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的十个要点,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条文解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曹博嘉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正案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除了备受关注的刑事责任年龄,此次《修正案》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也进行了完善和修改。

一、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罪要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关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的新闻频繁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出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一定调整:

第十七条增加“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修正案(十一)》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要负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追究其刑事责任需经最高人检察院核准,做到了打击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的平衡。

二、性侵犯罪中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增加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幼女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修改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从重惩处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等。

三、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入刑

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安全也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近几年来,因高空抛物、抢夺公共汽车方向盘等行为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显著增加。原《刑法》以及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行为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修正案(十一)》把高空抛物行为作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单独入罪,因此对于高空抛物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区分是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吸收司法解释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主要包括两种犯罪构成: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领域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安全紧密相关的领域,而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完善对食品药品犯罪的惩治规定是必然要求。

《修正案(十一)》在进一步做好行刑衔接的基础上,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犯罪,将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同时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此外,在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后新增药品使用单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五、强化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刑事保障

新冠疫情已持续影响近一年,如今疫情防控仍处于常态化阶段,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是形势所趋、现实所迫。《修正案(十一)》进一步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的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这次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本次修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方面,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

此次修正,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比如,适当提高六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以及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等;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等。

七、进一步严惩金融市场乱象

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也催生了金融领域相关犯罪率的不断增长,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必须严惩金融乱象。《修正案(十一)》将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一百八十二增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新情形,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

八、新增“冒名顶替”相关犯罪

基于近几年不断涌现出的冒名顶替事件,《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新增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犯罪

《修正案(十一)》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新增非法基因编辑等威胁生物安全的犯罪

《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和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以下两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新增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所详细列举的修改要点主要是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修改幅度较大的规定,除此之外《修正案(十一)》对其他部分罪名也进行了适当修改。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量刑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5年以下改为3年以下,但最高刑从15年升至无期;开设赌场罪新增组织公民参加国(境)外赌博的犯罪构成;加强环境保护,在污染环境罪中新增四种犯罪构成;新增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明确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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