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房产律师——借名买房,房屋被擅自出售怎么办,借名买房人将房屋卖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佳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张三于2005年10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原告以每平方米24094元购买张三所有的房屋。而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全部约定义务,原告从签约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限于房屋登记时有关政策对原告的台胞身份购买房屋有所限制,原告经与被告协商,由被告作为原告的代表人代原告登记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遂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原告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被告所有,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购买张三房屋,于2009年6月1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520万元,钱已经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从郑顺程账户转给张三的,钱是被告的,房子是原告居住,当时张三和原被告之间签订三方协议,房屋早期是原告购买张三的,后来变更为被告购买张三的,原告和被告商量由原告居住房屋,这是被告当时同意的。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房屋原系张三所有的房屋。

  原告提交了《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称原件在被告处。《房屋买卖契约》显示,系原告(作为买方)与张三(作为卖方)于2005年10月10日所签订,双方约定,张三将房屋以单价24094元/平方米,总价89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原告以此证明其向张三购买了房屋,因原告系台胞,当时不能办理购房及贷款手续,遂借用被告的名义,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对《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不予认可,否认自己保留原件,称原件在原告处,被告还称对《房屋买卖契约》的内容不清楚。

四、裁判结果

  房屋归原告所有。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借用被告的名义购房,被告提交了《﹤房屋买卖契约﹥权利义务转移协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以证明系自己购买了房屋,针对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而被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权利义务转移协议》明确写明的是《房屋买卖契约》权利义务转移,而被告称对《房屋买卖契约》的内容不清楚,与常理不符。原告与房屋原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向原所有权人支付购房首付款,在《﹤房屋买卖契约﹥权利义务转移协议》并未提及被告向原告补偿购房首付款事宜,房屋购房后的贷款虽以被告的名义贷款,但很多贷款均系原告实际偿还,结合被告在执法录像中的陈述,可以认定房屋系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所购置,现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应当明确的是,原告规避相关规定,借用被告名义购房并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相关房屋已经抵押给债权人,虽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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