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交出租人租金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05年,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前者将全部物业出租给后者经营管理。2009年3月,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前者租赁后者部分房产用于酒店经营,后因实业公司异议,租赁主体变更为李某与实业公司。2009年12月,酒店公司成立。2010年,酒店公司代开发公司缴纳租赁税费3万余元,其间还向实业公司申请对部分窗户进行改造。2011年,该武汉合同案中因开发公司另案纠纷,执行法院向李某、酒店公司发出协执通知书,要求冻结、提取开发公司在酒店公司的租金收入,但并未实际冻结相关财产。2013年,实业公司起诉酒店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酒店公司支付拖欠租金300万余元并腾房。
①该武汉合同案中,虽然酒店公司提交了一系列代开发公司缴纳税费和履行生效执行裁定代付款证据,但酒店公司并未就租赁物支付过租金,无法直接从收取租金主体角度判断谁是出租人。从酒店公司向实业公司递交改装窗户申请报告看,完全符合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权利特征,结合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约定,以及开发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亦明确表示其不向酒店公司主张租金并对实业公司提起该武汉合同案诉讼主张租金表示认可等事实,应认定本案实际出租人为实业公司。
②该武汉合同案中,酒店公司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其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行为不应认定为违约,本案中亦不能直接判决酒店公司向实业公司履行给付义务,该笔债权可由相关执行法院依法执行。
③由于本武汉合同案中酒店公司所欠付的租金数额比较大,造成欠付原因多重,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认可酒店公司已停止经营,案涉实业公司与酒店公司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判决解除案涉租赁合同,酒店公司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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