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在女职工享受国家所规定的产假期间,由国家给予的生活费用,一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保职工分娩前(含分娩月)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予以补支。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指出,生育津贴的数额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员工的工资时,应当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员工发放;当生育津贴低于员工个人工资标准时,按照工资的数额全额发放给员工,生育津贴不足的部分由单位补足。
举例来说,北京市某企业女员工小李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为6000元,但小李的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工资低于津贴标准,但是差额的1000元部分单位不能克扣,必须向小李支付6000元的生育津贴。女员工小王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为6000元,但小王的实际月工资为8000元,工资高于津贴标准,那么小王应当领取的津贴数额为8000元,生育津贴不足的两千元由单位补足。
法律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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