望着远处起伏的山峦和缓缓流淌的河水,心中充满了平静与满足。北京的高楼大厦、拥挤的地铁、无尽的加班,都已远去;而这里的青山绿水、淳朴的乡亲、充实的生活,才是我真正想要的。
是啊,人生何必太复杂?有一技之长,有所爱之人,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便是最大的幸福。
而这一切,都源于那个夏日午后,与一个小女孩的一次特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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