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何期限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按照《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合同解除权该如何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及第562条、第563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会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因不知道一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然履行从而遭受损害,应当通知对方。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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