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期限,党内警告处分影响下一代政审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春霖

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期限,党内警告处分影响下一代政审吗

大家好,由投稿人禹春霖来为大家解答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期限,党内警告处分影响下一代政审吗这个热门资讯。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期限,党内警告处分影响下一代政审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和政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共分为五类,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一个或几个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丧失共产党员条件,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的党员。

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其中,关于“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起算时间,是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计算。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和后果——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影响和后果——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需注意,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期间自留党察看期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开除党籍处分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党内警告处分影响期多长

党内通报处分对公职人员仕途的影响,需结合党纪法规、组织程序及现实案例综合分析。从制度设计看,党内通报属于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中的第二种形态,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警示性处理,其效力介于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之间。但具体影响需从三个维度深入剖析:

一、制度层面的刚性约束

党内通报虽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列举的五种处分类型(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其作为问责方式之一,具有特定效力。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释义,通报问责要求被问责者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问题,这种 “公开曝光” 本身构成对政治声誉的影响。例如,某县住建局干部因违规收受礼品被党内通报后,其个人廉政档案将永久记录该事件,在年度考核、评优晋升时可能被列为 “负面参考”。

从影响周期看,党内通报虽无明确的法定影响期,但实践中往往与其他处分叠加使用。如某国企高管因决策失误被党内通报并同时给予警告处分,其影响期将按警告处分的一年执行。在此期间,该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年度考核不得评为 “优秀”。

二、组织实践中的弹性空间

党内通报的实际影响因具体情形而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案例显示,某街道干部因扶贫资金监管失职被党内通报后,通过积极整改、业绩突出,两年后仍获提拔。这表明,组织部门在干部任用中更注重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原则,而非 “一棍子打死”。

影响程度的关键变量包括:

违纪性质:违反政治纪律(如妄议中央)的通报影响远大于工作失误类通报;

整改表现: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者可减轻负面影响;

单位文化:在从严治党要求严格的单位,通报的 “标签效应” 可能更持久;

干部评价:若在影响期内获得上级肯定性评价,可对冲部分负面影响。

例如,某区委常委因环保问题被党内通报后,带领团队超额完成年度招商任务,次年仍被列为后备干部。这说明,组织对干部的评价是动态的,通报的影响可通过后续表现逐步弱化。

三、应对策略与长期影响

受通报者应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影响:

精准整改:针对通报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建立长效机制;

业绩突围:在影响期内创造突出工作业绩,用事实重塑形象;

组织沟通: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思想动态和工作进展,争取理解支持;

风险规避:在影响期内避免参与敏感项目,减少负面舆情风险。

从长期看,党内通报的影响具有 “递减效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会综合考虑其历史表现与现实业绩。某省纪委调研数据显示,受通报后三年内未再违纪且表现突出的干部,晋升比例与未受处分者无显著差异。但需注意,若在影响期内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将面临 “从重处分”,甚至可能被开除党籍。

四、典型案例启示

案例 1:某市规划局副局长因违规审批被党内通报,影响期内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两年后调任市住建局副局长;

案例 2:某县农业局股长因扶贫资金使用问题被党内通报,整改不力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 “基本称职”,最终被调离核心岗位;

案例 3:某国企董事长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党内通报,影响期内主动退赔违纪所得并推动企业扭亏为盈,三年后晋升集团党委书记。

这些案例表明,党内通报的影响并非绝对,关键在于受处分者的态度与行动。组织部门在干部任用中,既坚持原则底线,也注重容错纠错,为真心悔过、积极作为的干部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党内通报处分对仕途的影响具有 “双刃剑” 效应:一方面,它是组织对违纪行为的严肃警示,短期内可能限制职务晋升;另一方面,它也是干部自我革新的契机,通过积极整改可将负面影响转化为成长动力。对于公职人员而言,重要的是正确对待通报,将其视为锤炼党性、改进工作的 “磨刀石”,而非 career 的 “天花板”。组织部门则需在严格执纪的同时,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 要求,为担当者担当,为改革者撑腰,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退休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

在体制内,由于一些人受到了党纪或政务重处分导致年度绩效被取消后,很多人就误以为只要受到处分就没有绩效奖金。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


1.年度绩效资金有没有,到底和什么密切相关?

体制内,每月扣除各种保险、职业年金后,基本工资到手都不多。好在有年度绩效奖金作为补充。根据各地经济状况不同,一般地区的年度绩效在3-5万不等。

对绩效资金的发放方式,有些地方实行每年一次性发放;有的地方则采取每月预发,剩下的再一次性结清。

年度绩效奖金,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它是全年总收入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年度绩效奖金有没有,主要取决于什么呢?答案是:取决于个人年度评定等次。

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人员,每年都要评定一次等次。通常在次年3月完成。笼统来说,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个人影响很大。

对于绩效奖金能否发放的标准是:年度被评定为“称职”以上即可!

如果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等次,那肯定就是不能发放年度绩效了。

一句话,年度绩效奖金,只和个人年度等次评定有关!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后,会受到哪些影响?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影响晋升。公务员以及参公人员,在处分期间内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不得晋升;事业单位人员,在处分期间内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不得晋升。

二是影响基本工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公务员以及参公人员的工资档次不得晋升,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待遇等次不得晋升;被撤职的,降低工资或薪酬待遇。

综上来看,受到处分的人员,直接影响并没有“年度绩效奖金”之说。

3.为什么有的人受到处分后“停发绩效奖金”了呢?

那是因为个人受处分后,影响了年度考评等次,从而间接影响了绩效奖金。

比如,某人受到撤职之类的“重处分”后,那么他在单位的年度等次评定中,肯定会被评定为“不称职”。一旦被评为不称职,自然就不会发放绩效奖金了!

总之,受处分并不等于停发绩效奖金。只有那些因为受处分,导致年度考评为“不称职”的,才会影响年度绩效奖金。


4.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会影响年度考评等次吗?

肯定会受到影响。“优秀”等次,肯定就不要想了。但一般来说,不会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等次。正常情况下,都会被评定为“称职”等次,从而不影响绩效奖金的发放。

但如果单位要树立典型“杀一儆百”,给你一个“不称职”的评定等次,然后停发个人年度绩效,那就另当别论了!

严重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

清廉西安 你我同行





基本释义

根据党章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警告处分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适用情形

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治纪律

2.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②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③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4.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9.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②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③包庇同案人员;

④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⑤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12.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3.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15.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7.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18.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9.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0.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组织纪律

2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②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③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④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2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3.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5.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②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③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④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2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②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③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2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9.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②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③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30.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1.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②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③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④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33.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4.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廉洁纪律

3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8.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9.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0.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1.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2.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4.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6.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经商办企业;

②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③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④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⑤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⑥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4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8.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9.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0.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2.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6.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7.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②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③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8.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9.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0.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②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③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1.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②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③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④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⑤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62.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3.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群众纪律

64.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②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③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④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⑤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⑥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5.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6.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7.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③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⑤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68.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9.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0.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纪律

7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2.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3.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②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③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④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⑤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⑥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74.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5.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②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③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76.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②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③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④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7.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②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③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④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78.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9.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0.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1.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82.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①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②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③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④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⑤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83.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4.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5.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6.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87.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8.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9.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生活纪律

90.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92.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4.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处分解除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期限,党内警告处分影响下一代政审吗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