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夫妻离婚后双方都想要房,法院酌情裁量,两个人离婚房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诗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依法给被告补偿。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登记结婚,后被告提起离婚诉讼,经贵院审理,于2020年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已生效。判决中贵院认为: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分歧巨大,首先裁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其他相关问题,双方当事人可在证据确凿后另行主张。

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的房产,北京市朝阳区*室,购房合同签订于双方婚前,定金及首付款均为原告所出,婚后贷款也由原告偿还,故此,原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恳请贵院将房产判给原告,原告依法支付补偿款给被告。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签订购房协议的时间为双方登记结婚前十天,但购买房屋的目的系为二人结婚所用,该房屋的贷款为原、被告二人共同的公积金贷款,且产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该房屋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装修由被告一人全部操办,全部装修款50余万元均为被告父母出资,且被告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被告在北京无其他住所,所以被告恳请贵院将房屋判决给被告所有,被告依法给付原告相对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2020年,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及其他相关问题,双方当事人可在证据确凿后另行主张权利。上述判决书于2020年12月15日生效。

庭审中,原、被告要求法院分割的财产如下:

1.北京市朝阳区*(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于2017年1月6日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为600万元。首付款300万元,公积金贷款120万元,商业贷款180万元。截止2022年6月,公积金未还本金1099648.63元、商业贷款未还本金1621942.99元。经双方协商确认涉案房屋价值为615万元。

就分割意见,原告称涉案房屋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应平均分配。首先,涉案房屋首付款300万元,其中100万元系2016年12月1日向朋友宋某的借款,现尚未偿还。200万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涉案房屋系婚前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故我方可就共同偿还贷款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向对方进行补偿。同时因为被告出轨,具有过错,应予以少分。被告答辩意见中所称装修款50万元系其父母出资,我方不予认可,且我方已支付装修款30万元。

被告表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涉案房屋的买卖协议虽在婚前签署,但系为结婚而购买的房屋。首付款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原告婚前财产,但购买涉案房屋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等于原告对婚前的200万元放弃其个人所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借款已经偿还,而且是夫妻共同偿还的。

如果确实没有偿还,我方认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偿还,因为是用来买房子所借款项。另,涉案房屋的装修花费50万元,是被告父母出资,原告支付的30万元为生活费并非装修款。我方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归原告周先生所有,原告周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林女士房屋折价款六十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被告于离婚诉讼中仅对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并予以处理,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否应当平均分割法院作如下分析:关于涉案房屋首付款来源。原告称首付款中的200万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并提供银行流水予以佐证,对此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该200万元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首付款中的100万元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涉及到案外人权益,且被告对偿还情况存有异议,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综合双方分割意见、房屋市场价值,考虑到原告对房屋贡献较大,法院确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在扣除剩余房屋贷款后,综合考虑原告婚前财产出资比例、离婚后个人偿还贷款情况以及照顾妇女权益的角度,由原告给付被告相应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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