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常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于2022年3月13日在“常州发布”公众号发布第1号通告以来,截至2022年3月18日晚9时27分,指挥部已经陆续发布了23个通告。相信有很多关注新冠疫情的朋友像笔者一样,每天都会登录几次“常州发布”公众号,查看指挥部最新发布的通告,了解常州防疫的最新进展。想必大家每每看到有新增的病例、管控小区出现,心情都是沉重的。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深刻体会到全市上下一盘棋、各社区(村委)召集居民(村民)做核酸检测有多么的不易。这一切皆源于大家共同的愿望——疫情早日结束!为了积极配合基层组织开展的防疫工作,笔者在最近10天(3月9日-3月18日)的时间内已经做了6次核酸检测(含3次免费核酸检测和3次自费核酸检测)。同时,笔者也居家自我隔离,姑且认为是响应号召,尽量避免出入人员聚集场所。就在3月18日晚,笔者打开微信,查看常州防疫最新的消息时,在某个微信群里看到了记载某店主及其他有关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的图片。经过核对,笔者发现,那并不是经指挥部发布的消息。于是,笔者遂有感而发,敲击键盘,码了这篇短文,向朋友们作个友情提醒,切莫随意传播未经核实的防疫信息(即便事后被证实的防疫信息)。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之快,已远远超越了传统纸媒体的时代。笔者现就结合该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谈谈疫情期间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注意事项。
1.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就笔者提及的前述事例中,发布者将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制作成文档,以照片形式传播,以至在各微信群传播,基于基本的生活常识即能判断出,公民的这些关键信息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非法使用,那么给这些人带来的将是无妄之灾。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图片中竟还出现了一位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
2.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3.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您将可能收到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责任“大礼包”。《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就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而言,行为人的情节轻重与否,均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相匹配——“总有一款适合你”!
总而言之,为了不要收到主管部门送来的这份“大礼包”,建议大家切莫随意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尤其不要传播未经去标识化的个人信息。