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区别及双倍工资的支付情形
李刘敏律师整理发布,联系方式:13572203628。
一、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区别:
(一)经济补偿时特定情形下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金,具有补偿性质;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员工支付的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
(二)经济补偿一般是员工发起,例外包括用人单位发起的协议解除及合同自然到期终止;经济赔偿只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种情形。
(三)经济补偿是根据员工的工龄,年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未满半年的期间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按照一个月计算;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2倍。
二、双倍工资的支付情形:
(一)双方工资只有两种情形下才能主张:一种是员工入职第二个月至一年内,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之日起,应给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二)只有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员工才能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三)双倍工资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员工亦应知道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期限应当从用人单位持续违约止的第一日起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日期。
(四)一般用人单位即未给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向员工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只支付单倍工资,所以双方发生纠纷后,员工应当主张的是双倍工资差额,而非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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