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二讲 家庭暴力
一 、什么是家庭暴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二 、无过错方遭受家庭暴力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2.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离婚理由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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