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判例都是我们日常接触并研读的。可能是因为我自己从事的十几年一直在房地产和建筑企业领域做法律工作,对于律师的写文习惯有些不一样,在跟朋友解答问题的时候,我很少说法言法语,我的责任是将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转换成大家能理解明白的语言。我的文章可能显得不够专业,可能我会更多地用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与解读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对于前段时间的热点烂尾楼,很多同行或者是地产行业的朋友都有过了解读,我今天想聊的是另外一种,咱们把房买了,钱交了,也交房了,但是证还没办下来,结果房子被冻结和抵押了,咱们买房人该怎么办?有网签、有购房合同、有付款凭证啥东西都有,最主要是咱们都可能已经搬进去了,结果法院来查封。我们能怎么办?
在法律上,大家都知道一个常识,房产是以登记为要件,没办证前,就算签了合同房子也不是你的,这时候开发商对于你只有还钱的义务。这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能帮到你。具体条文我不复制了,我给大家翻译一下,如果法院要符合的条件:
如果你是买的二手房,你可以用28条,但是这时候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法院查封前签了购房合同
2、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比如说已经搬进去住了,拿了钥匙了,或者是合同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经到了。
3、付了全款,或者是你按合同付了首付,然后你也愿意把剩下的钱交给法院执行。
4、没过户不是你的原因,是约定的时间没到,或者对方不配合这些原因。
如果你是买的一手房,那你可以来看29条:
1、查封前签了书面合同
2、要用于居住(但是商业性房产,看能不能套上28条。)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虽然条款很简单,但是对于是否符合的认定和举证才是更难的。
比如说29条地“用于居住”的理解和举证上来说,买豪宅算不算,一次性买了好多套算不算,商住两用的公寓但是用来居住的算不算,为了上学买的学区房挂户的算不算?”
比方支付价款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认定,买房人实际付的部分属于利息的算进去吗?
这些问题就要根据证据以及不同情况来分析,并且往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