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房产律师——借名买房的,借名人可以要出卖方协助办理过户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志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李四诉称:2006年原告位于a号院的房屋因城市改造面临拆迁,被告此时通过朋友找到原告想以5万元购买原告的经济适用房指标。由于当时原告家庭生活非常拮据,加之原告文化程度低,也不懂什么国家法律和政策。在被告的再三劝说下,原告于2006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书”。依据该协议约定,被告以5万元价格购买原告经适房指标,经适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永久归被告所有。如转让方或购买方反悔,违约方应以购房款的两倍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拆迁安置房入住时,被告以原告名义入住。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所签“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书”无效;2、判决被告腾空a号房屋并交还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五、赵六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在该房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签订协议书时,法律并没有禁止经济适用房转让或被转让人资格限制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在当时并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并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我们全部履行了协议书的内容,支付了转让费,买房的所有费用,支付了每年的物业费供暖费,一直居住在此房,现在该房屋已经可以上市交易,原告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要求我们腾空房屋并交还。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张三、李四因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2006年12月26日,张三(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房屋以367740.5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受人。同日,张三、李四(转让人)与王五、赵六(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购买天通苑经济适用房的指标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六,全部购房款及相关一切费用均由赵六支付。

  合同签订后,赵六、王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并向张三、李四支付了转让费5万元。房屋交付后,王五、赵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2008年10月27日,诉争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张三,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三、李四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指标转让协议,但从双方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从开发商处购买诉争房屋时实际出资人系赵六、王五,诉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赵六、王五占有、使用,房屋产权证书由赵六、王五持有,因此双方之间实质上是借名买房关系。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是因拆迁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故对张三、李四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腾空、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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