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8月,张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贾某借款20万元。当天,张某收到款项后,向贾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借贾某20万元。张某,2012年8月8日。”2016年7月,贾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无果后,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中,贾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向张某主张过权利,而张某主张贾某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遂判决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在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老板经常会因借款、买卖或劳务等关系向他人索要或出具欠条,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往往陷入维权困境。笔者试图从实务角度,对借条和欠条进行区分,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1、借条是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的用来证明借款行为的凭证,基于借款合同关系;欠条是个人或企业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企业或个人的凭证,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
2、以欠条为主要证据的案件,应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起诉。很多人误以为“有欠条就是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可能会因法律关系错误被法院驳回。
3、欠条内容太简单,容易产生法律风险。欠条如果对应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建议应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要素表述清楚;欠条如果对应的是其他法律关系,建议应将欠条产生的原因和事实写清楚,以便法官查明基础法律事实。
出具欠条时一般具有确定债权和催款的性质。本案中出具“欠条”,法院据此以归还借款的主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这是“血淋淋”的教训。如果出具的“借条”,根据法律规定,因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在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内,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特别说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3年。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仍定为3年。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失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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