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日,杨某和龚某签订了《门面分租合同》,合同约定杨某租赁物业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XXX号的门面一间,每月租金为1.5万元、交三押二、共7.5万元;租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19年11月20日,杨某与龚某签订补充合同,龚某承诺系争房屋合法有效,并且不存在产权争议,其有权处分该房屋。随后,被告龚志明称必须由其委托装修公司才可进行店面装修,系争房屋装修期间,原告经被告二龚志明要求陆续向其转账,前后共计92380元。而2019年12月2日期,杨某在经营期间,系争房屋实际出租人沈某多次阻挠营业,直接锁门造成杨某多次中断营业。杨某才得知龚某并无出租权限,却将系争房屋转租,并承诺其可以经营餐饮行业,不受他人干扰,杨某就此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
本案中,经法院查明,系争房屋全幢店铺的权利人为沈某某,龚某并无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有权出租系争房屋,所以龚某作为无权处分人擅自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杨某,其后龚某也提供产权人沈某追认的证据,所以杨某与龚某签订的这一份《门面分租合同》应属无效。律师建议,在订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审慎,首先,需要了解一下租赁物有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出租的情况,比如说该租赁物未依法取得相关证件、租赁物的权属存在争议等情况。其次,一定要了解清楚和你面对面的“出租人”到底有无处分权,是否为所有人,若其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那么是否存在转租权,若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不了解清楚对方的处分权,是很容易导致本案一样的合同无效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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