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女发生关系以强奸论
由于未满14周岁身体的特殊性,以及对自身、对社会等各方面认识不足等因素,我国《刑法》对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重点和特殊保护。《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于幼女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该条的规定,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在该条第二款独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该条第三款第二条明确奸淫幼女多人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对于该条款的正确理解应该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论犯罪嫌疑人知不知道受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等情形,只要是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于该条款存在严重的错误的认识。犯罪嫌疑人通过谈恋爱的方式与幼女发生关系,通过招嫖嫖宿幼女,用小恩惠诱骗幼女发生性关系等等各种方式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这些均构成了刑法规定的强奸罪,这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
杨锋 律师
2020.10.29
附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