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净身出户被正名看民法典如何惩治过错方,过错方净身出户还会赔偿对方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伊

一、出轨就要被净身出户是谣传还是法律的规定

不少客户问:“对方出轨,我可以让他净身出户吗?”

“NO,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可以让他少分财产吗?”

“NO,只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让他不分或少分得财产。”

“那我告他重婚总可以吧?”

“NO,除非他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有机会成功。”

“什么都不行,我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在外面玩女人,我却拿他没辙?”

“不全对,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你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我能要多少?”

“1-10万”

这些大部分是被“绿”的受害方经常会问到的问题,她们越问越绝望。他们得知出轨没有任何的代价、无成本,也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后,都会抱怨法律的不公。有些人在不甘中结束不堪的婚姻,有些人则利用“私权利”让出轨方吃下苦果,常见的有手撕小三、网上公开出轨证据、到出轨方单位闹等等各种五花八门的做法。

确实,婚姻法对出轨方过于宽容,不少人认为婚姻法纵容出轨,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亦衍生出一代又一代拜金的“第三者”。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出轨就会被少分得财产,至于我上面提到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只有在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会得到支持。换言之,约炮、嫖娼、一夜情还不能得到赔偿。司法实践中,能举证证明存在重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的案例少之又少。对于过错程度较严重的出轨行为,虽然有案例也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这是个别的,极少的。

几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本无法弥补精神所遭受的伤害,对出轨方也起不到任何震慑的作用。而婚姻法对出轨方的过度宽容亦不利于婚姻的稳定。

这次民法典的出台对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内容做了修改及补充。今天我们聊聊民法典中关于如何保护无过错方的规定的亮点及婚姻法的演变。

二、婚姻法中保护无过错方制度的演变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但其后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明确删除了照顾无过错方这点。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体现为,同等的条件下,判决结果可照顾女方。比如,离婚纠纷中,双方都想要争议的房产,同等条件下,法官会优先判给女方。又比如,双方都要争取孩子抚养权,法官在判决时,会优先照顾判给女方。法院会从这些方面对女性予以优待,对严重的出轨行为则以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方式给予无过错方赔偿。

三、民法典如何保障无过错方的利益

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次修改将1993年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关于离婚财产照顾无过错方的处理原则再次体现在民法典里。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多分财产,并且很大程度上能实现这一诉讼主张。因此可以说,出轨行为将能成为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法定理由。

可见,离婚纠纷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是平均分配,而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但至于照顾的程度,民法典并没有明文规定,处理案件的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无过错方除可主张财产多分之外,还可以实现哪些诉求?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新增了第(五)点,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这也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的出台,大大地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利益,无过错方既能实现多分财产又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无疑是广大女性的福音。

除了关注法条的本身之外,收集婚外情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实践中,婚外情的举证难度很高,认定标准严苛。因此,发现一方有婚外情时,一定要及时收集好证据,同时,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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