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有什么法律后果,签订完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等于没签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水琬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6日,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以公司管理要求为由将两份劳动合同均自行保管,未将其中一份交付张某。2017年10月10日,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认为某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张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某公司应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形向张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经劳动仲裁后,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属于法律的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并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并未提出或举证证明某公司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其造成损害,而且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在于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中小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不向劳动者交付一份文本的情况非常普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从案例分析中可见,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也不能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据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时,在民事层面,如果劳动者能证明该行为造成其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层面,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者难以无法证明未交付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而不同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意愿和力度存在差异,劳动者维权存在现实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一般认为交付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因此,劳动者甚至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取劳动合同文本。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将面临双倍工资差额赔偿,都是为了劳动者维权的便利。然而,不备案的劳动合同依然存在法律效力,只要签订一纸劳动合同,就能避免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风险,“精明的”用人单位没有动力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

综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最终惩罚了“无知”的中小企业,却让“精明”的中小企业泰然自若,值得立法者思考。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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